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

合集下载

严厉打击5项非法医疗行为,净化医疗环境

严厉打击5项非法医疗行为,净化医疗环境

严厉打击5项非法医疗行为,净化医疗环境严厉打击 5 项非法医疗行为,净化医疗环境!近年来,随着医疗市场的日益庞大,非法行医的现象亦是层出不穷。

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健康和经济利益带来严重危害,而且扰乱了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

为此,中央和各地政府制定各项制度,出台相关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拒绝坏风气的盛行。

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使专项行动的收效大大提高。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扫黑办《关于开展十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方案》,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河北省卫健委 17 日发布了《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围绕五个重点任务、三个实施步骤、四个保障措施进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违规行为。

1 重点任务(一)以农村、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及周边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黑诊所”。

(二)以农贸市场、学校周边、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三)以城区生活美容机构、写字楼美容工作室、健康养生机构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四)以小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超范围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药品或保健品、误导招揽患者等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欺诈患者等违法行为。

2 实施步骤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10 月,分为部结署、打击、总结3 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 年年 4 月)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设立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医〔201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4日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9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和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提升能力,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保障安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服务需求。

一、抓好抓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

指导各地制订并落实医联体建设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医联体网格化管理。

对照深圳“罗湖模式”,以人、财、物一体化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管理、结余奖励、合理超支分担”为重点,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重点打造“200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大医院组建医联体”。

(二)有序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医院章程试点经验,推进全省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促进公立医院“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专项行动。

(三)持续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以新生儿、重症医学等专业护理为重点,开展质量督导评价,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冀卫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6〕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冀中公安局、唐山保监分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委宣传部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2016年8月3日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安全,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冀卫行动领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行动领字〔2007〕1号)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我省各地自2005年4月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并分别于2004年、2007年将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以部署。

几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了全国专项行动(整治)的督察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将对全国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为全面、客观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对专项行动(整治)的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已列为我省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抓好这项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本次督查和总结评估工作既是对三年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评估。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冀卫医[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卫医〔2012〕8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纠正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河北省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纠正和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起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坚持鼓励、引导社会办医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相结合,大力倡导“突出社会效益、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保证医疗质量”的经营理念,通过扶持一批信誉好、质量好、服务好的民营医疗机构,规范一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医疗卫生服务、自觉遵纪守法经营的民营医疗机构,查处一批职业道德低劣、见利忘义、严重违法违规的民营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河北实际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人口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

在我省开展的“四清三落实”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

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

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冀卫办纠风[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3〕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现将河北省卫生厅《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全省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厅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时间,以县以上医院为重点,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行风整顿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以“三好一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自查、整改、评估”四个步骤,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纠风与治贿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这次行风整顿的范围为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行风整顿活动按照卫生部《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等问题。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医[2012]4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18【实施日期】2012.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医〔2012〕4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纠正和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正确引导群众看病就医,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要求和2012年全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河北省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发布和执业行为,正确引导群众看病就医,根据河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要求和2012年全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其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净化医疗广告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医疗机构以街头发放非法出版物的形式发布违法涉黄医疗广告的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医疗广告的蔓延,实现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树立诚信行医和良好的医疗服务形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

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九部委 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九部委严厉打击医闹、伤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召开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会议,部署落实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国卫医发〔201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2016年6月30日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2013年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

近期,部分地方相继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冀卫办监督函〔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卫办监督函〔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现将《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2019年全省卫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2019年是监督执法落实年,以推进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为抓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为深化医改、健康河北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培训,联合开展检查、执法、督察和惩戒,全面落实综合监管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综合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构建运转有效的委领导小组和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统一部署,协同推进,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完善督察工作制度和指标体系,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督察时间和内容,做好督察结果运用。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督察。

(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出台的监督举报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订我省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发挥综合监管作用。

二、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一)贯彻落实《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机构深入推进三项制度落实落地,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在全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47号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在全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47号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在全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在全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的通知(冀卫监督〔2011〕4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有效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和省卫生厅《全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冀卫监督[2011]2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现将《河北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河北省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全省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巩固扩大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成果,通过开展“取缔一批、重罚一批、曝光一批、移交一批”的“暴风”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建立和完善打击无证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净化医疗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严惩无证行医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一批“黑诊所”。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行医资质的游医、假教授、假专家及药店无证坐堂行医,要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的城中村和农村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做到取缔到位,确保打击无证行医“暴风”行动取得实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法监[2009]1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法监〔2009〕19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现将《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按照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卫生部《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抓住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主线,强化基层和企业基础工作,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一)以非煤矿山开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冀卫法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法监〔2009〕19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现将《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北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按照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66号)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卫生部《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抓住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主线,强化基层和企业基础工作,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一)以非煤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装饰材料加工、医药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为重点,结合《2009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当地实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动,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未按监督意见整改落实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冀卫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卫发[2013]34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公安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公安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一)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1.造成就诊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因非法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提交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提交人身伤害鉴定结论。

