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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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领购簿是否受罚

日前,某个体户王某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其发票领购簿遗失。在对王某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并适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现行税法没有对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依据,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王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

 应该说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还是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问题关键就在于有的税务人员没有弄清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

 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其实,《发票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能勉强与本案沾上边的只有该条第(三)项“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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