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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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①损害事实。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

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

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

②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

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③因果关系。

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

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2.损害赔偿。

①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②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

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③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

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

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

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债权关系中,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A. 获得利益B. 支付利息C. 履行债务D. 承担风险2. 下列哪项不是债权的特点?A. 相对性B. 可转让性C. 可分割性D. 不可转让性3. 债权的消灭原因不包括:A. 履行B. 抵消C. 免除D. 债权转让4.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A. 起诉B. 强制执行C. 放弃债权D. 债务人破产5. 债权转让需要:A. 债务人的同意B. 第三方的同意C. 债权人的同意D. 法院的批准6.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A. 任何时间B. 约定的期限C. 债务人破产时D. 债权人破产时7.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A. 继续要求履行B. 放弃债权C. 出具履行证明D. 起诉债务人8. 下列哪项不是债权的保护措施?A. 诉讼B. 仲裁C. 强制执行D. 债务人自愿履行9.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抗辩?A. 债务人的履行B. 债务人的违约C. 债务人的破产D. 债务人的抵消10. 债权的履行方式不包括:A. 金钱支付B. 物品交付C. 劳务提供D. 债务人的死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债权转让的条件。

2.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

到期后,甲未偿还,乙多次催讨无果。

请问乙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2. 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货物送达后,丁公司发现丙公司已破产。

在此情况下,丁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四、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请论述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C2. D3. D4. D5. C6. B7. C8. D9. B10. D二、简答题1. 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债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债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了检验学生对债权法的掌握程度,下面将提供一些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以期帮助学生更好地复习和应对考试。

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债权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自愿原则B. 保护当事人自主意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无偿原则2. 债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债权人的权利B. 债务人的义务C. 债权的标的物D. 以上都是3. 下列哪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A. 债务人违约情况下B. 债务人无力履行情况下C.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情况下D. 以上都是4. 债权的转让是指:A.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B.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C.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发生变化D.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变化5. 下列哪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债务?A. 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B.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C. 债务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D. 以上都是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债权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约定,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使得债权关系的形成和变更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

同时,平等自愿原则还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有不公平的行为。

2. 请列举债权的种类。

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知识产权债权、债权的利息、债权的违约金等。

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指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实物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量或者一定价值的实物作为债务的履行。

知识产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或者提供一定利益作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债权的利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

债权法复习材料

债权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1、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而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6、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7、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或可能,则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8、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9、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抵销:——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1、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1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近年来,债权法成为法学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

债权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针对债权法的相关内容,提供一份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帮助读者巩固对该法律领域的理解。

试题一:根据债权法的规定,简要解释以下概念并举例说明。

1. 债权人和债务人2. 债权物和债务物3. 债权的种类答案:1. 债权人指是依法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指有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A借给B一万元钱,B作为债务人,A则是债权人。

2. 债权物指债权的客体,可以是金钱、动产、不动产等。

债务物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并由债权人享有的物品。

例如,A借给B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就是债权物,B则作为债务人要履行归还汽车的债务。

3. 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特定物债权、确定债权、用户债权等。

金钱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钱的债权。

特定物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品的债权。

确定债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债权的情况,例如租赁债权。

用户债权是指债权人是特定用户的债权。

试题二:根据债权法的规定,简述以下债权的取得方式:1. 债权的原始取得2. 债权的衍生取得答案:1. 债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债权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最常见的取得债权的方式,当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获得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力,债权得以形成。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债务人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债权人可能通过追偿来获得债权。

无因管理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债权人为债务人管理、保管财产或者支出费用等,产生债权。

2. 债权的衍生取得是指债权的转让、继承和诉讼等方式。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以合同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继承则是指债权人因死亡而继承人获得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后,原债权人即不再享有该债权。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一、选择题1. 小明欠了小红一笔钱,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以下哪种债务属于纯个人债务?A. 小明向小红购买的房屋贷款B. 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C. 小明与小红签署的经济合同D. 小明向小红欠下的赌债答案:B. 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分析: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个人债务是指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而房屋贷款属于金融借款,经济合同属于经济债务,赌债则属于违法债务。

