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
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条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望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变更;第三条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本细则规定得到批准后,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4、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开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和改变;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二)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三)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应等同原设计文件要求;(四)鼓励有关单位引入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施工方案进行变更,确有把握的可直接向项目办建议,一经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将给与一定奖励;第七条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的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的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参考价格,经监理工程审核后,由现场办审批后执行;(四)变更工程的价格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核定,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结算时,由监理部门提出适当的暂定变更价格,经现场办确认后按暂定价格先行结算,变更施工技术文件和变更费用结算文件两部分均完善后,方可按最终核定价格办理结算;第八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种:(一)业主对原设计图纸,合同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变更包含上级单位变更、项目办变更、现场办变更和设计变更;(二)监理工程师针对施工图纸、合同工程提出变更;(三)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合同工程提出变更;第九条工程变更的等级划分:工程变更依据变更的内容和金额共划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第十二条除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属于一般变更;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十三条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变更实施前工程联系单审批制度和变更实施后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现场办的工程变更申请、工程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变更的等级大小,划分如下:(一)重大变更由市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查,由安庆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二)较大变更由交投公司审查后上报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三)一般变更由现场办30万以下、项目办200万以下、市交投公司200万以上,500万以下审批;(四)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监办审批,报现场办核备,现场办抽查;第十五条紧急变更紧急变更是指在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应通知总监办,总监办在征得现场办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留下影像资料,变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备相关手续;第十六条未经过现场办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现场办可诉诸法律;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项目办、现场办、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方造成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第五章工程变更的程序第十八条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见附件2:(一)第一类变更:业主变更的程序包含上级单位指示变更、项目办变更、现场办变更和设计变更现场办接到上级变更批示,或设计方变更意向经核实审批同意后,现场办将工程变更通知主送总监办,抄送施工单位执行;待变更完成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及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现场办审批;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变更设计图纸及设计更改通知,须由现场办审核后转发到总监办,总监办发给承包人实施,否则视为无效;(二)第二类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的程序监理单位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上报现场办,现场办在接到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批复给总监办;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经驻地办、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现场办,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三)第三类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的程序施工单位应首先填写工程联系单或工程变更申请表上报总监办、现场办,现场办在接到申请表进行审批后批复给总监办;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经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现场办,现场办经审批后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第十九条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现场办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联系单和变更令申请单均为一式四份,现场办、项目办各保留一份,监理部门保留一份总监办,施工单位保留一份;第二十条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的各部门审批和下发时间:总监办5天、现场办7天、项目办10天,工程变更令的审批时间:总监办7天、现场办14天、项目办21天,、市交投公司28天;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组成:1)封面2)目录3)工程变更报告重大、较大变更或变更申请表;4)变更造价计算书;5)工程数量计算估算书;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如有;7)变更会议纪要如有;8)工程数量现场确认单;9)变更实施前、实施中、完成后照片必须清晰且不同角度各拍至少3张;10)须附的其他资料其中:土石方数量变更:须附实际横断面图、原设计横断面图、实测土石方资料,实测数量须有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现场确认资料;排水防护数量变更:须附实际测量资料、实际工程数量表、变更后设计图、原设计图、原设计工程数量表;防护形式变更:须附变更前后设计图;软基加固处理: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地下水常水位、标明长度、宽度、深度及平面布置的设计图、原设计图;更换不适宜土质:须附地质勘探资料涉及土方数量较大应保证钻探密度含水量、液、塑限、CBR值等试验资料;清淤换填: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地下水常水位、清淤后的每10m 