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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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

通 知

(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

人员的素质。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船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应及时将11号令的内容列入船员适任考试和知识更新的教学大纲,保证主要船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门号令的基本要求。

三、要强化巡查,严格执法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精心部署,合理安排现场监管力量,加强对到港船舶、码头、水上设施及相关作业活动的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严格执行门号令要求,加大码头、船舶密集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应要求船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船舶文书的配备,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检查并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要及时总结评估11号令的实施效果

内河水域通航环境千差万别,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结合各自辖区的特点,迸一步细化门号令中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逐步满足规定要求。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应注意11号令的后续评估工作,及时搜集、分析和整理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逐步建立完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长效管理机制。部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11号令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推进内河船舶防污的立法工作。

五、执行11号令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港口、装卸站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的要求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港口、装卸站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设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的检查,督促其按规定配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没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及水上设施,要提前介入,在环评或项目立项时提出和落实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没施及防污染设备器材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问题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第10号令)中的危险货物的定义已经包括了污染危害性货物,此款是与10号令的衔接。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仍使用危险货物申报单,有关申报要求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10号令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关于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单位的备案管理问题

根据《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内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属于港口经营活动,由港口管理部门审批经营资质。海事管理机构要掌握辖区内已经具备经营资质的从事船

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等情况,以使其满足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保证安全作业,同时也便于海事机构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时有效利用社会各种救助资源,提高处置的效率和效果。在管理中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将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相关标准对其能力进行评估,各级海事机构可制定有关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对具备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接收和作业单位予以公布,对不具备能力的单位应禁止其从事相关作业。

(四)关于有关防污文书配备问题

11号合增加了对内河哉话韵奖右盖浦休物席的船舶的《货物记录簿》的配备和记载要求,《货物记录簿》由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对于150总吨以下油船要求船上需制定包括事故报告、控制排放、应急措施在内的油污应急预案,该预案不需要审批,对沿海、内河载运散装有毒物质船舶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内河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审批要求,各单位可参照沿海航行船舶的相关规定执行。垃圾公告牌的配备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1、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配备两张以上硬塑质垃圾公告牌,置于餐厅及人员进出频繁的船舶出入口。

2、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梯入口处;

3、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除需在两舷梯入口处设置金属质公告标牌外,还需在各餐厅、有旅客活动的甲板两舷等处设置公告标牌。

(五)关于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的防污染问题

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打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手续时,应要求申请方同时提交有关材料,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在审批时,应当有防污染主管部门的参与,并主要负责对防污情况进行审核。

(六)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问题

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应急反应工作是政府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包括省级和地市级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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