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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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纳税人、纳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有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和税控装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检验、核查和监督的过程。

税务日常检查分为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税务日常检查使用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规定税务文书。

第四条税务日常检查由市局所属分局、县(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执行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分为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外部工作程序、针对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资料传递程序。

第二章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履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的检查:(一)检查已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二)检查已办理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检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检查与税务登记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相符。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党纪发(2006)25号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根据党章、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惩处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务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

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程序的规范;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组织和个都不能例外。

4. 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查处对象应享有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澄清问题,客观公正地保护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

5.坚持查处与教育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达到惩前毖后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例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惩防体系机制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税总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19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_范文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_范文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感谢您的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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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二章组织管理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3日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第五条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机关督查,全国税务机关督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223【发文日期】1999-12-02【实施时间】1999-12-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全国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经 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工作。

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办公厅(室)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厅(室)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度的重要方面。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税务总局等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及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有关税收业务工作执行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规范(试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规范(试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规范(试行)正文:----------------------------------------------------------------------------------------------------------------------------------------------------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规范(试行)(2003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税收检查工作。

第三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重事实、重证据,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第一章检查准备第四条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应根据选案部门(岗位)转来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或擅自进行。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直接实施税收检查。

第五条需要缓办或撤消检查案件的,应填制《撤消(缓办)案件报告表》,说明撤消或缓办的理由和事实,报本级稽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转交选案部门(岗位)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施税收检查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组成检查组,由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检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提出回避要求:(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国税机关的局长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新国税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收日常检查行为,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自治区国税局修订了《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日常检查行为,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日常检查(以下简称日常检查)是指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的检查活动的总称,是加强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的户籍巡查、发票检查、催报催缴、评估实地调查、税控器具检查以及其他涉税调查等管理行为。

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不属于日常检查。

户籍巡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验换证义务;纳税人停(复)业是否属实;非正常户是否恢复生产经营;外埠经营者是否报验登记;纳税人是否依法报告银行账户信息,是否依法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报备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发票检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是否存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协查异常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其他应当检查的事项。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浙地税发[2006]142号200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人对事、事对户”的日常税源间接控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下户工作,是指税务分局根据日常征管工作需要,需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税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有关涉税事项,提供各类涉税服务等税收管理、服务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下户工作,坚决杜绝税务人员下户的随意性。

(二)核准性原则。

税务人员下户,需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规范性原则。

税务人员下户必须两人(含)以上,向纳税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建立情况反馈机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四)非对应性原则。

下户申请人员一般不承担本人所管辖的案头分析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下户申请人员与下户调查核实人员要合理分离。

第三章下户范围第四条因下列工作需要,可以派遣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开展采集数据、调查核实工作:(一)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清理,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清税清票的实地核查;(二)纳税评估工作中,纳税人不接受约谈举证的或者约谈举证后仍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的;(三)日常税源管理中提出的针对特定纳税户的数据补充采集要求;(四)开展定额核定调查;(五)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六)实施实地催报催缴、欠税清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七)受理涉税文书后确需实地审核的;(八)为完成调查研究课题,需要实地采集数据或组织座谈、走访纳税人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实施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执法监察【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1999﹞479号【发文日期】1999-12-14【实施时间】1999-1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国税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和《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执法监察是国税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税务执法的监察工作在本级国税机关和上级国税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国税监察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税务执法监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国税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坚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税务执法监察由各级国税监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进行,即省局对市、地、州国税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市、地、州国税局对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地、州国税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县(市、区)国税局对所属分局、所和县(市、区)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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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苏州地税发[2008]6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地税发〔2008〕67号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及时发现和预防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
与衔接的意见》正确处理好日常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管理质量与效率。

第三条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以及日常税务检查管理等;日常税务检查职能部门职责按四分离两结合即选案与审理结合、实施与执行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日常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日常税务检查权限范围内的纳税人存在重大疑点问题的检查;权限范围内涉税举报案件的检查;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及交办调查和检查等。

第五条为加强对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原则上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检查以及根据上级指示需组织各方力量实施的税务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实施稽查。

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情节,查补税款达20万元(含)以上且案情复杂案件,经审理并报本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二者之间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与交互平台,加强双方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反馈工作,避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审理由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实施,检查、执行由税务(分)局税收管理部门实施。

日常税务检查的管理、协调及报表统计等工作应明确专
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

第七条日常税务检查业务软件应统一使用市局稽查软件或稽查软件简易版,确保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第二章日常税务检查选案
第八条日常税务检查的选案由各税务(分)局按照部门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选案对象的确定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执行。

第九条综合业务部门每月25日前进行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编制次月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向税收管理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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