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理论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摘要】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的两大流派,各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和观点。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行为的自由意志和责任,主张严惩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倾向于通过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重视社会影响和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这两种理论观点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当代刑事政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古典主义主张强化法律制裁力度,实证主义则倡导通过社会改革和预防措施来减少犯罪率。
综合比较两者的观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区别、理论基础、主要观点、当代刑事政策、影响、总结1. 引言1.1 介绍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犯罪解释模式和研究方法。
古典主义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罪犯的自由意志,强调对罪犯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其核心理论基础是对人性的简单和悲观认识。
而实证主义犯罪学则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是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张采取预防和矫正措施来减少犯罪。
两者在犯罪学研究方法、理论来源和犯罪解释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各自对当代刑事政策产生着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1.2 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古典主义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两种重要的理论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
在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探讨中,古典主义和实证主义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但它们在方法论和理论基础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古典主义犯罪学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责任,认为犯罪是罪犯个体的主观选择行为,主张要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来制定刑法,强调刑事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自由和人权,反对对个体的任意剥夺。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由意大利哲学家贝考利亚尼(Cesare Beccaria)和法国法学家孔多尔塞(Jeremy Bentham)提出。
他们认为,罪犯是理性的、自由意志的个体,犯罪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罪行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不严和惩罚不足所导致的。
古典派提出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思想,以期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古典派对罪犯行为过于简化,忽视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未能解释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精神病或强迫症患者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等问题。
在古典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得以兴起。
实证派强调通过观察、统计和实证研究,寻求犯罪行为的客观规律,并试图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
相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实证派的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
一些学者指出,实证派过于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而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思考。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着过度简化和机械化的倾向,对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性思考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种理论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
相反,我们应该遵循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研究思路,以期更全面地理解犯罪行为。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深入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个体的意志选择,还受到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应该重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
除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更应该重视对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也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流派之一。
它产生于18世纪中期,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
古典学派的基本假设包括: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在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刑罚的基本意义就是使人产生畏惧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学派主张否定封建刑法原则,抨击封建刑事司法的残酷、不平等和擅断专横。
古典学派的思想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古典犯罪论体系
古典犯罪论体系
哎呦,说起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那可真是古老又神秘,就像是一幅年代久远的油画,充满了故事和哲理。
让我用轻松幽默的方式,给你揭开它那神秘的面纱吧!
首先,咱们得从“犯罪意图”说起,这玩意儿就像是犯罪分子的“内心独白”,你得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
想象一下,如果犯罪分子都戴着个小耳机,里面实时播放他们的内心戏,那警察叔叔破案可就简单多了,直接听个“剧透”就行。
接着是“犯罪行为”,这可是犯罪现场的“主角”,没有它,那就没有犯罪这出戏。
犯罪行为得有实际行动,光是在脑子里演一出“犯罪大片”可不算数。
这就好比你在梦中成了武林高手,醒来发现自己还是那个柔弱的读书人。
然后是“犯罪结果”,这就是犯罪行为的“成果展示”。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犯罪就好像煮了一锅没放盐的汤,少了点味道。
想象一下,一个小偷费尽心机溜进银行,结果只偷到了一袋空气,那场面得多尴尬。
最后是“因果关系”,这可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逻辑大师”。
它得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联,就像是你按下开关,灯就得亮。
如果灯没亮,那可能是开关坏了,或者是灯泡太老了。
总之,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就像是侦探小说里的“套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它告诉我们,犯罪不是简单的“动作片”,而是一部需要仔细推敲的“悬疑剧”。
下次如果你看到有人在分析犯罪,别忘了,这可是个技术活,得有侦探的头脑和演员的想象力!。
古典犯罪学派的历史贡献
古典犯罪学派的历史贡献一、确立了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范式古典犯罪学派在犯罪学领域的研究中,率先采用了实证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这一范式的确立,使得犯罪学研究逐渐摆脱了传统的、非科学的臆测和主观推断,转向基于实证数据的客观研究。
