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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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枪是一种所有人都听过但是基本上没见过的武器,那你们知道它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规范公务用枪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安全可靠、保密严密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务用枪,并确保其数量和种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过程应严格审核,并建立配备记录和档案,确保配备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务用枪应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负责保管、维修、更新和报废。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规定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和情形应限定在特定的任务和行动中,不得滥用和超出权限。

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执行,确保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目的和情况,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维修、更新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品质。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措施追查和处理,并补充相关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记过、暂扣执法证件、行政处罚等。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用枪管理失职、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近年来,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在不断完善和加强。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审批程序:对公务用枪的配备必须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公务用枪。

2. 限制使用范围:公务用枪只限于特定的职能部门或特定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外借或私自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合法使用。

3. 员工培训和考核:获得公务用枪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枪支使用培训,并定期参加考核,以确保枪械的正确和安全使用。

4. 枪支存放要求:公务用枪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枪柜或保险箱中,而且只能由授权人员持钥匙或密码进行取枪。

5. 枪支监管和追溯:对公务用枪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包括定期盘点、登记、维护和清洗,同时对每一次使用进行追溯,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

6. 处罚和违规处理:对于公务用枪的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者,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撤销申请人的使用权、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等。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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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应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武器装备。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定职责、规范操作、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当做到公正、透明,确保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公安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对公务用枪提出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计划,按照工作任务和风险状况制定合理的数量和型号。

第九条公务用枪申请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经过内部审批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用枪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的职责和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申请审批的档案,保存有关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配备与保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实际工作任务进行,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满足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档案,对每一支公务用枪进行登记,包括型号、数量、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的保管制度,如枪支专用仓库、警务装备室等,保证公务用枪的安全保管。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乱纪或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公务使用枪支时,应当具备合法行使公务用枪的资格和技能,严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保养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保证枪支的合法、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配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二、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计划,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购置与配备,应当选择信誉好、质量高的生产厂家,并进行质量检验。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与保养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枪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持枪资格。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保养,应当使用合格的保养用品和工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与报废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维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并使用合格的维修配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上交上级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枪支使用、保养、维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枪支信息的全程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枪支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一、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公务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公安部门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二、主要内容1. 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枪支弹药统一管理制度。

公务枪支的配备、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2. 公务枪支的使用公务枪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公务枪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射击规则,确保射击安全。

使用公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射击技能和知识。

3. 公务枪支的保管公务枪支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公务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弹药库房内,加锁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枪支弹药库房的位置,不得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

4. 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枪支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送交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公务枪支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5. 公务枪支的销毁公务枪支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毁公务枪支时,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毁公务枪支应当采用可靠的方法,确保枪支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配备、使用公务枪支的;2. 非法持有、私藏公务枪支的;3. 非法制造、贩卖公务枪支的;4. 非法运输、携带公务枪支的;5. 非法借用、出租公务枪支的;6. 非法销毁公务枪支的;7. 有其他违反公务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实施日期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依法配备并由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规范、严格有效。

第四条公务用枪的管理任务是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使用、防止公务用枪的滥用、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配备第五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种类和型号,并依法进行审批。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得超出实际需要范围。

第九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级单位,并确保使用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和培训。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等任务。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公务用枪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公务用枪使用技能。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使用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枪的保管和监管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熟悉枪支的保管和使用规定,能够独立承担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和管理机制,包括枪支的登记、领取、归还、报废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枪支的完好和数量的准确。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管理,确保公务用枪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枪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枪是指为了履行公务任务需要使用的枪支,包括但不限于手枪、步枪、机枪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安全、合理的原则,以公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保障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枪管理应当贯穿全过程,包括公务用枪的申请、审批、配备、使用、保管、检查、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使用单位的证明文件、使用需求说明、使用枪支的类型和数量等。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审批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单位内部审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核。

