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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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沪地税征[2007]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沪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2002年10月起,本市在餐饮服务业、娱乐业、部分代理行业等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以来,成效明显。

消费者对发票的关注度和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普遍提高,既维护了自身权益,又促进了经营者自觉使用合法凭证,为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征管创造了条件。

鉴于有奖发票管理中的“摇奖”方式,需要持票者通过拨打电话或上网输入发票进行登记,是否入围需要经常关注各类媒体,入围后还要参加一系列游戏方可参加“摇奖”,整个过程比较复杂,影响了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使“摇奖”方式应有的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局决定从2008年起取消“摇奖”方式,保留“刮开式”即开即中奖。

同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布奖自即日起在原奖项设置基础上用奖金为800元的奖项替代1000元奖项。

另外,家庭装饰行业从2008年起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取代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有奖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不再布奖。

各单位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社区宣传栏和使用有奖发票的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有奖发票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沪国税征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23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二、三分局,市地税票据管理中心:为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全市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式样附后)。

换发后,新的《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打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换发的范围和时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三)全市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簿》。

二、换发的方法(一)此次《发票领购簿》换发采取随到随换的方法,即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工作。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保管。

三、《发票领购簿》式样、规格及基本内容(一)《发票领购簿》采用银行折子式样,长210mm,宽150mm。

(二)《发票领购簿》主要内容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准予购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等。

四、《发票领购簿》的填写要求《发票领购簿》的使用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办理,具体打印要求按《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办理,《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在运维管理平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7章38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1]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到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略)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底片(略)
1994年10月25日
——结束——。

上海市发票的申领,如何购买发票以及流程,上海市发票的种类

上海市发票的申领,如何购买发票以及流程,上海市发票的种类

◆【首次买发票】要注意哪些?【1】发票购用簿及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财务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证件照2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3】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

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备注:以上材料为小规纳税人第一次购票应准备手续,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购票,除做以上准备外,还应准备以下材料:电脑培训的上岗证原件,税控系统IC卡,购票前先自己电脑零抄税一次(在抄税前,应先输入企业的基本信息),并打印零抄税单。

备注:税务部门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税务部门为准!◆【发票保管】有哪些规定?★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或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和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购用印制簿】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发票领购】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5.14•【字号】沪国税征[1997]60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60号)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形章还是圆形章一事。

经对各税务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特补充规定如下:一、现本市各单位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型或圆型章使用至97年6月底,从19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椭圆形,带税号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

此章同时也在普通发票上使用。

二、椭圆形章的规格为:长4.5cm;高3cm,在椭圆形章上环刻销货单位名称(全称);正中间章刻十五位税务登记证号(注:不能刻十五位税务管理码);下刻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专用章的字体为长仿宋体。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印泥颜色为红色。

五、在九七年六月底前,本市各纳税户在开具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仍为有效印章,各单位需告一般纳税人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六、从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本市各纳税户一律使用椭圆形,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各纳税户在收到外地单位开具的发票上若有其他形状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七、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所属纳税户,在规定使用前将印章刻好。

各单位可自行联系,经公安局批准的正规刻章厂进场服务,亦可与长江刻字社联系上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11.07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2.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
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本“领购簿”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的凭证。

2.核准使用发票情况、发票领购、缴销、挂失等记录均由税务机关填写。

3.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机关、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换发、注销手续。

4.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封存、启用手续。

5.发票领购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

如有丢失,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申请挂失后补发。

6.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只准在税务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地区或跨行业使用、不得转借、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

7.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领购记录
发票缴销、挂失记录
发票违章记录
使用说明
1.本领购簿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使用。

3.单位:本、份或元。

4.本领购簿为195mm×330mm竖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购买、使用及核销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收据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统一收据使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以及按国家规定接受的捐赠。

统一收据不得用于属收费性质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用统一收据收取属应税项目的收入。

三、《统一收据购用证》的管理1.统一收据实行《统一收据购用证》制度。

《统一收据购用证》实行定期换发,一般3年换发一次。

2.单位第一次办理或换发《统一收据购用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机构性质文件,并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申请表》,凭核准的申请表领取《统一收据购用证》。

3.《统一收据购用证》是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统一收据的惟一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统一收据的管理1.统一收据实行集中印制、分级管理。

统一收据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并在统一收据的收据联套印“上海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字样,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单位申请购买统一收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管理的单位向市票据中心办理申购;区、县所属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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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
购簿》的通知
【标 签】新版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科﹝2009﹞23号
【发文日期】2009-10-23
【实施时间】2009-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二、三分局,市地税票据管理中心:
为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全市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式样附后)。

换发后,新的《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打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换发的范围和时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三)全市从 2009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簿》。

二、换发的方法
(一)此次《发票领购簿》换发采取随到随换的方法,即从 2009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工作。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保管。

三、《发票领购簿》式样、规格及基本内容
(一)《发票领购簿》采用银行折子式样,长210mm,宽150mm。

(二)《发票领购簿》主要内容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准予购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等。

四、《发票领购簿》的填写要求
《发票领购簿》的使用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办理,具体打印要求按《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办理,《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在运维管理平台发布。

“发票领购记录”栏信息要求在收取发票工本费和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之后打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票领购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属发票管理范围,按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印制簿》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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