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领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新旧版本对照English version|中英对照[版本参考]发文日期2010年12月20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0日所属分类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20日(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相关文章:法律法规1篇评论文章1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相关文章:相关案例3篇评论文章5篇)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相关文章:评论文章1篇)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文章:评论文章1篇)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发票管理活动,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简便高效,便于操作;(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与监制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样式、规格、颜色、字体等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二)发票的纸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发票的防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发票的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经营人员。
第六条发票的监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负责本辖区内的发票监制工作。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与开具第七条纳税人领购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发票领购簿;(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具发票:(一)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二)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三)发票的开具应当及时、连续、有序。
第十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发票的取得与保管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发票,应当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损毁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发票的保管期限为五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购指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购指南一、领购资格1.成为一般纳税人:只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为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领购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其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需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认定。
2.办理票种核定:纳税人需在注册登记时选择领购的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等。
纳税人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领购票种的核定。
二、领购流程1.缴纳增值税预付款:领购增值税发票前,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金额的增值税预付款。
缴纳预付款后,纳税人才能在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发票。
预付款的金额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需求确定,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缴纳。
2.填写领票申请:纳税人在需要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填写领票申请。
申请中需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开票资格、票种、页数、金额等。
申请表可在税务机关获取,也可线上填写。
3.审核批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领票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涉及纳税人的资格、金额等方面的核实。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批准领票。
4.领取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需携带营业执照、申请表、预付款凭证等证件。
领取发票时,应注意核对发票的金额、票种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一致。
三、注意事项1.及时领购:纳税人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合理安排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时间。
增值税发票领购是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延迟领购,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账务处理和报税工作。
2.确认发票信息:在领购增值税发票时,应仔细核对发票的金额、票种、开票日期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一致。
如有错误,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更正。
3.妥善保存:领购到的增值税发票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重要财务凭证,应妥善保管。
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丢失和伪造。
4.纳税申报:领购增值税发票后,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是企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 [1993]157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548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并由专人保管(包含纸质及电子发票)。
第三条公司发票只允许本公司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伪造、涂改、撕毁、挖补、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领购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领购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领购、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前须仔细核对经办人在开票申请簿上所做登记与经办人提供的合同、收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发票,并盖发票印章。
第六条发票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等。
第七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当发票因填写错误发生废票时,须完整保存作废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八条当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九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若发票丢失,须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第十条公司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04月17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规定(正式版)
发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门店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作废、核销等工作,避免税务稽查内风险,更好的服务顾客,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指在本餐厅进行餐饮消费服务而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第三条发票的领购㈠空白发票库存数量低于15天正常开具数量时,须在3个工作日以内带齐票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本(原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到所属地税局申购发票;㈡发票申购数量以月均使用量为依据,不低于一个月的使用量,不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为基准,须按100份为单位进行申购。
㈢在办税服务厅仔细核对发票联次、顺序号、总份数;第四条 发票开具㈠开具发票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一致,按规定的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㈡顾客在当店消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开具发票的要求;㈢开票发票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折扣、优惠金额部分不得开具发票,也不得超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如大众、美团、糯米等团购券,以团购券折后结算额、现金结算额、银联刷卡结算额合计为开票金额㈣已开具发票的消费,须在结账单、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字样;㈤门店原则上不得提供消费小票给顾客,可引导顾客开具发票;因顾客确实需要消费小票的,门店可以提供发票、消费小票,但需要在消费小票注明“已开发票”及“折扣金额XX元,实收XX元”字样;第五条 发票保管及作废㈠门店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须分别进行登记、保管,避免发票遗失、损毁,造成税务检查风险。
㈡作废发票需及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并在作废发票正面注明“作废”字样,将每份作废发票在“作废发票登记本”登记相应的发票号码、流水号、作废金额、作废原因;㈢收银交班时,须对空白发票、作废发票进行清点、记录,并经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第六条 发票核销㈠在购买发票时或次月10日前(按所属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带齐作废发票(原件)、打印《广东省地方税收简并发票查询》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发票专用到所属地税局进行发票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
