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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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人字[2009]208号
徐子健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规定
(2009年10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适应学校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国内培养的硕士生、博士生
(一)报考条件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一年,专职辅导员和教辅、管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一般需入校工作满二年。
2.符合国家关于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条件。
3.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4.所申请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必须是教育部承认的。
5.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报考: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
(3)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其他不允许报考的人员。
(二)报考类型
1.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报考国家统分研究生的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2.专职辅导员、教辅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可报考与从事岗位相关的专业,若报考本校研究生,须服从所在部门和研究生部统筹安排,并且不得占用本校计划内招生指标。
(三)学习期间的管理
1.在职培养的研究生要承担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任务,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等。
2.在职学习的研究生,每年应以学年总结的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成绩。
3.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4.在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5.在职在岗培养的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工资、岗位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在职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待回岗工作后补发工资,岗位津贴不予补发,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绩效津贴。
(四)培养经费和服务期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凡经学校批准,经研究生考试合格,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50%,个人承担50%,最多可报销人民币50,000元;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30%,个人承担70%,学校最多可报销人民币20,000元。
2.录取时,先由个人交付学费,在毕业取得相应学位后,凭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学费收据和人事处批准备案表等由学校按比例返还。
3.在职攻读研究生课程班、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的人员,费用全部自理。
4.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职工发生的上述学费由本部门和职工本人参照上述比例自行承担。
5. 由学校或部门报销经费的研究生,毕业后须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三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学校服务满五年;未满服务期调离、辞职等,须向学校返还学校已经承担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五)报考程序
1.报考人员到人事处网站下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部门领导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
3.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报人事处签署意见,未经人事处签署意见的,不予报销相关学费。
4.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
二、进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入站条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申请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原则上须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
三、国内非学历培训
1.为提高教职工在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校组织该领域的人员参加非学历培训。
2.各部门、个人的非学历培训计划要符合学校的总体思路和统一安排,要有详细的培训方案、内容、日程安排等,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将下一年度的非学历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列入学校职工培训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3.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计划由学校支付培训经费,为合理安排我校职工培训经费开支,各部门培训经费报销的比例由人事处实行总量控制。
4.各类国家规定的岗位资格培训(教师资格除外)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其培训经费一律由个人自行承担。
5.未经学校批准的部门、个人的培训经费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
6.财务独立核算的部门,其部门或职工发生的上述培训经费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四、公派出国进修
1.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国进修的遴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
2.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派遣、逾期处理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其他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派遣人员出国进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凭学习期满证明文件等有关书面文件到人事处报到,在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写出进修报告,交学院(所)审查备案。
4.出国进修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后予以补发。在国外进修期间,停发岗位酬金和校内其他薪酬,回国后不予补发。
5.公派出国进修人员,须持学校批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6.出国进修人员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外进修满六个月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一年;在外进修满一年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两年;在外进修一年以上者,须自回国报到之日起在校服务满三年。
7.出国进修逾期不归人员按照学校(96)外经贸学人字第052号及相关文件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五、国外学历教育
国外学历教育的费用,除了与学校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否则由本人负担,学校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