因此,只有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属于个人债务。

2. 债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要素?A.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债权种类B.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取得方式、债权期限C.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来源、债权履行方式D.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答案:A.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债权种类分析:债权的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和债权种类。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是指债权发生的义务主体,债权标的是指债权的客体,即可以是金钱、财产等,债权种类则涉及到债权的性质和形式。

3.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A. 债务人信誉很好B. 债务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C.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担保D. 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密切答案:C.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担保分析: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具有财产可供担保。

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工作收入以及与债权人的关系并不是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

4.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以下哪种权利?A. 转让债权给第三人B.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C. 代理债务人履行债务D. 终止债权关系答案:A. 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分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决定将自己的债权出售给第三人,以获取对应的债权收益。

5. 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哪种?A. 直接履行B. 赔偿履行C. 法定履行D. 强制履行答案:A. 直接履行分析: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直接履行、赔偿履行和法定履行。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

债权法复习提纲范文一、引言1.债权法的定义和作用2.债权法的发展和重要性二、债权主体1.债权人的定义和类型2.债务人的定义和种类三、债权的内容和特点1.债权的内容a.主债权和辅助债权的区别b.债权的种类和内容2.债权的特点a.统一性和绝对性b.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四、债权的产生和转让1.债权的产生a.合同债权的产生b.法定债权的产生2.债权的转让a.债权的转让条件和方式b.债权的转让效力和限制五、债权的行使和保全1.债权的行使a.债权人主体权利和形式权利b.债权的执法行使和自助行使2.债权的保全a.债权的保全方法和程序b.债权的救济措施和效力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1.债权的变更a.债权的部分变更和全面变更b.债权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2.债权的消灭a.债权的主动消灭和被动消灭b.债权的终止和清偿七、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1.债权法的适用范围a.国际私法中的债权法适用b.债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2.债权争议的解决a.债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b.债权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八、债权法的和展望1.债权法的方向和目标2.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结语:债权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应该重点掌握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转让、债权的行使和保全以及债权的变更和消灭等内容。

债权法的适用和争议解决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债权法的和发展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领域,债权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趋势将给我们的研究和实践带来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自愿原则强调债权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同意;公平原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合法原则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试题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债权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1) 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即债权本身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或法律规定;2)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 债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签订书面协议等;4) 债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试题三: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答案:债务人抗辩权主要包括:1) 时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2) 履行抗辩,即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3) 抵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对自己负有债务为由,主张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4)债务免除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试题四: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条件包括:1)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该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试题五: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答案:债务清偿的原则主要包括:1) 全额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清偿全部债务,不得部分清偿;2) 按期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3) 按序清偿原则,即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4) 按约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条件清偿债务。

债权法复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债权法复习题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学习债权法的同学们来说,复习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债权法复习题,帮助大家巩固对债权法的理解和应用。

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不属于债权的基本要素?A. 主体B. 客体C. 权利内容D. 债权的形式2. 债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财产权利B. 人身权利C. 债权的来源D. 债权的期限3. 下列哪个不属于债权的性质?A. 绝对性B. 相对性C. 可转让性D. 可终止性4. 下列哪个不属于债权的主要种类?A. 债权的种类B. 债权的性质C. 债权的来源D. 债权的期限5.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以下哪种方式进行?A. 出质B. 转让合同C. 索赔D. 直接扣押二、判断题1.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 债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人身权利。

3. 债权的性质是相对性,即只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4. 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5. 债权的期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案例分析题1. 某公司向甲个人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借款期满后,甲个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

请问,甲个人应该支付给公司多少利息?提示:利息 = 借款金额× 年利率× 借款期限2.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向小红借了5000元钱,约定一个月后还款。

