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
不公平的税事-你丢发票我挨罚【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不公平的税事:你丢发票我挨罚【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根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其他发票,无论是空白发票还是已开具发票,均需要在采取登报挂失(自2016年7月28日起,无需在中国税务报挂失)等补救措施的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第3.5.1—080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规定的基本流程为:
基本规范中提到: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但是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为数不少的税务机关只要遇到发票的丢失(被盗)情形,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开票方进行处罚。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诚然,妥善保管发票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但是丢失发票,就像丢钱包一样,是谁也不情愿但又很难避免的事儿。
1、如果丢失的是空白发票,或者已开具尚未交付受票方的发票,开票方应当接受处罚,这是毫无疑义的。
2、如果发票已经交付受票方,后者保管不慎丢失了,开票方到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就不应该再挨板子了吧?
3、最闹心的是,发票已经寄出,由于快递公司或者谁也说不清的原因,莫名其妙的就丢了.....丢了…这种情况又该罚谁呢?
罚款事儿小,行政处罚带来的其他后果不容小觑,如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上市的影响等。
笔者建议:。
故意遗失发票隐瞒收入要受罚
故意遗失发票隐瞒收入要受罚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变得越来越严格和规范化。
而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在税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逃避税务监管和减少纳税额,故意遗失发票来隐藏收入。
这种行为被税收部门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故意遗失发票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删除或销毁属于自己的纳税凭证,以掩盖实际的收入情况。
这可能包括销售发票、采购发票以及其他与贸易、服务有关的发票。
故意遗失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从而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然而,这种行为既违法也不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对于故意遗失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采用了一系列的制度来进行监管和打击。
首先,税务部门会采取纳税信用评级等手段,对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记录进行评估和监测。
如果发现企业或个人故意遗失发票,会被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同时还会面临更严格的税务审查和抽查。
此外,税务部门还会对故意遗失发票的行为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罚款,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故意遗失发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首先,故意遗失发票导致了税收漏税现象的增加,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公共财政的平衡和稳定。
其次,故意遗失发票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给遵纳纳税法规定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而一些故意遗失发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少缴税款获取的竞争优势,对其他符合规定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税收管理方面,政府和税务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措施来降低故意遗失发票的现象。
首先,政府加大了税收监管的力度,建立了全面的税务信息系统,实行了纳税人信用体系,使得故意遗失发票更难实施和掩盖。
同时,税务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的税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了纳税法规的认知度和遵守程度。
此外,政府和税务部门还建立了举报平台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遏制故意遗失发票的行动中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丢失。
票据丢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丢失票据的法律后果1. 损失票据金额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将无法凭借该票据行使权利,从而可能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付款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票据持有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付款人可能不会支付票据金额。
(2)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对于已承兑的票据,如果持有人丢失票据,承兑人可能不会履行支付义务。
(3)贴现人未支付票据金额:如果持有人将票据贴现,因丢失票据而无法兑付,贴现人可能不会支付贴现金额。
2. 法律责任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丢失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票据丢失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纠纷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纠纷:(1)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无法行使追索权,可能与付款人、承兑人等产生纠纷。
(2)赔偿责任纠纷:持票人因丢失票据而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与责任人产生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丢失票据的当事人可能因票据所有权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
三、应对措施1. 及时报警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以便警方介入调查,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
2. 通知相关当事人持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承兑人、贴现人等相关当事人,告知其票据丢失情况,并要求其停止支付。
3. 申请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用票据进行欺诈。
4. 提起诉讼持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 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确保自身权益。
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交易发生、记录交易内容、保证交易安全等作用。
空白发票是指尚未填写交易内容的发票,是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丢失空白发票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1. 税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损毁。
若企业丢失空白发票,将面临以下税务责任:(1)补办手续: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情况,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办手续,如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等。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丢失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若因丢失空白发票导致企业少缴税款,还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2. 刑事责任若企业丢失空白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伪造、变造、非法制造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出售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购买、使用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丢失空白发票可能给企业带来民事纠纷。
若因丢失空白发票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的责任人,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定期清点企业应定期对空白发票进行清点,确保发票数量与库存相符,防止丢失。
丢失发票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发票遗失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发票遗失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4742发票遗失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Lost Invoic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所需资料:1、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1)税务登记证副本;(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3)《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四份;(4)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6)《发票领购簿》。
2、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缴销(1)税务登记证副本;(2)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3)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对需在新闻媒体声明的,纳税人须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声明词)。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