对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但尚未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事实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或者直接送达的影像资料、邮寄送达回执等其他证据材料;3.再次非法行医的相关证据材料。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冀卫办纠风[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纠风〔2014〕4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和阶段完成情况请及时反馈委纠风办,并纳入民主评议经常性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刘佳琳,电子邮箱:***************。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7月4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九不准”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为大力推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九不准”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4〕1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大力推动“九不准”贯彻执行,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努力营造依法执业、廉洁从业、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医患和谐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冀卫办疾控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疾控函〔2019〕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履行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扎实推进,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履行卫生健康系统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如期实现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确保地方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同步完成。

明确目标责任,研究防治措施,组织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目标。

二、防治总目标(一)新发现及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

(二)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人群碘营养状况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三)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危害,97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卫生标准。

(四)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7个大骨节病病区县和11个克山病病区县全部达到消除标准。

(五)推进水源性高碘病区改水工作,保证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降低水源性高碘危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进行规范简化,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2月2日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生育登记(一)适用对象。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登记办理。

应当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生育而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三)登记机构。

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生育登记。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冀卫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办〔2010〕19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省安委会制发的《河北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安委〔2010〕10号),省卫生厅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了《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附件: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实施方案为开展好全省卫生系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根据《河北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自9月1日至12月10日,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全省卫生系统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整顿行动为契机,在全系统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强化源头管理和责任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危旧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在建建筑,维修施工场所;具有高压氧仓、放射源的科(室)和科研机构、采供血机构、三级生物实验室、运输、保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科研单位;门诊、急诊科(室)、急救中心、集体食堂、学生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办法制[2015]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9.07【实施日期】2015.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冀卫办法制〔2015〕4号)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委直属各单位: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法治河北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分工方案》要求,我委制定了《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7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法治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法治河北建设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分工方案》要求,现就我委贯彻实施法治河北建设重要举措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重要举措项目及分工我委整理出需要由各处室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共56项,具体分工如下:(一)提高委党组依法执政水平1.完善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一般性决策,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必经程序。

严格实施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交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前,须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牵头处室:办公室、法制处参加处室:各处室2.完善委党组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努力推进委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牵头处室:办公室、人事处3.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冀中公安局、唐山保监分局,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委宣传部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2016年8月3日河北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安全,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宣部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战略部署,按照国家开展专项行动和建设“平安河北”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综合管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巡查指导率达到100%;辖区内三级医院警务室设置覆盖率达到100%,其它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积极争取设立警务室。

(二)健全完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畅通投诉通道,医患沟通机构设置覆盖100%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台账,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反馈;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努力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100%县级行政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做到机构、办公场所、经费、人员独立;加快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专项行动结束时,力争实现全省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

(三)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实现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同时,监控范围和监控时段要达到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

三、主要措施(一)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1.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通知》(公治〔2014〕12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

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焚烧纸钱、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公安民警到场后,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坚决予以驱散,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

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

对发生的打砸医疗机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组织足够警力控制现场,坚决果断制止;对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依法严厉打击处理“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

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摸排、深挖幕后,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纠纷,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4.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

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5.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出现伤医、辱医事件或苗头,医院要迅速反应,保护医务人员,终止伤害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并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强警医联动,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强化全院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3〕2号)要求,健全保卫队伍,强化人员培训,装备防护器材和安全保险装备,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实现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要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构建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

要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并做好巡查记录。

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

有关部门要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进行梳理和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部署落实管控措施。

医疗机构要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保卫部门要第一时间到场进行控制,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警,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级以上医院要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实战演练,通过演练查找预案和实战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此提高医疗机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5.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专项行动开展初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通过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专项行动末期,再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医院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省创建平安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问题较为突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强化法制体系建设。

目前,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正在组织专家着手起草我省医疗纠纷调处的地方性法规,各地要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院内纠纷调解处置制度和预案,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台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到事事有登记、事事有反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

要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力争到专项行动结束时,实现我省医疗责任保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

同时,承保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3.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

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

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