这一转变不仅提高了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也推动了犯罪学理论的发展。
二、提出了犯罪原因的多元论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观点突破了传统上将犯罪归因于单一因素(如个人道德品质、遗传因素等)的局限,强调了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在犯罪生成中的作用。
这种多元论的观点,为我们全面理解犯罪原因,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
三、强调了个人自由意志在犯罪中的作用古典犯罪学派认为,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拥有自由意志的。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选择不犯罪,但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了犯罪。
这一观点强调了个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能动性和责任性,为刑事责任的判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四、揭示了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古典犯罪学派对当时的社会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揭示了社会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
例如,该学派指出贫困、失业、教育不足等社会问题可能导致个体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这一发现促使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解决,为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五、为刑罚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古典犯罪学派对刑罚理论的研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并纠正罪犯的行为。
这一观点为后续的刑罚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并影响了现代刑罚实践中许多重要理念和制度的形成。
例如,刑罚的威慑作用、矫正刑的概念等都源于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
综上所述,古典犯罪学派在犯罪学领域的历史贡献是深远的。
该学派不仅确立了实证研究范式,提出了犯罪原因的多元论,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作用,揭示了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还为刑罚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这些贡献不仅推动了犯罪学理论的进步,也对现代社会的犯罪预防和治理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二章 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研究
早期古典犯罪学理论 Class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
……卡拉,只穿了一件衬衣,头和脚都光着,他将被装到 卡拉,只穿了一件衬衣,头和脚都光着, 卡拉 一个手推车上,从监狱转至大教堂.到了教堂, 一个手推车上,从监狱转至大教堂.到了教堂,他须得 跪在教堂的大门前,双手托着一个重两磅的黄腊火把, 跪在教堂的大门前,双手托着一个重两磅的黄腊火把, 他必须请求上帝,国王以及法官的原谅. 他必须请求上帝,国王以及法官的原谅.然后执行人再 将他装进手推车,押解到圣乔治广场, 将他装进手推车,押解到圣乔治广场,执行人把他绑到 设在广场上的绞刑台上,把他的双臂,小腿, 设在广场上的绞刑台上,把他的双臂,小腿,大腿及腰 打断,并碾碎.最后,这个囚犯会被放在车轮上, 打断,并碾碎.最后,这个囚犯会被放在车轮上,脸朝 天空,他仍然活着并且疼痛难忍, 天空,他仍然活着并且疼痛难忍,他还要为他所谓的罪 行和错误忏悔,并且在整个过程中, 行和错误忏悔,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他都得恳求上帝让 他活着…… 他活着
二,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简要评价 当代古典犯罪学派简要评价
当代古典主义理论吸收了当代社会控制理论的 一些实质精神, 一些实质精神,对美国的刑事政策产生了一定 的影响 问题和挑战 忽略了犯罪的社会, 1,忽略了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及刑事司法体系 运作的复杂性 2,未能明确证明增加刑期及监狱人口能降低犯罪 率 3,未能证明死刑确实能降低暴力犯罪
二,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一)贝卡利亚及其主张 贝卡利亚及其主张 1,认为人具有理性及自由意志,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认为人具有理性及自由意志, 2,认为人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因而惩罚犯罪之痛须超过犯罪得到 认为人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 的快乐 认为法律的来源是议会而不是法官, 3,认为法律的来源是议会而不是法官,法官的真正功能是决定一个人 是否有罪, 是否有罪,而刑罚的轻重则应由法律来决定 4,主张罪刑法定原则 5,主张罪刑均衡原则 认为法律之创立和执行, 6,认为法律之创立和执行,应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 7,主张废止私用刑罚及死刑 8,强调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较之其严厉性有更佳的预防效果 应以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其严重性, 9,应以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其严重性,而非以犯罪 者的意图来判断 10,主张公开审判,采用陪审制, 10,主张公开审判,采用陪审制,刑止于一身 11,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刑罚之身份上的差异 12, 12,认为事前预防胜于事后预防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就犯罪原因及刑罚观念范围内讨论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犯罪学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的,其有关犯罪和刑罚的理论和主张是建立在行为与意志相互分离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一学派的核心集中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这一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实证犯罪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它的核心集中于犯罪人的研究,受近代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影响,这一学派对人类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天生犯罪人论”。
一、犯罪原因古典犯罪学派把犯罪的原因从“神的意志决定”转换到了“人的意志决定”,这一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即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按照贝卡利亚的说法,趋利避害的原则是每一个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即“犯罪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结果”。
不同于古典犯罪学派只分析人的意志在犯罪行为产生时所起到的作用,实证犯罪学派的学者们认为犯罪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
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人对犯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存在差异,龙勃罗梭强调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他的“天生犯罪人伦”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菲利认为,犯罪是由于犯罪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诱发下完成的一种现象。
这就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的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进犯罪的形成;而加罗法洛则偏重从心理学方面来解释犯罪。
二、刑罚观念在刑法观上,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即罪行等价原则(或罪行相适应)。
