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外经贸国商院外字〔201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实现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学习和实习任务,根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国际商学院正式注册报到并在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国籍学生和具有对外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留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交流”是指我院学生赴国外与港澳台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条对外交流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学生国际视野的开拓,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了解,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增加海外实习经历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
我院学生赴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对外交流项目第五条学院针对学生的对外交流项目包括校际和学院范围的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的申请与管理将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请和选拔由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保证派出能体现我院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高水平学生。
第七条学院依据学校的国际化行动方案,进行创新性的探索,制定学生对外交流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方面的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在做好学生对外交流派出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接收国外友好院校交换至我院的交换生选课学习等细化工作,在交换生的数量和质量上严格把关,提升我院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经费与补助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进行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学习、实习并提供资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外经贸学人字[2010]096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人字[2010]096号徐子健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两年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建设的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造就创新人才,优化科研产出,全面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责第四条我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所)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主持流动站工作,成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组长)、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管理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招收规模,经费预算等;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运转;指导院(所)博士后管理及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由人事处长兼任主任,另配专职管理人员一名。
博后办是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流动站对外联络及交流,以流动站名义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组织拟订招收计划,实施招收宣传,办理进、出站手续;监督院(所)博士后招收、中期考核及进出站考核评审工作;负责与企业、社会组织及博士后签订有关协议;其他当由博后办行使的职能。
第七条符合招收条件的院(所)可在本单位学科范围内组织招收博士后,对于学科跨院(所)招收的博士后,应确定唯一院(所)作为博士后管理的隶属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08]13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1989年校长办公会通过制订1995年5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0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2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3年10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5年8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2008年9月校长办公会通过修订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保证学校教学质量,体现公平、公正的考试原则,学校特颁布考试纪律如下:第一条按时进入考场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迟到超过预定考试开始时间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
第二条携带身份证件(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验;(二)考试开始后无学生证或学校认可的证明材料(如学院出具的照片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者,考试无效,按旷考处理;(三)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国家考试、社会考试,考生必须按相关考试要求携带证件(如身份证、准考证等)并将证件置于指定位置;(四)凡伪造、改动、借用他人证件改为本人证件者,没收其证件,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保持考场肃穆(一)考生衣冠不整不得进入考场;(二)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前后对齐、隔列就座,保持安静;(三)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配合监考人员检查、清理座位周围的物品,检查桌面是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如发现周围存在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或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无论其是否属于自己所有或属于自己所为,必须在发卷前报告监考人员;(四)考试开始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不得离座走动。
第四条试卷及考试用纸(一)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包括空白纸张);(二)考试过程中,严禁考生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如确需更换、增加考试用纸,应向监考人员提出,由监考人员根据情况处理。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
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教高司函[2006]168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骨干教师
培训班的函
(教高司函[2006]168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骨干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我司委托你校举办全国高等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班。
参加培训的学员将颁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证书”。
请你校认真做好准备,确保办班质量。
培训班的具体事宜由你校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培训班结束后,请将办班总结报告和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报我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教务字[2010]214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1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1990年制订1999年9月修订2002年9月修订2003年10月修订一、我校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每年可以推荐一定数量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配合进行。
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按每年教育部下发文件确定的比例,落实到各院系。
三、我校各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接受各方面推荐的人数(包括本校推荐给本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能超过研究生计划招收人数的30%,接收研究生入学的专业都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名额公开招考。
四、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
推荐的名单由各院系提出,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交教务处汇总后提交由主管校长参加的校一级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有关会议上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名后张榜公布。
五、被推荐的应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应该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推荐单位要特别注意对被推荐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
在推荐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一贯表现,又要注重对学生的实际技能、创新精神、科研素质以及在业务上是否有培养前途等方面的考察。
具体条件是: (一)德育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良好,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并具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良好素质。
2.在学业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关心社会,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学生,多次被授予涉及道德评价的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的学生应优先获得推荐。