第八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人员配备、装备设施、专业培训等。

第九条申请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对使用枪支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第十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枪支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一条公务用枪的配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使用、乱用或滥用公务用枪。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使用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的使用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不得超出公务需要。

第十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枪支使用的纪律和规则,严禁酗酒、赌博、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四章保管和检查第十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枪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环境安全、防盗防抢、防火防烟等。

第十八条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一)人民警察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枪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合法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使用的用于执行公务活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枪支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

第四条:公务用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人为公务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职务;(二)公务用枪的类型、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务用枪的来源合法,证书齐全;(四)公务用枪的数量符合公务需要,且由管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务活动中使用;(二)严格执行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安全;(三)禁止私自转借、出租、出售、赠送公务用枪;(四)禁止公务用枪在无关人员面前擅自开启保险和上膛。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是具有枪支使用资格和职务的人员;(二)公务用枪的保管地点应当具备安全条件,防止失盗和损坏;(三)公务用枪的保管人应当定期对枪支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公务用枪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的档案和登记制度,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可查;(二)组织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三)加强对公务用枪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四)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大力打击非法使用公务用枪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杜绝滥用和私用;(二)定期参加公务用枪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三)保管好公务用枪和相关配件,防止丢失和被盗用;(四)发现公务用枪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轻微违规者,可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二)一般违规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记过处分;(三)严重违规者,可以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务用枪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森林、铁路、民航、海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使用公务用枪适用本规定。

列入公安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配备的枪支,按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各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警务督察、政工人事、治安、法制、装备财务、指挥中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共同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配枪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省公安厅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级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章持枪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六条人民警察佩带、使用公务用枪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治安、法制、装备财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对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专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制教育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掌握公务用枪保管、领取、携带和使用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二)基本技能训练。

学习公务用枪的基本构造原理和射击动作,练习公务用枪的分解结合和擦拭保养,熟练掌握公务用枪的性能和射击要领,提高射击的准确性;(三)实战技能训练。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是指对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使用枪支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的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求:
1. 职责分工:明确哪些公务机关和人员需要配备枪支,并明确各级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2. 考核和培训:公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熟悉枪支的使用和安全知识,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

3. 枪支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配备枪支的类型和数量,并进行登记和管理。

公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和归还枪支。

4. 存储和保管:枪支必须妥善存放,设有专门的枪支库房或保险柜进行保管,确保枪支不落入非法分子的手中。

5. 保险和维护:枪支必须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同时,还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6. 使用和开枪权限:公务人员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确保不对无辜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7. 监督和审计:公务用枪的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枪支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公务人员合规使用枪支。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不同于普通市民使用枪支的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法律秩序,所以对公务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和严格。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

枪弹管理规定篇一: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2021]74号发布日期:2021-10-9执行日期:2021-10-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四章佩带、职责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责任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坚称公安机关一再强调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纳入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维日尼察区的有关规定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耗羡用枪。

及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应该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在地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专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协同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的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资格证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使用佩带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课程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枪枝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十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格审查:公安机关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健康、职务岗位、专业训练等方面的条件。

2. 颁发枪支: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公务用枪,包括枪支的类型、数量、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3. 使用规范:公安机关规定公务用枪的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地点、对象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安全使用。

4. 储存管理: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的储存管理进行规定,包括枪支的储存条件、储存地点、防火防盗等方面的要求。

5. 维护和保养:公安机关要求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做好枪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清洗、润滑、检查枪支的状况。

6. 检查和报告:公安机关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检查,确保枪支的安全和合规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枪支的使用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安全使用,防止枪支的滥用和脱离管理造成的安全风险。

同时,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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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2021年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2021年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欧阳光明(2021.03.07)(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一)人民警察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021年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2021年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实用范文】安全管理是指国家或企业安全部门的基本职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公用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范围第四条检察干警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格按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见附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第三章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第六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八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经常对使用枪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

第四章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规定第十条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携带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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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

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较大的枪种。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

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

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运钞车:防暴枪2支/车、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金库:防暴枪2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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