然而,在还款日前一天,小明突然失去了工作,无法按时还款。

请问,小红作为债权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综合应用题某公司与甲个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个人购买公司的产品,并在收到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款项。

然而,甲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款项。

公司作为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请从法律角度给出建议。

总结:通过以上的复习题,我们可以对债权法的基本要素、性质、种类和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债务: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由: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缔约过失、单方许诺、其余(如法院裁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伤害别人的财富和人身,依法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该肩负民事责任的其余伤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需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余成心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建立或无效或被撤除,给对方造成伤害单方许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民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遇到损失,自发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供给服务的行为。

组成要件: 1. 管理别人事务。

包含对别人财物的保留、利用、改进、处罚等,以及为别人供给劳务服务。

一定不是专属于自己办理的事务 2. 拥有为别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别人利益的目的,其实不阻碍有为自己谋必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 没法律上的义务包含没法定的义务和无商定的义务法律成效:管理人的权益:恳求自己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需花费,以及在该活动中遇到的本质损失。

.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合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 3)报告与计算义务. 自己的义务(1)归还必需花费及利息。

( 2)清账债务。

3)补偿伤害。

一般状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酬劳恳求权。

不妥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致别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组成要件 1、一方获取利益。

这类利益仅指财富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等不可以用金钱价值权衡的利益,包含财富利益的踊跃增添与悲观增添。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含财富的踊跃损失和悲观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依据。

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上的原由,这是不妥得利组成的本质性条件种类:依据不妥得利产生的原由不一样,分为给付不妥得利和非给付不妥得利两种基本种类。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On May 16, 2022, I was in my prime and had a good time.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2清偿债务;3赔偿损害;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法律效果:不当得利之债中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根据法律规定的债的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定之债又分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主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债权让与的条件1.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2.须有法律直接规定或债权让与合同成立3.所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让与须经通知债务人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合同承受指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债的效力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赋予债的权能和拘束力,以及在债务不履行时的强制执行力;债的效力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后果;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施之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之事实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就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方式: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在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尽妥善义务,因其过错造成债务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名义上归于债务人;2.债务人对其债权之处分受限,不得为有害代位权之处分;3.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4.债务人的异议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如果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及于次债务人的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就债务人积极作为的有害债权行为而采取的法律救济;代位权是就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致可供债权实现的财产减少而采取的法律救济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现有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至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不适用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行使方式:债权人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期限:除斥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其无权优先受偿;二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三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2.如果为恶意,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债的担保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2.特别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种类:1、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2.法定担保留置、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3.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与原担保:担保人向原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2.保证具有从债性质,并因此具有附随性;3.基于保证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得以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保证期间的确定约定: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法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体现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完全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合同效力的体现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为法律所确认2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3依法成立的合同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且这一方当事人存在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都使合同对当事人失去了法律拘束力,但存在下列区别:1.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则是消灭既已生效成立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合同解除有赖于当事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存在追缴当事人获得的非法财产的情形,而合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都使合同失去效力;但两者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合同解除则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所发生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都使合同失去效力;但两者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被撤销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合同解除则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所发生的原因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但二者区别如下:1.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向将来发生效力,有时当事人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的终止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2.合同解除经常与违约责任联系,是违约补救的方式之一;合同终止更主要的适用于非违约情况;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一般只能涉及尚未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则不能加以变更;合同解除则是消灭合同关系,有的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以支付约定的价款为对价的合同;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和诺成性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四买卖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功能赔偿填补损害遏制预防损害惩罚教育与惩戒分散损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2.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4.举证责任承担不同5.诉讼时效期间不同6.诉讼管辖不同。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债权法中,以下哪项不是债权人的权利?A.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B.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C. 债务人破产时优先受偿D. 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答案:D2. 根据债权法,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以下哪项权利?A. 抗辩权B. 撤销权C. 代位权D. 留置权答案:A3. 债权转让时,以下哪项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A. 转让的金额B. 转让的时间C. 转让的原因D.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答案:D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B. 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C. 要求债务人支付罚金D. 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答案:A5. 以下哪项不是债权法中规定的债务人义务?A.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B. 在债务履行不能时通知债权人C. 债务人可以随意变更履行方式D. 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履行债务产生的费用答案:C6.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协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新协议必须书面形式B. 新协议可以口头形式C. 新协议必须经过公证D. 新协议必须得到法院批准答案:B7.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以下哪项是债权人不能要求的?A. 逾期利息B. 违约金C. 继续履行债务D. 债务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答案:D8.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以下哪项财产行使权利?A. 债务人的不动产B. 债务人的动产C.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D. 所有上述财产答案:D9.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抵销,以下哪项是必须满足的条件?A. 债务人和债权人互负债务B. 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抵销C.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均已到期D. 所有上述条件答案:D10. 债权人放弃债权,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 必须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B. 必须经过公证C. 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D. 放弃债权后,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A.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B.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C.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经债权人同意后仍未改正D. 债务人破产答案:A, B, C2. 债务人可以对以下哪些行为行使抗辩权?A. 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B. 债权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C.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已经履行D.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违反法律规定答案:A, B, C, D3.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A. 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B.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C.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D.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答案:A, B, C, D4.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A.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B.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C.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答案:A, B, C, D5. 以下哪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A.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C.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D.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债权法中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债权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抗辩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5、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或危险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6、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

