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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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5号)《重庆市中医药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中医药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五章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随着人们对传统中医药的重视和需求增加,中药材的保护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药材的意义、保护现状以及发展规划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全面保护和合理利用中药材资源。

一、中药材的意义中药材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医药疗效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

中药材具有丰富的药理活性成分,对许多疾病具有显著的疗效。

同时,中药材还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代表着我国古代智慧和文明成就。

因此,保护和发展中药材是维护中华文化传统的重要举措。

二、中药材保护现状中药材资源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生态环境破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化,中药材生长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其次是种植模式单一,农民普遍倾向于选择利润较高的作物进行种植,而忽视中药材的栽培。

再者是市场乱象,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采取野生挖掘、过度采伐等破坏性的方式获取中药材,导致资源严重匮乏。

综上所述,中药材的保护形势严峻,亟需制定相关规划和措施。

三、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为了全面保护中药材资源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1.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中药材生长的自然环境,严禁对中药材生长地的污染和破坏行为。

同时,加大对有重要生态功能的中药材产区的生态补偿力度,引导农民按照生态保护要求进行种植。

2. 栽培和种植技术研究加大中药材的栽培和种植技术研究力度,提高中药材的产量和品质。

通过技术创新,推广种植技术,引导农民种植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的市场供应能力。

3. 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中药材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中药材的准入制度和管理机制。

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力度,对侵犯中药材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4. 传统知识保护加强对中药材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建立中药材相关知识的数据库。

鼓励有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对中药材的研究和整理,将中药材的知识系统化、标准化,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

国家关于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梳理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中医药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医疗服务、药材质量、国际合作、文化传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

一、政策支持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发展”等原则,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2.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力度”、“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人才培养1. 《中医药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4号),提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优化中医药人才结构”等目标,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指导。

2. 《关于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86号),提出“培养中医药传承人才”、“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措施,为中医药人才培养提供了具体方案。

三、科技创新1. 《中医药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科计发〔2017〕79号),提出“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等目标,为中医药科技创新提供了行动指南。

2. 《关于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发〔2018〕5号),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等措施,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医疗服务1.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5号),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等措施,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关于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68号),进一步放宽了中医诊所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为中医诊所发展提供了便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府办发〔2021〕11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重庆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重大的经济问题、严谨的技术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十四五”药品安全工作相关要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主要成效。

“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市药品质量合格率逐年提高,未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

机构改革成效显著,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构建起“1+4+1+10+N”的新药品监管架构,机构改革经验在全国药监系统得到广泛推广运用。

成立单独的省级药品监管机构,实现了药品的专业化监管。

创新设置4个市药监局直属检查局,有效承接了“两品一械”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以及药品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8]14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9.28【实施日期】201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8日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18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和《重庆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要求,现就我市2018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

在市办公立医院推行第三方审计。

全市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实行财务信息公开。

指导各级各类医院开展章程试点,在全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中医院,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医院及辖区内1所社会办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市办公立医院应全部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

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立医院章程,全面提升和改进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渝府办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9〕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生物医药产业关系国计民生,是保障百姓身体健康、创造高品质生活的现实需求。

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对促进人民健康、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及原则(一)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鼓励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两条主线,以“增加优质品种、提升制造能力、补齐平台短板、优化产业布局”为抓手做强做优全市生物医药产业。

加快国际化步伐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分工,通过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和研发水平。

大力实施标准化和品牌化战略,培育生物医药产业新动能,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既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分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拳头产品;又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专项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与产业转化相结合。

既要坚定不移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创新服务的平台和体系,推动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又要加强引导,推动国内外医药研发成果优先在重庆产业化,让科技转化成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坚持做大存量与引进增量相结合。