3.操行不端、声誉不好或受过纪律处分者,一般不予推荐。
(二)智育方面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考查课程成绩均合格;考试课程成绩均及格,平均分数(按算术平均数计算)在80分以上;主要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总平均成绩在本班、本年级名列前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第一章学分第一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
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
第三条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
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五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1 1985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93年、1995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年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三)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对外经贸大学保卫处
外经贸学保卫字〔2015〕269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印发《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处(部)级单位: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精神,切实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广泛征求交通联络员、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家属区代表意见,经学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审议,对《关于调整机动车出入证办理范围、办证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外经贸学保卫字 [2012]002号)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新的管理规定。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12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机动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治校精神,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调控机动车进出校园数量和滞留时间,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机动车管理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三条学校与具有停车管理经营资质的专业公司合作,经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规划停车位、道路交通标牌、标线,使用税务专用发票,并进行收费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机动车是指除摩托车外,使用燃油动力、电动力、混合动力驱动,由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挂牌上路行驶的四轮及以上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基本规则第六条一般情况下,除出租车、大型客车、大型工程车外,机动车允许驶入校园。
经车牌识别后,已经办理电子通行证的车辆不缴费驶出校园,社会车辆缴费后驶出校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外经贸学研字[2011]129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研字[2011]129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2011年7月修订)为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拓宽博士研究生培养途径,创新博士生培养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硕博连读”的界定“硕博连读”是指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连续培养的一种培养模式,即:从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优秀者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过程。
该培养模式将以课程为主的硕士生培养阶段和以研究为主的博士生培养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有3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2. 有健全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能够确保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训练的系统性和课程水平的高标准;具备硕博连读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科研训练等基本条件。
(二)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三)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该根据本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作为附件,与申请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报告一起报研究生部审批。
三、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1. 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不含专业学位、单考班和延期阶段的研究生);2.硕士生已完成两个学期的课程学习;3.政治思想及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4.已完成本专业方向2/3的必修课程,且平均积点在3.3(含)以上;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在本专业深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基础。
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通知
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通知为做好应届毕业生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选拔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要求,通知如下:一、学院成立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选拔工作小组组长:洪俊杰副组长:崔凡、曹小勇成员:(排名不分先后)赵鸿韬、殷晓鹏、魏巍贤、王健、施丹、王晓东、刘树林、韩琪、杨志勇、杨伟勇、于晶晶、吴捷、王念双、裴南菲、杨熙二、按专业名额分配表项目分类国贸金融物流国税实验班总数人数175118523152428各专业推荐名额2013646491:1.5倍推荐名额302096974备注:1、学校共向我院下达49个名额,不区分校内和校外名额,也不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名额。
表中各数是推免选拔工作小组按各专业基础人数比例确定的推荐名额;2、如出现个别专业可申请推荐人选少于所分配推荐名额时,将由推免选拔工作小组向其他专业分配;1:1.5倍推荐名额无法满足时,以实际符合学校推免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名额不向其他专业分配。
三、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安排凡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后上报教务处。
四、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生选拔条件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工作管理办法》五、推荐工作各环节时间要求1、9月9日(周二)16点以前学院接受学生的申请,过期不提交者,视为放弃。
学院将根据学生申请,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初选名单。
学生将相关申请表格交至年级辅导员杨熙老师处(博学楼1114室)2、9月10日(周三),学院根据下达至本学院的推免名额及学生提交的申请,以1:1.5比例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进行综合排序,并确定推免生的最终人选和替补人选,相关名单将在学院网站学生园地专栏中进行公示。
【最新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本科生综合评估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本科生综合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生申请综合测评加分程序,保证综合测评加分有序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金融学院组织的活动,现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手册》(以下简称“《学生手册》”)制定本细则。
《学生手册》已有加分规定的,按其加分项目统计。
无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学生申请个人加分流程学生参照《学生手册》和本办法,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9月初)填写《综合测评加分申请表》,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准予加分。
大一学生第一次综合测评加分申报时间为大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3月初)。
第二条综合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分。
第二章加分细则第三条学生干部加分为鼓励学生积极担任学生干部,肯定其在学院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参照《学生手册》,给予任职期间勤奋、负责、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任职贡献加分。
1.凡任职期满一年且尽职尽责者,且经考核合格者,在该学年内担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志服团团长的,加1.5分;担任院学生会副主席及同级别的(分团委委员、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加1.2分;担任学院学生会部长及同级别的(年级大班委、小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加1分;担任院学生会副部长及同级别的(小班班委),加0.8分,担任院级普通干事及同级别的,加0.6分。
2.身兼数职的学生干部以最高分计,不得累加,有其他特殊说明除外;任期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任期内尽职尽责者,奖励分减半计算;任期未满一学期或任期内不能尽职的学生干部不能获得奖励分。
3.可与其他学生干部加分累加的情况有:校学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学业指导助理、红色助手;《金融方舟》、《足迹》编委会成员;院学业指导中----------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心工作人员;班主任助理、“工行杯”组委会成员。