横断面图、回填后的相同断面横断面图;结构物基底加固变更:须附触探资料或承载板资料、基底加固设计图、原设计图、原设计基底承载力指标;结构物形式变更:须附变更设计图、原设计图;涵洞通道增加变更:须附地方要求增加涵洞通道的函、变更设计图;桩基长度变更:须附原设计地质资料,四方对终孔标高的确认,摩擦桩原则上不予变更,除非地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设计计算确需增长;溶洞变更:须附钻孔纪录、超前钻资料如有、原设计地质资料、处理意见;改路变更:须附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防护排水设计图、主要结构物设计图、地方要求改路的函件;改河变更:须附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防护图、地方要求改河的函件;隧道围岩类别及塌方变更:须附原设计地质资料、监控量测资料、四方关于开挖后围岩情况的判断确认单或处理方案、变更前后设计图、工程数量对比表,掌子面变更前后彩色数码照片;第二十二条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中如需出图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由业主委托与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当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工作,提出变更施工图文件;其它类变更,经设计代表签认或由设计代表出图;变更设计图纸应有文字说明和明确的工程数量;第二十三条现场办计划合同部,设计单位、总监办及承包人必须分别建立工程变更台帐;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奖惩第二十四条优化变更的奖励(一)优化变更是指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较多地节省工程实际造价;或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造价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较多地提前总工期;或在基本不影响工程总造价和总工期的前提下,能较大地提高工程质量的变更方案;(二)凡申请的工程变更经业主最终确认为优化变更,业主将分别按节省工程实际造价的优化变更、提高工程质量的优化变更、提前工程总工期的优化变更给予变更申请者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方法在每年度项目考核时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违规变更的处理(一)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对已实施完成的变更工程虚假上报实际工程量的,将对施工单位给予变更批复费用30﹣40℅的违规处罚;(二)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或不配合变更单位及时出具变更图纸的,将对设计单位给予1-5万元的违规处罚;(三)监理部门违规或越权批复工程变更的,将对批复的监理部门给予变更批复费用5﹣10℅的违规处罚,费用从监理人员服务费中扣除;两次以上,取消监理服务资格;(四)现场办、项目办人员违规或越权批复工程变更的,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直至停职;第二十六条各变更审核部门须建立完备的变更台帐备查,变更审核的及时性,准确性及资料完整性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G206现场办、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几种常见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供参考1、清淤变更:常见清淤包括池塘清淤、沟槽清淤和稻田清淤;承包人对照图纸上所标明段落的清淤数量,实地挖试坑现场检验深度,试坑的布置数量需满足调查清淤范围的需要,每一处设计规定的范围的总量不论大于或小于设计数量,均应以变更形式上报审批;其中对于路线压沟清淤,设计数量是总量控制的清淤项目,若调查的数量总量超过设计数量,通知监理驻地办和项目办,逐一审查后确认签一份变更报告,列表说明每一处的压沟的清淤数量,施工时,以认可的调查数量为总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以实际发生量进行计量;清淤变更必需有清前后的平面、横断面、标高测量资料,试坑深度资料,供审批部门参考;土石分界变更参照清淤变更所述方法进行2、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够时,进行基础处理时,在申报资料中必需附有基底动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方案,供审批部门参考;处理时以变更估算金额为标准,依据权限审批;3、结构物的位置、交角和几何尺寸变化,申报时必需详细注明变更理由,并附有关变更图纸和计算资料供审批部门参考;4、结构物基坑开挖变更必需有开挖前的标高、断面尺寸资料;处理时以变更估算金额为标准,依据权限审批;附件1:工程变更文件格式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合同段起止里程工程变更文件编号:标段-BG 号单位全称: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盖章年月日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工程联系单承包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编号:注:本表适用于承包人提出变更,附图纸及相关各种资料及计算书作为附件;本表一式四份,现场办、项目办各一份、总监办、承包商各一份;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变更申请表变表1承包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编号:注:本表适用于承包人提出变更,附图纸及相关各种资料及计算书作为附件;本表一式四份,现场办、项目办各一份、总监办、承包商各一份;工程变更通知单变表2承包单位:合同段:注:本表适用于业主、总监办提出的变更,本表一式四份,现场办、项目办各一份、总监办、承包商各一份;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变令1承包单位:合同段:编号:监理单位:页;本表一式四份,作为工程变更令附件,项目办、项目办、总监办、承包商各一份;变更令变令2承包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变更令编号:标段号-变更编号注:本表一式四份,连同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及其附件,项目办、现场办、总监办承包商各一份;变更估价清单变表3承包单位:合同段:监理单位:本表编号:标段号-变更编号编制:日期: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变表4项目:………………………….. 合同段:………………………施工单位:………………………….. 编号:………………………变更新增单价确认表变表5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计算书变表6编制单位:合同段:变更编号:编制:复核:日期: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变表7标段:编号:标段号-编号附件2: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上级、项目办、现场办下发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施工单位提出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公司独资或控股投资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公司参股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及其它公路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即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全过程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及附属工程、绿化与环保工程、线外工程等一切公路基本建设的工程内容,以及含在概算之内的所有与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第四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设计标准及配合施工急需,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定义、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项目变更费用控制原则:原则上各项目变更后,实施总费用不允许超出批复概算;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总体原则:各项变更均应先申报,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禁止边施工边上报或先施工后补报的做法;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下属各项目应建立建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给予大力配合;第八条对于公司下属项目,当其它变更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冲突时,原则上以本办法为准;第二章变更前期工作第九条设计阶段:各项目公司、筹建处、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二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三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第十条设计审查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审查须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审单位行文批准;第十一条项目招标阶段:项目业主在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相应的计量支付条款、投标须知条款、技术规范等,减少中标后合同条款的改变;第十二条合同签订阶段:项目业主在施工合同及有关的补充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应有明确的界定,明确变更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项目开工前:承包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全路线的标桩控制点,桥、涵、通道等构造物及高填深挖路基边坡的位置、标高、方位进行认真的测量放样,以确保其与周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良好衔接;在征地拆迁方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管线业主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准确计量;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正式施工前完成此项工作,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四条变更台帐的建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监理工程师建立整个项目和分标段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文件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本标段的建安工程