只有当刑罚的严厉程度越接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刑罚才越具合理性。
古典犯罪学派主张将犯罪行为的结果作为刑罚裁量的依据,而不同于实证犯罪学派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量刑。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
xx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比较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在西方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其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沁最有代表性。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实证犯罪学派则分为两个阶段。
19世纪初期实证犯罪学派被称为社会统计学派,他们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用统计方法研究犯罪与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统计学家格里、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这两个人是犯罪社会学领域的开拓者,被称为“社会犯罪学家”。
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早期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注重个案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犯罪社会学派则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就我看来,区别是非常大的。
古典犯罪学派始终坚持“自由意志论”,认为人在成熟或到达一定年龄后,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与环境息息相关,坚持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即这两者是一种是否存在选择权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具有选择权的,而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犯罪人是缺少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权。
用凯特勒的观点来说就是“犯罪现象是不可避免,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
对犯罪人量刑方面,两者具有一定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行为客观所造成的危害为标准,即应实行刑罚与所犯的罪等值为原则。
就贝卡利亚等古典派犯罪学家认为刑罚最广泛、最适应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预防犯罪。
而实证派则认为不应仅仅以所犯的罪来量刑,还应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格特征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因素来说。
比如伤人,恶性伤人与因自卫而伤人,显而易见,先者较后者情节恶劣得多,应得到更重的刑罚。
犯罪学(第四版)ppt课件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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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二)龙罗梭的犯罪学理论
龙勃罗梭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由于他将现代科学 方法论引入犯罪学研究,对于现代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生来犯罪人理论 2. 犯罪原因论 3. 犯罪人类型论 4. 犯罪对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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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二、犯罪人类学派
(三)菲利的犯罪学理论
1. 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原因三元论是指认为犯罪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三类原因引起 的理论学说。菲利扩大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范围,将研究的领域从龙勃罗梭所强调的人类学因素扩展到自然和 社会方面,把犯罪看成是一种自然和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是菲利对犯罪学研究的最重要的 贡献之一。根据菲利的论述,犯罪原因包括三类因素:(1)人类学因素或个人因素。(2)自然因素。(3) 社会因素。菲利认为,一般而言,社会因素在犯罪的产生中起主要作用;犯罪是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各 类因素对具体犯罪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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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一、古典犯罪学派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观点
1.基本原则。古典学派的思想和学说,深受启蒙哲学家的影响,其中包含了大量哲学性质的观点和术语; 特别是包含了下列基本原则。(1)理性原则。(2)享乐原则。(3)惩罚原则。(4)人权原则。(5)适当 程序原则。这些原则体现在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刑罚论和立法与司法等方面的论述之中,构成了古典学派 最基本的观点。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近现代犯罪学理论渊源于古典派和实证派。
古典派强调犯罪行为的理性性质,认为犯罪行为是计划和决策的结果,并且认为犯罪行为的惩罚应该符合犯罪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实证派则相信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和个体心理因素的结果,并且更加注重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预防犯罪行为。
虽然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但是它们也引起了批评性思考。
首先,古典派的理论似乎不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的理论过分简化了犯罪行为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仅将其归结为一种理性决策。
然而,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证明犯罪行为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因素都是造成犯罪形成的原因之一。
因此,光从古典派的理论出发会忽略很多其他因素。
其次,实证派理论中的统计分析方法的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严格限制和漏洞。
警方数据的执行方式存在局限性,这使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而且就算我们能够得到完整数据,数据所代表的一切都是简单的事实,并未涉及原因。
因此,一个更深入探究的理论仍需要更广泛地探究这些因素。
总之,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都有其优缺点。
当我们评估一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纳入更多探讨复杂影响因素的习惯和社会文化限制。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理论以随时更新自己对犯罪的认识。
在这一方面,需要探讨多于两派的新的思想和观念,因为越多的观点和理论被考虑入内,理论就会更接近真相并且成为更实用的犯罪预防和应对的工具。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及现状犯罪理论在德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德国的犯罪理论也不断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就德国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并对当前德国犯罪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阶段初期的德国犯罪理论主要受到古典犯罪学的影响。
古典犯罪学以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贝凡德·瓦雷尼为代表,他主张刑罚应该依法而定,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惩罚。