任职满一年,《金融方舟》、《足迹》主编加1分,副主编加0.8分,编辑、干事加0.6分;学院学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加0.4分,红色助手加0.6分;班主任助理加0.6分;“工行杯”组委会部长、主任加0.5分,副部长、副主任加0.4分,干事加0.3分;校学业指导中心相关人员参照学工部公布的加分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计划书的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关于研究计划书的说明
研究计划书(research proposal)
攻读法学博士的目的是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写一篇高质量有创见的法学学位论文。
因此需准备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书。
研究计划书,或称为“选题报告”,是一项研究开始之前的提纲、规划和陈述;既是为了帮助自己梳理文献、整理思路、廓清方向,更应说明研究的动机和意义何在、可能有何成果、为什么它值得评阅人或审查者认可、支持或批准等。
好的研究计划是研究成功和论文写作的重要保证。
研究计划书是法学院博士选拔中的必要文件,也是重要的考察因素。
研究计划书应作为入学后博士论文选题的基础。
为准备研究计划,申请人应把握该领域目前有哪些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有哪些值得研究的领域和题目。
在此基础上,应针对拟研究的问题进行初步性的调查。
研究计划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题目
2、研究背景和意义
3、拟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目的
4、现行研究状况和自己的研究优势
5、本项研究可能取得的创新和突破
6、研究拟采取的方法和理论框架
7、本研究预计的成果和假说
8、研究的日程安排
9、参考文献
研究计划书的全部字数不得低于两万字。
研究计划书的写作一旦被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准申请人报考本院的博士。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研字[2011]131号刘亚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选课第一条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
研究生依据研究生部下发的课程安排,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综合考虑个人学业计划,在导师指导下修读课程,并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条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选课。
研究生新生于入学后第一周内办理选课手续,其他研究生于每学期期中办理下一学期选课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选课要慎重,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改选。
如因特殊情况应当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每门课程最低选修人数不得少于6人,否则不能开课。
如所选课程未能开设,研究生应在开课后前两周内办理改选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私自放弃所选课程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六条凡未办理正常选课(含补选、改选)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无效,其中,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者,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七条对于本校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到校外修读。
研究生确因专业需要而本校又无法开设的某种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
第八条研究生拟前往修读课程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开课单位应为具有研究生培养能力的高校或与我校有学分互相认定协议的国内外高校;2. 所修课程主要内容应当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九条校外修读课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或研究生所在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条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办法见本条例中“修读培养计划外课程”条款。
202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5
05月06日?202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由编辑转载,放心(fàng xīn)阅读,仅供参考!2022年4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政(dǎnɡ zhènɡ)联席会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标准招生工作,进步生源质量,保证我校招生工作正常进展,特制定(zhì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
英文译名(yìmíng):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学校(xuéxiào)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立于1951年。
1953至1999年,由原国家外经贸部管辖。
2022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
2022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六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立的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指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施行细那么;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方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外经贸学教务字〔2013〕107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向其所擅长的专业发展,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跨学院重新选择专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转专业是指跨学院自主选择转换专业。
第二章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和条件第四条除拟转英语学院、外语学院各专业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申请外,转其他学院各专业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申请。
休学和经学校批准出国交流学习、实习的学生可根据实际离校时间顺延。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拟转英语学院、外语学院各专业的学生外,拟转其他学院各专业须修满40学分;(二)所修公共基础课程符合拟转专业要求(含正在修读的课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核、校长批准,允许转专业:(一)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二)学生休学后复学,对应年级无原所学专业者;(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七条因违反校纪受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第八条每名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三章转专业的比例和程序第九条转出和转入学生名额比例分别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10%。
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结合学院情况确定本学院转出和转入学生名额比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正与公平进行。
第十条转专业工作程序:(一)公布计划。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4周前向教务处报送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条件和计划,确定接收学生考核方式,经教务处审核后第5周前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申请。
拟转专业的同学应在学期第7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质量管理,以保障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学位论文表明作者从事专业领域实践和研究取得的成果和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作为申请学位时评审使用。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11]34号),制订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章论文基本要求第五条已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修满相应学分,获得撰写学位论文资格。
第六条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性、应用性和先进性,体现作者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论文写作应在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基础上,对职业领域内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行研究或解决一个(或以上)来源于社会实践、工作实际或具有明确背景的现实问题,具有显著的时间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八条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论文应系统、规范、完整、观点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第九条论文格式应以我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为准。
第十条论文写作应有较充裕的时间,连续投入时间应不少于半年,中文写作正文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不多于3万字,外文写作可进行相应翻译字数折算。
第三章论文形式与内容第十一条论文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项目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产品设计、专题研究论文等。
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实施办法
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的各项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生改革的精神,参照新修订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结合学院实际,修定本条例。
1、学院成立以院长领导,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学生辅导员组成的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领导小组。
