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财务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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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财务牵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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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牵制制度
为了避免在企业各环节、各岗位之间,出现管理混乱、工作不衔接和贪污舞弊的问题,企业有必要建立。套较完善的内部财务牵制制度。
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员工雇用和工资支付的审批人应独立于负责编制工资单的人。涉及收付款的记账凭证,须由制单、稽核、记账、出纳签章。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该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会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会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信用额度确定、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分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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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
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物分离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记账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三条财务公章由会计科科长保管,校长私章、财务处处长私章和出纳员私章由出纳员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她人代盖。第四条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第五条所有银行结算凭证,由会计科和结算部统一购置,支票和支付密码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规定领用并进行备查登记。第六条按规定填写或打印银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存根与票面内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审核后盖章,裁下存根,将支票交给出纳员办理。支票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盖章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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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科长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月末钉在最后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归档保管。第八条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均由会计人员审核制单(输机)后,交由出纳员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银行往来业务,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字号。第九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日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表核对相符。第十条出纳员无权编制或更改记账凭证,无权勾对银行帐,无权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十一条会计科和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帐的勾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节表交科长审阅;对于未达帐项必须及时到银行查询并向科长报告。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超限额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会计科可与结算部联合办理现金送存业务。第十三条大额存单由科长登记备查簿并负责保存;到期前应向处长报告,需要转存的应及时办理转存。第十四条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限额的执行、账款是否一致、对帐是否及时等现金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当日凭证当日复核,科长应按顺序号逐一复核当日记账凭证;发现差错,及时通知记账(输机)人员按规定方法予以更正,并再次复核更正后的凭证;复核后的凭证方可登记机内账簿。输机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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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员须在凭证上签字盖章。第十六条对计算机上机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机房维护人员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由专人保存上机操作记录。第十七条会计科和结算部工作人员应避免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资产。非财务处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会计科和结算部的柜台内。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财务处。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会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欺诈、舞弊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原则是,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保管、结算及登记、交接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由两人(部门)或两人(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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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分工办理,起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作用;各公司管钱、管物部门确定岗位分工、职责范围时,必须遵守此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要求和日常需要,编制年度、季度、月、日资金收支计划,资金部门审核同意,报总会计师批准,交出纳员办理。
第六条财务会计必须对收入、支出凭证稽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财务政策、预算及合同协议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和重复报销等问题; 二、审核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伪造、涂改、大头小尾、上下联数额不符等情况;
三、审核凭证内容是否完整,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是否登记齐全,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审核凭证手续是否完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及公司领导是否签字,财产物资是否有验收入库手续,款项收付凭证是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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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收讫”或”付讫”及出纳员印章;特特殊项目支出,是否有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重大项目支出,是否有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财务会计、出纳员有权拒办业务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填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条出纳员依据财务会计审核后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非全额报销凭证,财务会计要以大写人民币注明实报金额数。
第九条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销售价格低于公司定价的销售行为或有疑点的销售行为,财务部门拒绝开票与收款,及时报告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除财务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第十一条出纳员不得兼管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员要对”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内部财务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及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挪用公款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管,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四条工资核算,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工资表,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财务设专人保管空白票据、自制有价证券,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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