既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通过市场拓展、技改扩能和产品二次深度开发,盘活资产存量;又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和拳头产品,推动产业快速上规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渝府发[2010]1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0]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直辖以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仍不相适应,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薄弱、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明显、中医药教育科研滞后、中医高级人才匮乏、中西医发展差距拉大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现就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健康重庆”相适应的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方便有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居西部地区前列的中医药临床、教育和科研中心,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使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达到西部地区前列和全国中等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一)科学规划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将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医医疗资源,科学确定功能定位,构建以市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区县(自治县)级中医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及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并适时废止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95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98〕130号)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6〕185号)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0号)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9号)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91号)十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十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44号)十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1号)十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3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渝府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为指导,从我市中医药发展实际出发,坚持中西医并重,以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为重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保障,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统筹推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创新发展。

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保持和弘扬中医药学术特性和优势,大力推动中医药创新发展,充分吸收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推进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现代化。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

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中医药协调发展,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偏远落后地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绿色持续发展。

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新业态,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化、特色化、专业化。

加大中医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促进中医药合理使用。

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推动中医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发展。

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

进一步开放中医医疗市场,鼓励社会办中医,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办中医格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渝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 [2009]7 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健康重庆”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招标、流通、定价、使用、补偿、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进一步优化整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安排全市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分工步推进:(一)第一步:从2010年2月25日开始,在主城九区和6个区域中心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以下简称1 5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1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及中药材
中药饮片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药材专业市场是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是中药材流通的重要载体。

目前,重庆储奇门中药材专业市场为国家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之一,为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105号),严厉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及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渝府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以下简称规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安全第一、科学监管,从严执法、规范秩序,强化基础、提升能力,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不断完善药品监管体系,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降低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确保药品质量大幅度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药品生产100%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到2015年,全市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二、主要工作和重点项目(三)强化药品质量全程监管。

1.严格药品研制监管。

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分期分批开展仿制药品质量一致性研究和评价工作,全面提高仿制药品质量。

建立健全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实现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提高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覆盖率。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保监会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

保护和发展中药材,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对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中药材保护、促进中药产业科学发展,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一)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具有扎实基础。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中药材的保护和发展。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药材生产研究应用专业队伍初步建立,生产技术不断进步,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不断加强,50余种濒危野生中药材实现了种植养殖或替代,200余种常用大宗中药材实现了规模化种植养殖,基本满足了中医药临床用药、中药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具备有利条件。

随着全民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特别是原料质量保障问题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中药材在中医药事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对中药材资源保护和绿色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为创新中药材生产和流通方式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中药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中药材保护和发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由于土地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流失、枯竭,中药材供应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

另一方面,中药材生产技术相对落后,重产量轻质量,滥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现象较为普遍,导致中药材品质下降,影响中药质量和临床疗效,损害了中医药信誉。

此外,中药材生产经营管理较为粗放,供需信息交流不畅,价格起伏幅度过大,也阻碍了中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渝府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大力实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

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要严格执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促进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

鉴于《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已废止,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常用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的药物品种纳入使用范围,合理选用非基本药物。

三、加强药品短缺预警应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原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8〕21号)要求,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实现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和驯养繁殖林麝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和驯养繁殖林麝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和驯养繁殖林麝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陕林护发〔2016〕209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和驯养繁殖林麝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林麝是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是具有极高药用价值和重要生态、科研价值的物种,是生产国家重要战略资源麝香的药用动物。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巨大需求和价格的极大诱惑,非法盗猎林麝活动十分猖獗,擅自收购天然麝香问题十分严重,林麝栖息地不断遭受破坏,基本为零散的“孤岛”状分布,野生种群濒临灭绝。

为从根本上扭转麝类资源危机的严峻形势,保护野生林麝资源,满足人类对麝香的需求,从2002年起,我省大力发展人工驯养繁殖林麝,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省人工驯养繁殖林麝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个别养殖户为了调整种源擅自野外捕捉林麝、随意调运人工驯养繁殖的林麝时有发生,给林麝保护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野生和驯养繁殖林麝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野生林麝种群的保护工作野生林麝是大自然赐予人类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野外林麝种群发展壮大的基础,保护好野生林麝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林麝分布地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野生林麝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经营林麝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渝府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32号),促进重庆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以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为重点,在进一步发展中医药基本健康服务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引导,加快市场培育,鼓励多元投资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着力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充分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充分激发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推动构建中医药特色健康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