2、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名额原则上按各专业人数划分。
3、免试推荐科学硕士专业原则上与原本科专业相同,经济学专业本科生免试推荐攻读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
免试推荐专业硕士专业根据意愿按照名次排序推荐。
4、被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中的推荐条件,要求成绩优良,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均及格(不含重修),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总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学院)名列前茅。
5、对外经贸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保研工作的具体办法:(1)符合推荐条件的同学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学生的条件进行审核。
(3)以三年综合测评成绩(共4次)加权平均分数×80%+所有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方向必修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分数(以教务处所出成绩单为准)×20%为标准,分专业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推荐名次。
(4)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规定,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获得全国或北京地区学科竞赛奖励及发表论文的同学进行名次递进,多次多项获奖不累加,以最高级别奖项为准。
(具体竞赛和论文认定及名次递增办法见《国际经济贸易学院2012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5)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察,确定推荐学生名单,院长签字后报送学校。
6、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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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人字[2009]208号
徐子健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规定
(2009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适应学校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国内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
(一)报考条件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一年,专职辅导员和教辅、管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二年。
2.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条件。
3.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4.所申请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必须是教育部承认的。
5.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报考: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
(3)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其他不允许报考的人员。
(二)报考类型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报考国家统分研究生的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2.专职辅导员、教辅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与从事岗位相关的专业,若报考本校研究生,须服从所在部门和研究生部统筹安排,并且不得占用本校计划内招生指标。
(三)学习期间的管理
1.在职培养的研究生要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任务,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等。
2.在职学习的研究生,每年应以学年总结的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成绩。
3.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4.在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5.在职在岗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在职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待回岗工作后补发工资,岗位津贴不予补发,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
(四)培养经费和服务期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凡经学校批准,经研究生考试合格,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最多可报销人民币50,000元;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30%,个人承担70%,学校最多可报销人民币20,000元。
2.录取时,先由个人交付学费,在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凭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学费收据和人事处批准备案表等由学校按比例返还。
3.在职攻读研究生课程班、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4.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职工发生的上述学费由本部门和职工本人参照上述比例自行承担。
5. 由学校或部门报销经费的研究生,毕业后须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三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五年;未满服务期调离、辞职等,须向学校返还学校已经承担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五)报考程序
1.报考人员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部门领导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3.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报人事处签署意见,未经人事处签署意见的,不予报销相关学费。
4.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
二、进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入站条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申请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原则上须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三、国内非学历培训
1.为提高教职工在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校组织该领域的人员参加非学历培训。
2.各部门、个人的非学历培训计划要符合学校的总体思路和统一安排,要有详细的培训方案、内容、日程安排等,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将下一年度的非学历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列入学校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3.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计划由学校支付培训经费,为合理安排我校职工培训经费开支,各部门培训经费报销的比例由人事处实行总量控制。
4.各类国家规定的岗位资格培训(教师资格除外)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其培训经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
5.未经学校批准的部门、个人的培训经费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
6.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部门或职工发生的上述培训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四、公派出国进修
1.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国进修的遴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
2.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派遣、逾期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其他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派遣人员出国进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凭学习期满证明文件等有关书面文件到人事处报到,在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写出进修报告,交学院(所)审查备案。
4.出国进修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后予以补发。
在国外进修期间,停发岗位酬金和校内其他薪酬,回国后不予补发。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须持学校批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6.出国进修人员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外进修满六个月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一年;在外进修满一年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两年;在外进修一年以上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三年。
7.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人员按照学校(96)外经贸学人字第052号及相关文件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五、国外学历教育
国外学历教育的费用,除了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否则由本人负担,学校不负责报销。
六、自费留学
自费出国人员原则上应与学校脱离工作关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待学成回国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学校发展需要,双向选择,重新就业。
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此规定不包括中层干部和党员非学历培训。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经攻读或攻读完相关学位的人员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规定>>(外经贸学人字(2007)057号)文件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