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X等商标进行异议的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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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等商标进行异议的部门意见
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简称哲力公司)在查询商标过程中,发现第34类有第11302525号“XX及拼音”商标于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2月27日公告。另第42类有11315735号“XX”商标于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月6日公告。哲力公司认为,目前在公告中的商标“XX及拼音”,“XX”和我集团主营产品的商标“XX”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淡化XX品牌形象,建议我集团在相应商标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我部认为,文中所提及的2个商标的在先申请情况此前已在XX集团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实施方案中提及,商标所注册的34类(烟草、火柴等)、42类(计算机、科学技术服务等)定位为我集团进行防御注册类别,此前考虑到商标审查的主观因素,最大程度规避注册风险,我集团以XX金冠图形+XX文字组合的形式在对应类别上申请XX商标注册。然而,也正由于商标审查存在主观因素,仍不能排除上述商标成为XX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的可能性。通过在相应商标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可以拖延对方核发商标证的时间,同时通过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尽最大可能争取异议成立,撤销在先公告商标,以避免该商标对贵司后期的不良影响。我集团应该对34类第11302525号“XX及拼音”商标和第42类有11315735号“XX”商标进行异议,保护XX品牌。
哲力公司商标异议的相关费用为4200元/件,与集团知
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实施方案一致,建议直接委托哲力公司对“XX及拼音”商标开展异议程序,2件商标异议费用合计8400元。
当否,请领导审定。
附件:引证商标
品牌与运营管理部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