审计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分类: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5-3发票管理实务3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 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 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 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 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 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
(一)发票领购的基本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使用的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机 关统一设计样式,并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套印 (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督印章;由纳税 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 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一,提出购票申请。 第二,提供有关证件。 第三,持簿购买发票。 第四,领购发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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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税 额
税率
备注
填开日期: 年 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销售方送交购买方。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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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4领购发票流程图
图5-25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用印制簿” 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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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5申领领购《发票购用印制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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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 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 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 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税务局批准,按规 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 交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1.申请领购《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纳税。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发票使用数量大。 (5)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公司发票税务管理具体规定范文
公司发票税务管理具体规定范文一、发票的领购。
1. 专人负责。
咱公司的发票领购得有专人来干这事儿,就像每个超级英雄都有自己的任务一样。
这个专人得是财务部门指定的小伙伴,可不能谁想领就去领。
为啥呢?因为发票这东西可重要啦,就像宝藏的钥匙,得交给靠谱的人保管。
2. 按需领购。
领购发票的时候,得根据咱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来。
不能盲目地多领,就像吃饭一样,吃多少拿多少,别浪费。
要是业务量突然增加或者减少了,要提前和税务部门沟通,调整领购的数量。
比如说,咱们公司接了个大项目,预计开票量会大增,那就要赶紧去申请多领一些发票,可别到时候客户等着开票,咱却没票了,那可就尴尬啦。
二、发票的开具。
1. 准确无误。
开发票的时候,那可得小心谨慎,就像走钢丝一样。
信息必须准确无误,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些信息一个都不能错。
要是写错了,这发票就像一张废纸,不仅客户不能用,还可能给咱公司带来麻烦。
而且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这些也得如实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咱可不能像那些调皮捣蛋的小孩,乱写乱画。
2. 符合规定。
发票的开具得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
比如说,不同类型的业务得开相应类型的发票,不能张冠李戴。
一般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也有自己的开票规定。
咱得按照自己的身份和业务性质来开票,可别搞混了。
还有啊,发票上的税率也得选对,这就像给商品标价一样,标错了可不行。
三、发票的保管。
1. 妥善存放。
发票领回来之后,要像对待宝贝一样妥善保管。
得找个安全的地方存放,最好是专门的文件柜,防火、防潮、防虫蛀。
要是发票被损坏了或者弄丢了,那可就像丢了钱一样心疼。
而且,不同年份、不同类型的发票要分开存放,就像把衣服分类整理到不同的衣柜里一样,这样找起来也方便。
2. 登记台账。
为了更好地管理发票,咱们得建立一个发票台账。
就像写日记一样,把每张发票的领购日期、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金额等信息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发票使用合法合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公司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发票只能用于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法需要,严禁私自挪用、出租、转借或私自销毁。
3. 发票使用需要经过授权,授权人为公司财务部门。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发票或者授权后超出使用范围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票的申领和管理1. 各部门发票的申领由财务部门负责,申领前需填写《发票申领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2. 员工领取发票后必须妥善保管,未经财务部允许,不得私自向他人提供或转借。
3. 部门对发票的使用,应按照真实的业务情况填写相关内容,确保发票上的信息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发票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财务部门清点,发票流水账簿上需加盖确认章。
四、发票的报销和认证1. 需要报销的发票应按照公司报销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确保报销的发票真实有效。
2. 报销发票必须携带相应的支出凭证,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并报送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发票认证,认证前应对发票进行详细核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五、发票的保存和归档1. 公司发票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存档,分门别类地归档管理。
2. 发票存档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发票存放的安全和完整性。
3. 定期归档的发票应根据归档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整齐放置,并加盖归档章。
六、发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公司内部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发票管理的抽查,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管理办法
1 总则1.1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和发票管理,提高公司税务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发票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凡涉及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和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1.3 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
2 发票的购买与保管2.1 财务部指定专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本单位的需要量申请购买发票。
2.2 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务经理或按要求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3 需要发票的部门,应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领取发票,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的数量、起讫号码、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等项目。
并按时向财务部缴销发票。
3 发票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3.1 财务部应设专人保管发票;3.2 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各类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
3.3 取得的税款抵扣联,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3.4 发生丢失专用发票时,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平面媒体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3.5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6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
4 发票的开具4.1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3 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4.3.1 要填列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4.3.2 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一致;4.3.3 按照规定的时限填开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4.3.4 交易价格与税款分别填列,金额栏与税款合计栏必须与价格合计(大写)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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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文
发票的领购规定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