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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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

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包括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和人大对监督人监督行为的监督,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形式。

下文是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机关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4•【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省国家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与考核,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一个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基本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体制。

本省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今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筲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没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9•【字号】浙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省部属企业发展壮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部属企业管理关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对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按照机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二、省级职能部门根据机构职责和行业类别,对省部属企业加强联系和服务,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相应的省级联系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省能源集团公司、发展集团公司、国信控股集团公司、机场管理公司、国航浙江公司;省经贸委联系省机电集团公司、石化建材集团公司、商业集团公司、物产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轻纺集团公司、丝绸集团公司、巨化集团公司、长广集团公司、三狮集团公司;省建设厅联系省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厅联系省交通集团公司;省水利厅联系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省农业厅联系省农发集团公司;省外经贸厅联系中大集团公司、荣大集团公司、东方集团公司;省司法厅联系省东联集团公司;省旅游局联系省旅游集团公司;省粮食局联系省粮食集团公司。

金融、通信等部属企业,分别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联系。

四、省政府领导按分工对省级联系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五、省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进行改革、改组和考核、奖惩时,要与有关省级联系部门加强沟通。

省级联系部门在联系企业工作时,要与省国资委加强配合。

省部属企业要主动积极地争取省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本级、直属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浙国资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2〕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期我委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73件,废止10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浙政办发[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强2013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企业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适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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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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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浙国资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12〕10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浙江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省属企业赴境外(包括香港)发行人民币及外币债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省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省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三)企业已发行债券的情况和资信评级情况;(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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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浙国资发[2006]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6〕1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各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快报、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七)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3号 2014-03-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六)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省属企业本级);(七)省属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为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投资活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浙财企字[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35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省本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对省本级企业自2008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应交利润上交先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施行,21家省属县级电力企业从2009年度起实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2008年度税后应交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交纳,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监交。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结合省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省本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发〔1996〕1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5【实施日期】199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高营运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为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产权关系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其管辖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企业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委。

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以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事宜。

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监督机构)对被授权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方)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实施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按规定的分工,相互配合,履行职责。

第五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为:被授权方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其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境外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和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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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
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
(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
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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