数量/价款初始台帐;在初始台帐的基础上,对比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立项目总造价初始台帐和概算动态对比表,同时各项目业主应建立工程变更台帐表;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基本原则及变更类型第十五条变更基础:经审查批准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测量、勘探、图纸、工程数量清单、造价文件以及合同文件内的有关合同依据等作为变更基础,以款确定的初始台帐为基本,项目发生的任何施工图或施工图台帐的变化,包括数量、单价、费用的变化均属变更;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原则:为控制工程变更的发生,在选择和确定变更的可能性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符合的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一不降低技术标准;二节约资金或其他资源;三加快或保证工程进度;四提高确保工程质量;五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包含的工程类型:一增加工程项目;二减少某些工程项目的数量或取消某些工程项目;三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的变更;四工程的线型、位置、标高、尺寸的变更;五改移地方道路及地方排水、管线系统的设计变更;六勘测时外业资料与实地不符须进行的变更;七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八地质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变更;九改变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而引起的变更;十客观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无法执行原设计文件重新设计或修改设计等其他变更;十一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发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章工程变更分类第十八条按变更原因分类:一优化设计:1、为合理控制工程规模,降低建设成本,工程正式开工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技术标准要求和寿命期内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或对原设计进行必要的优化,以达到方便施工、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的目的,但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设计预留工程取消实施,已招标工程分期修建等不视为优化设计;2、优化设计须由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且原则上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信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完成,原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担优化设计任务的权利,优化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完成;3、优化设计必须严格申报、审批手续,项目业主不得审批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应由公司统一组织上报审批;4、优化设计未经批准,严禁实施;5、优化设计节余的费用除计算实物清单直接增减费用外,还应扣除设计咨询、审查的费用、索赔以及其它费用等;6、项目业主每年将优化设计汇总上报省公司进行评审,对于确认的每项优化设计,项目业主可按一定比例从节省投资额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奖励;7、对于经过核准审批的优化设计,经交工验收后,认定方案合理可靠,且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审批概算范围内,项目业主可逐项申请优化设计奖,经公司初审,报请省交通集团批复,经项目业主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项目总成本开支;8、项目业主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优化设计的具体条款;二完善设计:工程正式开工后,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和引起设计不周、设计错漏,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三新增工程: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第十九条按技术性质分类:所有变更按技术性质分为一般、重要、重大三种,具体分类详见附表一;第二十条按变更费用分类:变更设计以建设项目公路等级划分为二类即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并参照交通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按投资额大小分为四级,以单项变更投资额指工程投资增或减总额计:一高速公路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变更;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50万元以下的变更;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100万元以下;二一级公路含一级以下公路1、A类变更:重大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2、B类变更:重要变更;指变更后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3、C类变更:一般变更;指变更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200万元含30万元的变更;或项目总造价台帐已超过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增加总额30万元以下的变更;4、D类变更:一般变更;指项目总造价台帐尚在批复概算之内,变更费用增减总额30万元以下;第二十一条变更单价及费用计算:一变更设计工程费用按本条款确定的数量及单价进行计算,参照本条以下各款确定变更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在同一合同段内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属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汇总全线有关内容核减相应部分后计算变更增减费用总额;二变更项目投资增减金额核算应全面、真实、合理,不得漏项少计或多项重计;三对于变更工程项目,合同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原则上采用合同单价;本标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可套用同一工程内相同或相近标段相同项目的单价进行合理推算;确实无单价可套的,可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定价原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如变更项目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时,应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及实际投入情况由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多方共同协商确定单价,确定后由业主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批后方可确定最终执行单价;四属于整个项目全线统一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项目全线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以各标段合同单价加权平均后作为综合单价;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上报变更应以整个标段为数量依据,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属于单点工程变更的,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业主核实的实际数量为数量依据,以合同清单单价作为单价依据;五工程变更增加费用来源计列原则如下: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2,从实际施工中个别取消或数量减少的项目费用中计列;3,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中计列;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变更提出: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建设有关各方承包方、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或群众等提出,但所有变更文件和申请必须汇总至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处,并由业主统一对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型、登录变更台帐、填报变更申请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意向管理一变更提出后,变更意向报告申报前,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工作;A、B、C类变更技术经济、造价审查应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未具备较完备技术经济资料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审查;鼓励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承担或参与技术审查和技术经