7、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

8、提存: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9、抵销: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0、行纪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1、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委托合同:委任合同,一方委托他方为其处理事务,他方允若处理事务13、行纪人的介入权:具有市场定价的受托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对方买入或卖出受托商品。

14、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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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正误,正确的写“正确”,错误的写“不正确”,并说明理由(每个题2分,共20分)10个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个题1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前边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10个
三、多项选择(每个题2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5个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问题。

2.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任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3.简单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只能就该项标的给付,债权人也只能受领该项标的的给付,双方均无选择余地的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4.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是一方将其财产利益转移个另一方。

5.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6.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7.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指以确定行为人承受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8.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9.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五、简答(共5个小题,每题6分,共30分)
1.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代理行为也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同点。

但是二者有如下不同:第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第二,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该意思不是效果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代理行为的进行,需要代理人有将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称为代理意思,该意思为效果意思,必须表示出来。

第三,代理问题适用有关代理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无因管理则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债法规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内容不同。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要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对合同成立的作用不同。

要约一经生效,则受到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则是产生对方向其发
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③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同。

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人只享有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要求行使撤销权和撤回权,而不得随意单方消灭要约。

要约邀请则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④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

要约邀请则不同。

3.比较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一定为数人,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①一方获得利益。

即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的增加。

②他方受到损失。

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以及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③获得利益与受损失直接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条件。

5.押金与定金的关系
二者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

区别:①定金的交付通常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

(2分)②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给付义务,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从合同的给付义务。

(2分)③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能超过法定的比例。

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1分)④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效力(1分)。

6.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产生新的债务负担。

②二者主体变更不同。

免责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成为债务人。

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债务。

7..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竞合的条件
二者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而取得利益的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实践中,因为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无权有偿处分、非法出租、非法使用并收益、侵害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以及对某些人身权的侵害等等。

二者竞合的条件:①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

如不是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则仅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他人的损害,则仅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②受益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

获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积极取得利益,这主要是财产利益的增加。

二是行为人消极取得利益,这是指行为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的情况。

③第三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8.简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⑴归责原则不同。

⑵举证责任不同。

⑶违反义务不同。

⑷诉讼时效不同。

⑸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

⑹责任方式不同。

⑺责任范围不同。

⑻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⑼诉讼管辖不同。

9..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不同。

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在所不问。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②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历,就推定为有恶意。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主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债务如何、债务转移有效的条件
主债权转让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责任如何
紧急避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责任由谁承担
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
知识要点:○1、《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28条: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法》第23条规定:(债务人承担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债务转移的有效条件:
1)经债权人许可。

2)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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