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交易条件下的法律问题

1. 网络交易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1.1 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是实现了传统的文字处理与信息传递向商业领域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直接后果便是商业运行模式的革命,一种商务活动与网络结合的产物由此诞生,它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交易方式的描述,它主要通过电信和电脑网络进行商品交换,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是对传统商业活动的模式进行了变革。一般而言,电子商务其实就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利用数位的电子信号,传递交易信息从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网络交易模式有许多种。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则可分为B2B模式即企业对企业的交易模式、B2C模式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C2C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以及B2G模式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模式等等。由于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最易受到侵害,因此B2C模式是本文重点介绍的网络交易模式。在一定意义上B2C交易模式是一种电子化的零售方式,企业通过网络等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新兴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方式完成商品的购买。1.2 网络交易呈现出的新特点

1.2.1网络交易的特点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

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正真拓宽了交易领域

实现了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的转变

促成了开放性交易的产生

1.2.2消费者与网络交易消费者

在法律上,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个体社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网络交易消费者则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网络交易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主张的权利。但是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网上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由于电子商务这些种种特殊性,使得网络交易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劣势,因此法律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秩序。网络交易市场是建立在消费者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上,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1.2.3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就其本质而言,无论是网络交易还是传统交易,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将社会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二者都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商品与服务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流转,是价值的相互交换。因此,它们必然有着相同的基本流程,都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着商家营利的目的。不同的只

是由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方式与手段的差异。可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区别,正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交易方式上的显现。

1.3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和挑战

通过上述对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的比较,不难发现,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在这样一种交易方式中,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

网络推动了消费者角色的转变,使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大大增强,消费者行为更趋于理性化,对消费者质量要求更高。但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参与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素养,因此网络经营者作为新技术的领导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技术和资讯,较之传统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更具优势地位,从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更加显著。

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明显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消费者权益在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中容易受到损害,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势力悬殊有日益扩大和加剧的趋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中处境艰难。

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2.1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建构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有专章共9个条

款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据此,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获得赔偿权、消费者监督批评权、消费者自我保护性权利,等。

2.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探析

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高度化、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化与集团化、产销过生与流通机构复杂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消费者信用低质化、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但是,这些原因反应的只是表象,并非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究其实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

二.经营者逐利最大化的本性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主观条件和原动力

三.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

四.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加重的助推器

3.国外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立法保障

3.1 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3月召开的第29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的一个注脚中说明,该法并不否认任何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则。此外,该法还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