重在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医药健康服务,实现两者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

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市场驱动。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增加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发挥特色。

坚持中医思维,彰显重庆特色,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方法,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技术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形成具有重庆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不断提升中医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渝府办发〔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制药行业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鼓励和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对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进一步提升全市医药工业产值,助推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培训,积极引导。

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掌握全市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药物品种动态信息和培训需求,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提高企业积极性。

根据一致性评价要求和技术指导原则,就研究方法制定、参比制剂遴选、临床试验开展等方面对企业开展专题培训,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积极支持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兼并重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有序有效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摸清底数,盘活存量。

对一致性评价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批准文号进行摸底,全面梳理企业放弃评价或拟转让的品种,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搭建药物品种技术转让平台,引导有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其他企业放弃评价的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促进企业品种结构优化,最大程度盘活存量。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委)(三)统筹资源,提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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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独特且具有战略意义的宝贵资源。

保护中药材资源、发展中药材产业,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产地,中药材资源丰富、市场竞争力较强。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加强中药材保护,促进中药材产业科学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形势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据调查统计,全市现有中药种质资源5832种,中药材总蕴藏量达163万吨;中药材种植面积达130万亩,年产值30亿元,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中药材品种超过10种,山银花、黄连、青蒿、玄参、党参、桔梗、独活、白术、白芷、木香等渝产道地药材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稳定的销售渠道。

市中药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和西南大学等有关高等院校在中药材研究、种植、开发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太极集团等一批制药企业,在中药饮片及中成药生产方面技术水平较高,生产能力较强;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为创新中药材生产方式提供了科技支撑;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中药材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创造了更大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我市中药材保护和发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我市中药材仍以分散种植为主,组织化、集约化、机械化程度较低,良种、良法未能广泛应用,规范化、规模化生产比例偏低,科技水平不高,产地加工设备、加工技术、药材储藏技术和设施较为落后;中药材流通标准尚不完善,现代商业模式发展滞后;中药材未完全体现优质优价,低价、劣质的中药材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产业支撑力量薄弱,科研投入不足,中药材技术服务体系有待加强。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坚持资源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开发有机、绿色中药材资源,建立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生产基地,加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着力提升中药材生产服务水平,构建新型中药材农业经营体系;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中药饮片加工体系、新药研发体系、营销体系和生产体系,实现中药材生产规范化、制药企业现代化、药品生产标准化和市场国际化;完善中药材产业标准化体系,全面提升我市中药材产业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以市场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突出企业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坚持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大力推动传统技术挖掘、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促进中药材科学种植养殖。

切实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减少对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依赖,实现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坚持提高产量与提升质量相结合。

强化质量优先意识,完善中药材标准体系,提高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确保中药材市场供应和产品质量。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中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基本完善,濒危中药材供需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常用中药材生产稳步发展;中药材科技水平大幅提升,质量持续提高;中药材现代生产流通体系初步建成,产品供应充足,市场价格稳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具体目标为:1.中药材资源监测站点和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的区县级中药材产区;2.筛选8―10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在渝优质道地野生中药材品种实现种植养殖;3.新培育1000亩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25个以上,1万亩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8个以上,全市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模达到250万亩,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种植养殖中药材产量年均增长15%;4.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本市中药生产企业使用产地确定的中药材原料比例达到50%,全市十强中药生产企业主要中药材原料基地化率达到60%;5.建立以电子商务和现代仓储物流体系为特征的规范化、现代化中药材流通体系,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6.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100种中药材质量标准显著提高;7.本市道地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监测中药材质量动态变化,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积极纳入国家动态监测网络,获取国内中药材资源信息。

建立中药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和濒危中药材评价体系。

建立中药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种苗繁育基地。

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药用动植物园、药用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濒危中药材繁育关键技术研究,保护药用种质资源及生物多样性。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二)加大优质中药材生产供应。

