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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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

购簿》的通知

【标 签】新版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科﹝2009﹞23号

【发文日期】2009-10-23

【实施时间】2009-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二、三分局,市地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全市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式样附后)。换发后,新的《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打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换发的范围和时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三)全市从 2009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簿》。

二、换发的方法

(一)此次《发票领购簿》换发采取随到随换的方法,即从 2009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工作。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保管。

三、《发票领购簿》式样、规格及基本内容

(一)《发票领购簿》采用银行折子式样,长210mm,宽150mm。

(二)《发票领购簿》主要内容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准予购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等。 四、《发票领购簿》的填写要求

《发票领购簿》的使用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办理,具体打印要求按《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办理,《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在运维管理平台发布。

“发票领购记录”栏信息要求在收取发票工本费和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之后打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票领购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按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印制簿》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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