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分析--学生用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目 录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 (3)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 (3)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 (3)3、卖方的交货和交单义务 (4)4、如何出口通关及单证的处理? (6)6、卖方的装船通知很重要! (6)7、FOB的变形问题 (7)二、关于CIF的大型案例 (8)1、如何理解CIF的交货方式? (8)2、CIF条件下货物运输的责任怎样承担? (9)3、货运保险巧安排 (11)三、关于CFR的大型案例 (13)1、CFR条件下卖方如何承担交货义务 ? (13)2、CFR条件下做好与运输相关的一切准备! (13)3、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15)一、关于FOB的大型案例1、如何理解“船舷为界”?【案例一】卖方A与买方B之间按FOB条件签订了一笔葱头的买卖合同。
到了规定的装运期,卖方将货物备妥后,交指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的规定,于是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收货后,经检验却发现一部分葱头已经腐烂变质,无法食用。
于是买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以装船前的检验证书为据,拒绝理赔。
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案例二】卖方A向买方B出口一批柠檬酸,按FOB条件签订了合同。
该产品属于食品添加剂,常温下呈散状细小的结晶体。
合同规定,采用两层包装,内层为不透气的塑料袋,外层为编织袋。
卖方在装运期内按质、按量备妥了货物,取得了合格的商检证书,并按时装上买方安排的船只。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卸货时却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结成硬块,导致质量的变化。
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样拒绝赔偿,理由是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过船舷后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对于该争议,仲裁庭又应如何裁决?2、如何理解派船与装运义务的依存关系?【案例一】买方与卖方于7月19日签订合同,购买5000吨棉籽饼,价格94美元/吨,FOBT 中国某港口,装运期为8月。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及答案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 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3.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请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请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5.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请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6.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7. 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
国际贸易术语范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范例分析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术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国际贸易中的语言,更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划分的重要依据。
理解和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避免纠纷、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际贸易术语。
简单来说,国际贸易术语是用简短的缩写来表示在货物从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
以 EXW 为例,这一术语意味着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最少,买方需要承担从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这对于买方来说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但也需要承担更多的运输和相关成本。
而 FCA 术语则稍有不同。
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完成。
与 EXW 相比,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方承担。
CPT 术语要求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这一术语对于卖方来说,需要承担运费的支付,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P 则在 CPT 的基础上,卖方还需要为货物购买运输途中的保险。
这为买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但同时也增加了卖方的成本和责任。
再来看 DAT 术语,卖方在指定的运输终端将货物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终端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DAP 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但不需要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系列的术语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程序。
这些术语对于各方能够清楚地沟通和理解贸易细节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案例一:EXW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将商品准备好,买方来卖方处提货的条件。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将电子产品准备好,买方来制造商工厂提货并负责运输和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买方需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二:FOB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口,并对货物负责,而买方需要负责运输和承担费用和风险。
以中国制造商向美国零售商出口为例,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中国港口,并完成报关手续,之后货物由买方的承运人接收并运送到目的港口。
案例三: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另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同时承担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支付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案例四:L/CL/C(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零售商达成交易,卖方要求买方开立一份信用证来保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联系其银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确保在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后,买方的银行将支付货款给卖方。
案例五:IncotermsIncoterms是一套国际贸易术语的缩写,用于规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易。
这些术语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付货物、承担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Incoterms规则,CIF表示卖方责任到达目的港口为止,而买方需要支付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篇一: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中国出口一批冻鸡,服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代办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福费廷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给与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应履行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服务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断然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应负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不能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扭曲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政治责任。
买方也不用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寄发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我局,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商品价格若是出售,因而卖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这两项损失负责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承担,越过舷侧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也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严格执行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产品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翻越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案例8: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01
02
03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案例1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
国际贸易术语及商品的价格案例一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案情介绍买卖双方签订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同样又遭拒绝。
●案情分析“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迄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处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的风险损失。
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IF贸易术语及案例
编辑ppt
8
(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术语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注: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CIF术语下,风险划分界 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为什么?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
为什么说CIF不是到岸价?