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三)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发票丢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凭证,具有证明交易、税收、会计等法律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票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发票丢失的法律后果角度,探讨发票丢失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二、发票丢失的法律责任1. 税务责任(1)补开或重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票丢失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补开或重开发票手续。
(2)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
(3)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会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发票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业责任(1)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票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2)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票丢失可能导致企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票丢失的法律影响1. 影响企业信誉发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展示的凭证,丢失发票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客户对企业的信任。
2. 影响企业税收合规发票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准确计算税额,从而影响税收合规。
3. 影响企业财务核算发票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准确记录经济业务,从而影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四、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环节,确保发票的安全。
11月1日起,发票丢失务必这样处理
11月1日起,发票丢失务必这样处理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关系,就像谈恋爱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
但是现在要说的是,不要慌!2019年新规之下,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来了!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明文规定:2019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新旧规定对比!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新规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重点: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具体操作步骤来了!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1丢失空白发票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规定
丢失发票规定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丢失发票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购方无法保存完整、真实的发票信息。
对于丢失发票,税务部门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以下是常见的规定内容:一、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流程:1. 填写发票丢失申请表:购方需要及时填写发票丢失申请表,详细说明发票的丢失情况,并在表格上签字确认。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方需要提供与发票丢失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报警证明、丢失声明等。
3. 上报税务部门审核:购方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将对购方提交的发票丢失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核发补开发票: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核发补开发票,购方可以凭此发票进行相关报销和结算工作。
二、发票丢失后需要注意的事项:1. 及时申请:发票丢失后,购方需要尽快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税务部门,以确保及时处理和核发补开发票。
2. 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购方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发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3. 遵守法规要求: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证明材料时,购方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合理使用发票:购方在使用发票过程中要合理使用,妥善保存,并避免遗失或滥用发票。
5. 非法使用发票的后果:对于非法使用发票或伪造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购方应当予以谴责和处罚。
总之,丢失发票是购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有一套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购方需要及时申请处理,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核发补开发票。
同时,购方在使用发票过程中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发票,避免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
对于非法使用发票或伪造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字体:小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征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研提纲征管部分一、征管基础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1、在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大厅受理时是否随时办理,既然纳税人属于临时经营或未取得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纳税人出具房租合同或产权证明。
2、登记信息采集、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上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开业登记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
一是纳税人联系不完整,应把联系由非必录项改为必录项,同样问题的有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的录入和投资方信息的录入;二是国标行业的录入不准确,例如纳税人主行业为营业税征管围的,在录入国标行业时,“国标行业(主行业)”为本身所属行业还是国税所管行业;3、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软件)的备案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纳税人使用的财务软件不便于备案,由于纳税人使用的软件大体都是同样几类如用友、光碟等,建议财务软件不用备案,纳税人报备财务软件名称即可。
4、停复业登记办理、非正常户认定、重新税务登记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
(办税大厅、税源管理单位)一是纳税人月末最后一天办理停业时,由于省局提前提取了应申报数据,会发生重复扣款现象;二是纳税人复业解封存发票时,应点击[解封存]按钮,如果前台操作人员误点击“发放”按钮,需要省局修改。
非正常户解除时,对已作流失的发票领购簿,未先行缴销处理,误点击“发放”按钮,同样需要省局修改处理,建议下放此权限;三是未达点户,由于平常不产生应申报信息只有年度汇总申报产生应申报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失踪后作非正常户认定,一旦纳税人重新恢复经营,由于无未申报信息相关违规处理信息,容易导致执法系统出现过错;DL四是小微企业为了享受国家补贴,长期零申报或不申报,也无法找到该企业法人,只有转为非正常户,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GP五是重新税务登记办理后,系统自动恢复了纳税人的机信息,包括主管税务官员信息,管理局并不知道是否办理重新登记,建议完善软件,需要补录的信息跟新办户一样空着。
【老会计经验】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
【老会计经验】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日前, 某个体户王某因保管不善, 不慎将其发票领购簿遗失。
在对王某如何处理的问题上, 税务机关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视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并适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鉴于现行税法没有对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依据, 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王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
应该说本案案情虽然简单, 但还是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问题关键就在于有的税务人员没有弄清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
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其实,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能勉强与本案沾上边的只有该条第(三)项“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和第(七)项“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的规定。
但是, 该条第(三)项中的丢失对象并不包含发票领购簿, 第(七)项虽然采取了兜底的表述方法, 但其扩展的只是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在适用对象上仍然必须针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特指的发票。
第二种意见认定王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本案中, 王某丢失的发票领购簿显然不属于账簿或者记账凭证, 至于是否可以归之为“有关资料”, 笔者认为, 所谓的“有关资料”, 应当结合账簿或者记账凭证的关联性来进行理解, 并且需要特定的有权机关事先通过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示。
但遗憾的是, 只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将涉税资料进一步明确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内容, 仍然没有将发票领购簿包含其中。
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 不应一概进行处罚
