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工地上的劳动力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管理问题一直存在,其中包括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安全隐患等。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成为迫切的需求。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农民工管理问题,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农民工,不得歧视任何人,确保公平公正。
2. 保护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
3. 透明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要求所有信息有序、透明地记录和公示,减少信息不对称。
4. 效率原则: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高效,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和有效的管理服务。
三、管理流程1. 农民工注册建筑工地负责人需为每位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个人工作经历等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该向农民工介绍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告知其合法权益与义务。
2. 劳动合同签订在农民工注册后,建筑工地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制度、保险等合法权益和义务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工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工地应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的支付情况,以备查阅。
4. 工时管理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并对超时劳动进行加班费支付。
农民工工作时间应当合理安排,保障其休息和健康。
5. 安全保障建筑工地负责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护,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培训等,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实名制管理平台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实名制管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渝建管〔2022〕99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实名制管理平台的通知渝建管〔2022〕99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要求,我委对“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决定自即日起启用新版实名制管理平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体系实名制管理平台用户分为主管部门用户、企业用户和项目用户三类。
(一)主管部门用户主要包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分配。
(二)企业用户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服务供应商四个类型。
其中,建设单位使用安管信息平台账户,施工、监理企业使用资质管理系统用户账户(外地施工、监理企业使用入渝报送系统用户账号)作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账户。
服务供应商通过在实名制管理平台注册的方式获取账户。
(三)项目用户由企业用户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创建并进行管理。
二、登录地址(一)实名制管理平台主管部门用户登录地址为::9098/SmartSiteGL。
(二)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用户、项目用户登录地址为::9098/SmartSiteQY。
(三)建议使用谷歌、火狐、Microsoft Edge等浏览器访问。
三、工作要求(一)分类实施,稳步推进1.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尚未接入旧版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全部接入新版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产业》
【年(卷),期】2022()8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5.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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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质量,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
第二章实名制登记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
2. 登记内容包括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技能特长、工作经验、安全培训情况等。
3. 登记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确保信息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4.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
5.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更新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二节登记流程1. 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
2. 建筑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格。
3. 建筑施工单位应核对建筑工人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复核核实。
4. 审核通过的建筑工人信息将被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颁发相应的实名制标识。
5. 建筑工人可通过实名制标识进行施工场地准入和工资结算等操作。
第三节信息管理1.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
2.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 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留存建筑工人的历史记录和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为后续安全评估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建筑工人资质审核1.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建筑工人的相关资质,确保其从业资格合法有效。
2. 建筑工人资质审核应包括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训等环节。
3. 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人不得参与施工作业。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1. 实行严格的工地准入制度,只有通过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工地。
2. 建筑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施工秩序,避免事故发生。
第三节日常监督检查1. 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管部门可随时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基于加强建筑工人权益保护,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推出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身份信息、考勤情况、职业技能等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具体来说,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工人身份信息认证:建筑工人在入场前必须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每位工人都有唯一的身份信息。
2. 建筑工人考勤管理:建筑工人每日考勤必须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进行,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工人考勤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工人出勤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职业技能认证:建筑工人必须进行职业技能认证,通过认证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以确保工人的技能水平和素质。
4. 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必须依法按时发放,并且必须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工资发放,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同时也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推动建筑工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现决定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建筑工人的信息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完善的建筑工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次试行的实名制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统一、系统地收集和管理建筑工人的信息,提高管理效率,有效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
二、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内容实名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工人信息采集:责任单位应明确工人登记和信息采集的责任,确保登记的真实准确。
工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经历等。
工人在就业前必须进行信息登记,以确保信息记录的完整性。
2.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人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工人个人信息仅限于使用于与管理工作相关的目的,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工人管理与考核:责任单位应依据工人的信息进行管理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绩效、工资等。
工人应按规定参与管理和考核,积极配合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4. 权益保障和培训:责任单位应依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人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试行范围和时间本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试行范围为全国所有建筑工地,试行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
四、实施与监督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如果发现管理办法存在问题或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整。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做好管理办法的推广和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建筑工人了解和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此通知。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1 - / 6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重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1 -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 1 -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三)参加工伤保险;(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 1 -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背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社会部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开始试行。
试行内容实名登记所有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工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所在工地等信息。
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登记并提供给管理部门备查。
同时,工人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在工地上班。
工资支付建筑单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且需进行银行代发。
工人也应开设工资卡,并保持联络方式畅通。
安全管理建筑单位需为所有工人购买工伤和意外险或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在工地上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具等。
岗前培训新进工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环保要求等。
培训后须借助考核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培训记录。
实施效果实名制的试行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通过实名制和信息化手段的推广,将能够以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建筑工人管理,让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生效。
困难和挑战试行实名制办法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难点。
例如,工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工人流动性导致的管理和信息更新困难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完善制度,并与工人和建筑单位建立更加紧密地联系,以达到良好的沟通。
总结建筑工人实名制的试行标志着政府加强了建筑行业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需要寻找解决方法,以确保试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市〔 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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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
(三)参加工伤保险;
(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相关数据上传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应编制实名制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台账,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承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并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三章实名制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基本安全培训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通过市实名制管理平台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
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基本信息,并实时更新;在用工过程中,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
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人员退场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实名制管理技术标准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首次上岗之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基本信息在本市实行一次性采集。
第十五条原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采集的信息,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制信息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对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根据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接收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条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诚信评价。
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相应激励措施。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录入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检查频次、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