编辑ppt
7
(3)CIF合同中的保险问题
①卖方是为买方代办保险的性质: 风险转移界限说明风险已经转移,卖方无利益
可言,是为买方利益进行投保,保险费最终由 买方承担。 ②保险险别: 合同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 方按合同办理投保;合同未规定则卖方只需投 保最低的险别,但若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 费用可加保其他险。 ③买方有权拒绝未经保险的货物,即使该货物 已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例外。
Price Unit CIF Port of destination e.g. U.S $ 3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 discount.
编辑ppt
2
CIF
1、定义: 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 方式交货。卖方负责出口清关,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 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 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风险办理保险,支付保 险费用。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编辑ppt
4
卖方: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货物交至
国际贸易1-2章案例题
第二章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 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 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 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 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 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 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 变化。
第二章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价格
5.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
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而 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 民币2 978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 的买入价人民币938.12元,卖出价人民币942.35 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 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 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 币102元。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报价?为什么?
第二章 3.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 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 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 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 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 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 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 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 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 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 成交货义务。
第二章 2.答案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2.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2.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的主要教训:(1)规定装运期时应考虑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机衔接起来.(2)审证时,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发现问题,影响我方安全收汇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后才能对外发货.3.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问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4.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5.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
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
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
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
(原理同例1)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
(见教材38页)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案例1:FOB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
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
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
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
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
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案例1:FOB 参考答案按照《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
案例2:FOB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
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
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
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
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案例2:FOB 参考答案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2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要点评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案例1 FOB合同买方指定船舶不符案本案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一批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租船并且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买方指定了New Prosper 轮并请求卖方的同意,卖方以船舶在吃水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了New Prosper轮。
案件的争议是卖方对New Prosper轮的拒绝有无合同依据。
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和澳大利亚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上诉委员会均裁定卖方对New Prosper轮的拒绝没有合同依据,并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不服裁决,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是“条件”条款,既然合同规定了卖方有拒绝买方所指定船舶的权利,双方就应当遵从约定。
因为New Prosper,满载时的吃水不符合合同第39条中有关装限制规定,所以卖方有权拒绝。
最后,法院推翻了仲裁裁决,判定卖方胜诉。
请问:(1)在FOB术语下,买方应指定什么样的船舶?(2)运输合同应该如何与买卖合同相衔接?案例2 FOB运输途中风险承担案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请问:(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案例3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复习资料
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案例1: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
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
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
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
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 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
根据《®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案例1:参考答案按照《®2010》,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
案例2: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
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
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
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
根据《®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案例2:参考答案本案中,由于采用了术语,根据《®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案例2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 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 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 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 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 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 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 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 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 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 降低。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 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 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 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 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 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 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 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 果。
案例3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 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 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 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 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 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 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 处理?
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 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 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 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 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2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要点评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
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
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要点评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案例4案情简介: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案例5案情简介: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我方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我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无需支付运费,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用了主运费已付类的术语,比如CIF等,下家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要求。
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答应该要求,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我司。
案例6案情简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张,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合适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要求买方必须付款。
因为FOB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7案情简介: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9月底装运: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到达日期:不得迟于11月30日。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支付条件: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12月5日才到达魁北克。
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
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360,000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15%折扣而告终。
问: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要点评析: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在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
根据《INCOTERMS200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案例8案情简介: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
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要点评析: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及时投保是卖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因此泰国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9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科威特ABC公司出售货物一批。
ABC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凭相符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货损发生在我方交货之后,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
不过买方付款后,我方可将单据交给买方,并对保险单背书,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0案情简介: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要点评析: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即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11案情简介: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要点评析:不能,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所以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但是可以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然,如果是承运人责任,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案例12案情简介: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
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要点评析:不合理。
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案例13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对某日商出口大米,做出发盘,其中规定: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装运港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差别?要点评析:应从CIF中扣除运费和保险费,从而求得FOB价。
按照CIF和FOB成交的风险一样,因为两者的风险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区别主要在于CIF相对FOB,卖方义务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案例14案情简介:我某外贸公司按照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