古典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犯罪者应该根据其自由意志受到惩罚。
二、积极学派阶段到了十九世纪中叶,德国犯罪理论逐渐从古典犯罪学转向积极学派。
积极学派强调犯罪是社会问题,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结构。
其中最重要的代表是恩利克·埃默里希。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必须通过社会干预和改造来进行防治。
三、思维心理学派阶段二十世纪初,思维心理学派成为德国犯罪理论的主流。
思维心理学派认为犯罪是个体的心理过程造成的,要从心理因素上分析和解决犯罪问题。
心理学家查尔斯·劳顿·赖特代表了这一学派,他强调犯罪是人类的行为选择,与个体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四、社会学派阶段二战后,德国的犯罪理论又开始转向社会学派。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性的,受到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阿尔伯特·雷恩和尼科·伊斯特等学者在社会学派的理论框架下,将犯罪与社会失调、社会控制等问题联系起来。
五、综合犯罪学阶段近年来,德国犯罪理论开始向综合犯罪学倾斜。
综合犯罪学着眼于多种学科的交叉融合,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于犯罪问题的解决上。
这一趋势得益于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德国犯罪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当前,德国犯罪情况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传统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仍然存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
此外,随着社会转型和移民潮的影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问题也成为德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基于经济学原理的犯罪分析理论,它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犯罪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会权衡得失,选择最优解。
这种理论认为,犯罪的成本和收益是影响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如果犯罪的成本高于收益,那么犯罪行为就会减少。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犯罪者的决策过程、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犯罪防控的措施。
在犯罪者的决策过程中,他们会考虑到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所能带来的收益以及犯罪的成本,包括被捕、被起诉、被判刑等。
在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成本包括监狱的刑期、可能失去的自由和家庭关系等,收益则包括财富、权利和社会地位等。
犯罪防控的措施包括加强警察力量、制定更严厉的法律和加强社会教育等。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决策的
犯罪分析方法,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从而采取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但是,新古典犯罪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其中包括它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忽略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更全面和深入的犯罪分析理论,以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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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古典犯罪学派思想总结古典犯罪学派是犯罪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思潮,其思想影响深远。
古典犯罪学派强调个体行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计算,认为犯罪行为是经过个体合理推断后做出的选择,因此强调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
古典犯罪学派的思想源自欧洲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孟德斯鸠等人。
他们坚信人性的理性和自由,主张人人生来平等,应当享有自由、财产和安全。
这些思想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而不是为了复仇。
他们主张刑罚应当符合人性的原则,即罪行与刑罚之间应当存在相当的比例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和法国的伏尔泰。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
他强调刑罚应当满足合理的比例原则,即罪行的恶性应当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相对应。
贝卡利亚也提出了“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刑罚的意义在于预防未来的犯罪,而不是为了复仇或报复。
伏尔泰则着重强调了对法律的尊重和执行。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基石,只有通过对法律的尊重和执行,社会才能得到和谐与稳定。
他提倡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使个体的自由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危害社会的利益。
古典犯罪学派的核心思想包括三个方面:自由意志、理性计算和严厉刑罚。
自由意志指个体有能力自主选择行为,并对其选择负责;理性计算强调个体在决定犯罪行为时会进行理性的计算,权衡利益与后果;严厉刑罚则认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些思想都是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的理性推测和观察。
古典犯罪学派的思想对犯罪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将犯罪行为看作是个体自由意志的产物,着力解释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
其次,古典犯罪学派强调刑罚的功利主义原则,即对刑罚的目的和效果进行理性的衡量。
此外,古典犯罪学派的刑罚观念也深刻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正义化和人权的普及。
然而,古典犯罪学派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它太过理想主义,过于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计算,忽视了环境和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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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学派的基本主张
人在社会上有自由意志来选择犯罪或守法行为,以满 足其需要或解决问题。
痛苦和快乐乃人类行为动机的基础 以犯罪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可能较守法的方式吸引人,
因为可以较少的功夫获得较大的报酬。 个人选择犯罪行为的解决方式可以因害怕社会对该行
为的反应及惩罚而受到限制。 社会的反应及惩罚愈严厉、确定而迅速,愈可控制犯
现代新古典犯罪理论
理性选择犯罪理论及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
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为经济学名词,认 为人类倾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最能满足自己 需求的行为,故亦称为主观期望利益模式 (Subjective Expected Utility Model)
可行的?
人的本质是什么?人为什么会犯罪?
人有自由意志(free-will),是理性(rationalistic) 和追寻快乐(hedonism)的动物。
约制犯罪的体系包括:自然的约制,宗教的约制,社会的约 制和政治的约制.古典理论最后落入政治的约制:若不受惩 罚之恐惧的制衡,人(无论男女)都有犯罪的可能性和潜 能。
从人类行为的本质为理性, 自利,自由意志及享乐取向 (Hedonism)为出发点,认为犯罪行为亦复如此,因此倡 导合适的约束体系以阻止这种不良倾向之任意发展
自由意志与理性选择理论
人的本质是什么?人为什么会犯罪? 古典犯罪学的思想是如何产生的? 古典犯罪学的基本主张和发展趋势为何? 古典犯罪学可否与其它犯罪理论相结合? 从古典学派的观点,有哪些犯罪预防对策是
人既均具犯罪的可能性和潜能,则立即犯罪的动机并无需 解释,而犯罪事件则是对当事人最迅速、最有效及最有利 的理性选择。
古典犯罪学的思想是如何产生的?