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不应一概进行处罚作者:肖正军陈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近日,某企业办税人员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
税务干部在对发票进行验旧时,发现几张作废票的发票联丢失。
办税人员辩称,发票联是在快递寄给购方时寄丢的,企业没有过错,不应受罚。
税务机关则认为,从《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文义来看(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只要发生丢失发票的后果,税务机关就有处罚权。
在实务中了解到,税务干部在解读第36条时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以结果为导向,只要发票丢失一律处罚;有的认为应区分具体原因,对不可归责于持票人原因导致的丢失不作处罚;有的则认为对过错第三方如快递公司进行处罚。
这种不一致,根源在于对第36条的理解存在分歧。
本文从理论上进行分析。
一、法律探析: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一)丢失发票应有免罚事由首先,从法学理论看,行政处罚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资格或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是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处罚类似。
因此,行政处罚也应具有谦抑性,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而不能单纯以结果归责。
其次,从体系解释角度看,《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和36条之间存在逻辑关联,第35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1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管”本身就含有违法性和过错;而36条规定丢失发票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如果对发票丢失不问原因一律处罚,很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快递将发票寄丢了,涉及的发票数量很大,构成情节严重,此时持票人虽无任何过错,却要受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与此相对的,持票人违反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最多只能对其处1万元罚款。
两者相比,持票人无过错时所受的处罚比有过错时更重,过罚严重失衡,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冀地税函[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3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3] 266号)要求,由于丢失、损毁等原因已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均在《燕赵都市报》挂失,挂失信息收费每条150元。
近年受某种因素影响,该报社将挂失信息费提高为每条200元。
为此,省局决定变更刊登挂失信息的报刊,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开始,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均在《河北工人报-地税周刊》刊登挂失,挂失信息收费每条80元。
二、需要办理挂失手续的地税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将需要挂失的信息送到河北工人报社,河北工人报社收到相关信息和挂失费(也可以直接向河北工人报社银行账户汇款)后,于每周将挂失信息刊登在《河北工人报-地税周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刊登挂失信息后按照2006版规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冀地税函 [2003] 26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照此执行,同时告知纳税人。
河北工人报联系人:赵印辉联系电话:0311-87019885 传真:0311-87019885电子邮箱地址:*********************邮政编码:050051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68号开户名称:河北工人报社开户银行:石家庄建行友谊南大街支行开户账号:1300 1615 0360 5050 0430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发票管理规定发票丢失(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具的凭证,是财务核算、税务申报、合同履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发票管理规定中的发票丢失问题,详细阐述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发票丢失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发票丢失,是指企业在开具、传递、保管发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发票无法找到或毁损,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
2. 原因(1)保管不善:企业在保管发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保管条件不当,导致发票丢失。
(2)人为原因:企业在开具、传递、使用发票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恶意销毁等人为因素导致发票丢失。
(3)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发票丢失。
(4)其他原因:如盗窃、遗失等。
三、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1. 发现发票丢失企业发现发票丢失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发票,并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2. 报告税务机关(1)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丢失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发票丢失报告书;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发票丢失清单;④发票领购簿;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告知企业下一步处理意见。
3. 税务机关核实税务机关核实发票丢失情况后,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企业提供发票丢失原因说明;(2)对企业进行约谈,了解发票丢失原因;(3)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发票开具、使用、保管等情况。
4. 补开发票(1)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开与丢失发票相同内容的发票;(2)补开发票应注明“发票丢失”字样,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原发票号码;(3)补开发票后,企业应将原发票号码及补开发票号码分别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 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情况进行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税务处理。
四、发票丢失的注意事项1. 严格保管发票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保管,确保发票安全。
发票的保管和处罚
发票的保管和处罚发票的保管。
①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②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③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④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①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②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贩卖、窝藏假发票。
借用他人发票。
盗取发票。
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③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齐全。
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填开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县填开发票。
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皖国税函[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1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发票领购簿;(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方式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
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外部网站\首页频道\部门服务\征收管理处\遗失公告\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内部网站\处室之窗\征收管理处\专题信息\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
三、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程序(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相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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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
日前,某个体户王某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其发票领购簿遗失。
在对王某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并适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现行税法没有对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依据,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王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
应该说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还是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问题关键就在于有的税务人员没有弄清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
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其实,《发票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能勉强与本案沾上边的只有该条第(三)项“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