济、造价审查;二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1、A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交通集团、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2、B类变更,由相关职能部门、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3、C类变更,由公司主持或授权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主持审查,公司、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参加审查;4、D类变更,由项目业主主持审查,项目业主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交通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三变更技术审查完成后,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的变更,项目法人要立即以变更意向报告形式格式见附表报送公司,同时组织好变更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准备工作;公司受理后对于A类和B类变更,经初步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要行文上报交通集团,得到交通厅和交通集团批复后,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业主;对于C类变更,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核准;对于D类变更,项目公司应每半年以汇总形式报备公司;四工程变更意向报告应由以下文件组成:1、变更意向报告单;2、原设计图纸及对应的工程量清单;3、变更原因、变更依据、相关合同条款等;4、地质资料、试验资料、测量数据等;5、变更方案含比较方案及变更费用估算书;6、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正式的变更报告管理一对于已批复的变更意向,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变更报告表备查;二变更报告表是项目变更的正式文件,报告表必须综合、全面反映变更项目信息,如:变更工程名称、地点、桩号、范围、规模、造价增减、时效性以及有关各方签署意见等格式见附表三;三变更报告资料构成1、变更方提出的正式申请报告;2、变更文字说明,详述变更的过程、规模、造价核算、方案优化与比选,合同、技术审查、审核意见要点,变更对施工的影响及应对的组织措施等;3、经审批变更意向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及造价指标对照表等;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确定的依据性文件;5、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包括原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方案合同工程量清单,变更细目清单单价的核定与计算,变更前后合同工程量清单合价差额计算,有关主要核定原则及请示上级核准事项等;6、变更设计含比较方案图纸、原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文件;7、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有关各方的独立的书面意见;8、变更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方案审查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对A、B类变更,变更报告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3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C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2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个月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变更报告;D类变更须在变更意向获批后最迟1个月内或变更设计图提交后14天内,由项目业主编制完成;第二十六条对于已批复的变更,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将核准内容调进项目变更台帐,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己方台帐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 D类变更批复后,项目公司应每半年汇总报备公司;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申报第二十八条 A类变更:根据集团制定的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B类变更:公司根据本办法及交通集团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交通集团审批,报备省交通厅如有需要;C类变更:项目业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报公司审批,报备省交通集团如有需要;D类变更:项目业主依据相关的变更管理办法自行进行审批,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备公司;第七章工程变更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变更意向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复后,项目业主方可组织实施变更;原则上A、B类变更的图纸由公司组织审查,其它变更由项目业主组织对施工图纸审查,变更图纸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方可通知实施变更项目;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指导,全面熟悉变更设计意图及有关实施要求,及时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第三十一条若变更工程中再次出现新的变更,其处理方法亦照此法执行;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二条隧道围岩及支护类别改变、边坡分级防护,桥梁基础基底标高确定,涵洞和通道位置、交角的局部调整以及基础换填等作“动态设计”处理的变更工程,现场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法人代表和设计代表签认后可先行实施;规模基本明确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有关变更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必须及时处理,或技术性质要求及时处理的,由现场各方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决定紧急对策,并迅速实施,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后,10天内必须按本办法完善变更管理程序;第三十四条虽属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变更,但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的变更;或属于承包人违章操作,导致实施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导致变更发生的,其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须由承包人承担,但变更管理的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过程清楚、定义准确、操作性强的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各项目业主应将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公司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设计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将介绍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以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进行工作。
二、变更管理的定义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由于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行为。
变更管理是一种系统性、全面性的管理,旨在确保工程变更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变更管理的责任范围1. 工作内容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变更申请、变更审核、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变更跟踪。
2. 责任部门变更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安全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四、变更管理的步骤1. 变更申请当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现原始设计方案无法满足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格、现场照片、技术说明等相关资料。
2. 变更审核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如果变更申请不符合要求,则需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请。
3.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提交给设计部门进行审批。
设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合理的建议。