欧洲社会法律和惩罚的混乱,没有一定 的标准,烙印、 杀头、放逐、火刑等)秘密及缺乏标准。
社会工业化,社会秩序成为问题。 受当代哲学家(如:洛克和鲁索)国家应
大部分犯罪都有或多或少的计划(既使是剎那 间的计划)和预见,因此可说是有适度的理性.
该理论对犯罪预防有直接的应用,并讨论情境 犯罪预防,即只要遏阻剎那的理性和快捷方式
日常活动理论
3. 可 能 的 加害者
2.有能力的監 Felson(1998)以VIVA简称合适的标的物:
控者不在場
產
V(Value):对可能的加害者而言,是
生
指针的物的价值。
犯
罪
I(Inertia):对可能的加害者而言,
是指标的物的惯性(可移动性)
1.合適的標的物
V(Visibility) :对可能的加害者而 言,是标的物的可见性。
日常活動理論示意圖
A(Access):对可能的加害者而言, 标的物的可接近性及是否易于逃跑。
不同阶段的生活型态与社会监控
階段
互動型式
刑罚的轻重应由法律所决定 国家有权力惩罚违法的个人 惩罚应与所犯之罪成比例 痛苦和快乐乃人类行为动机的基础 惩罚必须要迅速而有效 法律应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应该废止死刑和刑求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要好
古典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二):边沁 (Bentham, Jeremy, 1748-1833)
人类并不是像计算机一样的完全理性,但会尽 力去达到最高,最好的结果(optimal
outcomes),是一种有限度理性(Limited Rationality)
有限度理性是指,人类在规划, 推理的能力上 有其界限或限度,人类并不能很周全地收集,储 存及处理信息,人类也会有判断上的错误或决 策上采取快捷方式.
古典犯罪理论
是“犯罪”(crime)的理论,有别于实证学派以“犯罪 人”(criminal)为理论中心
是十七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下“功利主 义”(utilitarianism)的一种结果
以意大利学者贝加利亚(Beccaria, Cesare, 17381794)及英国学者边沁(Bentham,Jeremy,1748-1833)为 主要代表人物
1748年出生英国伦敦律师家庭。 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经济学家、 功利主义创
始人 认为法律的目的是要使其所服务的社会产生最
大的幸福。 认为:「痛苦和快乐--他们掌握了我们所作
的、所说的、所想的。」 据此企图发展一套科学性的法哲学体系,如
「道德微积分」(moral calculus)。 英国的刑法于1820年至1860年间也深受边沁主
如要使刑罚达其目的,则仅需使其 所产生的痛苦超越由犯罪所产生的 利益。
严厉、残忍的惩罚是没有必要的。 建立犯罪与惩罚的比例关系。
贝加利亚的犯罪与刑罚观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1764)
为了避免战争与混乱,必须以法律来形成一个契约 化的社会
法律的来源是议会,而非法官 法官的真正功能是要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guilty);
罪行为;但三个因素相互作用 最有效的犯罪预防方式是足够的惩罚而不使犯罪成为
吸引人或值回票价的选择。
古典犯罪学可否与其它犯罪理论相结合?
犯罪是具有犯罪性的潜在犯罪人,在外认 知有利于犯罪的机会情况下,所从事的理 性行为。
日常活动理论可以与古典理论结合吗? 生活型态理论可以与古典理论结合吗? 低自我控制可以与古典理论结合吗?
义的影响,如死刑大幅降低,法治逐渐成形。
古典学派的修正:新古典学派
对于自由意志原则的修正——人的自由意志可 受疾病心神丧失和预谋等因素的影响。
接受环境可以影响个人意志的说法,这些因素 包括:气候、环境、或个人心智状况。
对于部份责任能力者(如心神丧失、低能、年 龄等),惩罚应予以减轻。
允许专家在法庭作证,以决定犯罪者所应负的 责任。
保障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 权利思想的影响。
古典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一):贝加利亚 (Beccaria, Cesare, 1738-1794)
贝加利亚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 兰(Milan)的一个贵族家庭。
功利主义(Utilitarian)的提倡者, 认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是要获得 快乐和避免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