建设大宗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

大力开展我市道地优势药材种植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促进中药材农业科技进步。

推动现代农业和生物技术在中药材生产领域的研发,加强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应用,夯实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基础,建立优质高产的技术体系。

鼓励野生抚育和利用山地、林地、荒地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生态基地,保障中成药大品种和中药饮片的原料供应。

鼓励市内中成药大品种生产企业参与重庆道地中药材的种植养殖。

建设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重点针对资源紧缺、濒危野生的中药材品种,按照相关物种采种规范,加快人工繁育,降低对野生资源的依赖程度。

加快选育道地优势药材和优质高产品种,建立中药材产业化繁育技术体系,加速实现中药材生产良种化。

推广使用优良品种,推动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在适宜产区开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种子种苗繁育,从源头上保证优质中药材生产。

发展中药材产区经济。

推进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

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突出区域特色,打造品牌中药材。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科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综办、市供销合作社配合)(三)加强中药材种植技术创新。

强化中药材基础理论研究,深入分析中药材道地性成因,完善中药材生产的基础理论,指导中药材科学生产。

挖掘和继承道地中药材生产和产地加工技术,结合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创新提升,形成优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加工技术规范。

综合运用传统繁育方法与现代生物技术,加强濒危稀缺中药材品种的繁育研究,支撑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发展中药材现代化生产技术,选育优良品种,研发病虫草害绿色防治技术,发展中药材精准作业、生态种植养殖、机械化生产和现代加工等技术,提升中药材现代化生产水平。

充分发挥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优势,加强协同创新,积极开展中药材功效的科学内涵研究,为开发相关健康产品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建设覆盖全品种、全过程,以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生产信息服务、供应保障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平台。

构建中药材产业技术支撑体系,依托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协会和合作组织,以具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为支撑,初步构建起全市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体系,有力推进中药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

(市科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配合)(四)实施中药材生产组织创新工程。

鼓励和引导中药生产企业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向中药农业输入现代化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培育一批现代中药农业企业,构建新型中药农业经营体系,引导中药工业反哺中药农业,形成以工促农、工农互惠的新型中药工农业关系。

推动中药工业、中药农业企业强强联合,大力推进中药材基地共建共享,共建跨区域跨企业中药材生产基地和中药材产业联盟。

提高中药材的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引进和研发适合中药材不同生产规模的生产机械设备;引进和研发适合于中药材规模化、集约化清洗干燥等产地加工环节的设备、设施,大幅度提升中药材生产机械化水平。

鼓励中药材加工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有序发展大宗特色中药材品种产区就地精深加工。

推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实现中药材从分散生产向组织化生产转变。

支持中药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联合发展,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产业化水平。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农综办、市供销合作社配合)(五)构建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提高中药材经营、仓储、养护、运输等流通环节的质量保障水平。

探索建立中药材产品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加快常用中药材生产基地产品来源可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质量可控制、产品可溯源。

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源头明确的中药材原料。

完善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检验机构人才队伍、设备、设施建设,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经销的中药材、中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中药材以及中药饮片的抽样检验力度,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建立中药材(尤其是重庆道地优质中药材)目录及其示范性质量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社配合)(六)构建中药材生产服务体系。

发挥中药材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依托科研机构,构建全国性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加强中药材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中药材基地建设整体水平。

建设全国性中药材生产信息采集网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中药材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促进产需有效衔接,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和价格暴涨暴跌。

依托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和中药材生产企业,完善国家中药材应急储备,确保应对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的用药需求。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科委、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七)构建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

依托南岸区迎龙“药谷”,配套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现代物流配送系统,加快建设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和中药材专业市场,实现仓储、交易现代化。

完善常用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建立中药材包装、仓储、养护、运输行业标准;探索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推动中药材流通环节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药材质量。

(市商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配合)四、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

由市医药产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合力推进,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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