设计部门如果认为该变更申请不符合工程实施要求或者建设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以拒绝审批。
4. 变更实施经过变更审批后,需要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应制定变更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需及时报告变更实施情况,并记录实施中的任何问题和解决方案。
5. 变更跟踪变更管理应定期进行变更情况跟踪,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并对变更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
五、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应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变更情况,并及时纠正问题。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需要、施工实际情况、环境因素等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文件为基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费用等方面的平衡。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变更程序第七条工程变更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变更方案,明确变更范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等。
第八条变更方案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签署变更协议。
第九条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的费用、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变更协议签署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变更实施方案,明确变更的施工方式、工程量计算等。
第十一条变更实施方案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
第三章变更评估和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应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评估结果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方法、工序、材料等的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经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工程造价、工期以及对其他工程进展和耗材的影响。
第十五条变更评估结果应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以及施工进度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变更评估结果经审核通过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在变更评估结果审核通过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变更协议和变更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变更管理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对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 should确保调整后的方案与原设计合理相符,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
也 should确保变更能够负担在原定的预算范围内,并且保证相关信息和文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汇报。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实施过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程序合理、科学、公正地进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尽量避免频繁变更,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应依据正式的变更申请和评审程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备。
第十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建立相关的档案和记录,以备后续查验和审计。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流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包括变更申请、评审和执行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阶段 should由业主单位提出。
业主单位应提供详细的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等。
第十三条变更评审阶段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并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变更执行阶段应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工程变更管理小组进行。
管理小组应按照评审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变更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和协调变更的执行过程。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小组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变更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作业、资金支出、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变更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工作必须经过各相关方的充分协商和一致意见,共同决定。
2. 优先保证工程质量原则:变更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交通安全,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规范和相关标准。
3. 资金合理利用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合理利用已有的资金,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4. 变更与工程进度衔接原则:变更工作必须与工程进度衔接紧密,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5. 监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识别:对工程变更需求进行识别,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预算、工程计划等方面的需求。
2. 变更评估: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包括对变更的影响、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3. 变更协商:由变更管理小组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共同商定变更方案、变更费用和变更影响等事项。
4. 变更批准:经变更管理小组一致通过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批准变更方案。
5. 变更实施: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工作。
6. 变更验收:对变更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四、变更管理机构1. 变更管理小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变更管理的具体实施。
2.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对变更工作负有最终的审批权和责任。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4. 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各方必须积极参与变更管理工作,共同协商决定变更事项。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需求必须明确,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操作或擅自变更工程。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G206桐城至安庆改建工程项目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206桐城至安庆段改建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参照世界银行、亚行贷款项目和《望江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G206桐城至安庆段改建工程的所有工程变更。
