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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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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