第三条G206桐城-安庆改造工程现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现场办)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工程变更条件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本规则获得批准后,可考虑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有错误、遗漏和部分缺失;2.勘察设计资料不全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出现重大问题;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所以无法如实指导施工;4.为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设计优化可以降低工程数量或成本或施工技术难度,在不增加相邻工序工作量和难度的情况下加快施工进度;6.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7.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建设、文物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项目提出的设计变更;8.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的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是指因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自然因素和环境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出于工程发展利益的考虑,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发形式、工程结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和标准进行的修改和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原则:(一)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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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
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
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一、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时,先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填好后直接报送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
同时分送驻地办、设计代表各一份。
二、工程技术联系单上要填写变更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准备实施的初步变更方
案,此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估计金额(如有),只提变更要求而不提变更方案和变更金额的,业主将不予理会。
三、在收到工程技术联系单后,小变更由业主派驻标段的代表牵头组织,一般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主要召集“四方”到场,[“四方”指业主代表、设计代表、监理驻地办、承包人]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定性分析后决定是否变更实施方案。
四、交通项目部不同意变更的,承包人依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尽快实施,然后,再依据变更正常程序,填写变更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工程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照驻地办、交通项目部的程序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五、重要及重大变更由交通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牵头组织处理。
第三章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所有工程变更一律由业主审查批准。
二、驻地办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工程变更,有审查、审核的义务和权力,并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小变更、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交通项目部审批,重大变更报指挥部审议同意后,由交通项目部审批。
四、由监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类变更经业主审核批准后一律由监理驻地办签发变更令。
五、由设计、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以正式的文件发布。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一、完善了变更的申报、审批手续后,可在当月申报变更计量支付。
二、工程变更的单价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审定,工程数量由监理驻地办审核,交通项目部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三、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由交通项目部工程技术部负责。
第五章几类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清淤变更(分两种情况)
1、原设计图没有清淤工程量,而现场实际有清淤,必须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四方”到现场确认。
然后再按正常清淤工作程序进行。
对于现场少量的清淤,(测估清淤量小于200方),监理驻地办可现场确认,但必须留足工程照片,测量资料、现场
见证计量人员图片。
2、设计图纸有清淤工程量。
先抽水,进行清淤前测量(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对于小于原设计量的,或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不大于20%的,据实计量;对于用挖掘机探孔测估实际清淤量比照设计清淤量大于20%的,清淤结束后,除承包人自测,驻地办复测外,要邀请业主派员勘测。
否则,承包人单方采用先清后报的方式不予认可。
二、路基挖方土石变化(分两种情况)
1、土变石或石变土
首先进行土石界定。
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
然后进行工程测量,工程摄照、试验等工作,初估工程量结束后,可进行爆破和挖除工作。
工程技术联系单填报及变更计量支付同第二章第二、三、四条。
2、土石比例的变化
原设计图纸上有土石比例。
清除覆盖土后,承包人发觉土石比例与实际不符时,可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由业主召集“四方”到场,现场确认,先进行土石界定,然后进行详细测量初估,待爆破挖掘工作结束后,计算实际土石比例,确定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三、结构物基底承载力不足,需进行基础处理时,在工程技术联系单中必须附有基底动力触探资料和相应的推荐处理方案,并附有变更处理方案的估算金额,供审批部门参考。
第六章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一、工程变更的规定
1、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核批准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相关工程变更工作,所有得到批准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必须完成,驻地监理办监督实施。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缺陷而引起得工程变更,业主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
所有变更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依据审批权限在工程现场发出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时,一般在事后补发一份书面变更指令(事后签发时间应为口头指令发出时间)。
三、紧急情况处理
当工程现场出现了危及生命,危及工程安全和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他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而必须进行的相关的工作。
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但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若承包人有权利获得增加费用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在4小时之内尽快通知交通项目部。
交通项目部应尽快派员到达现场,查看工程处理情况,认可工程变更并补办相应手续。
四、变更文件的时限
1、业主在收到工程变更联系单后,2天内“四方”到现场确定或做书面答复,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超过4天,紧急情况必须马上处理。
2、所有得到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7天内,驻地办将变更令(或变更指示)及相关资料上报交通项目部,否则不予认可。
五、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审批部门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工程变更单价的方法1、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程的单价。
2、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考虑工程项目的差异,通过适当换算后采用;或采用相邻标段工程量清单相同工程的单价。
3、以交通部《预算定额》和工程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和承诺为依据,做相关单价分析确认。
六、业主对工程变更的单价具有最终审定权,对工程变更的数量和方案具有审查否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