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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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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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 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 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 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 面批准审查义务的, 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 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减少;
第四十二条 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 证金,但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
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
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 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 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 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 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户服务、销售推广和风险管理等职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许可证要求、销售行为规范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许可证要求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需要依法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许可证要求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和专业素质,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保险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保证客户的权益。

2.从业人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以提供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和风险评估。

3.经营范围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以便在合规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三、销售行为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

以下是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1.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产品的条款、费用、保障范围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客户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2.销售技巧: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手段,不得向客户承诺无法实现的利益,并应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利益冲突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行为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以维护客户利益。

4.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客户信息。

四、投诉处理机制为了有效解决消费者与保险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1.投诉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准确记录和受理投诉信息。

2.调查核实:保险代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或机构,确保公正、客观地处理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了完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确保保险代理经营服务活动合法有序,促进保险代理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原则1.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2.负责任地开展经营活动。

3.积极改善服务质量,确保服务效果。

4.遵守业务程序,实行严格的内控要求。

5.营造良好的客户信任氛围。

6.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细则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经营活动:1.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取得当地保险业管理中心的批准。

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紧密的内部管控机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针对客户群体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定期对客户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4.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研究人员针对保险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行为和需求。

5.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如客户的选择、交易的谈判、保单的核保以及出单等,及时履行应尽义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

6.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业务人员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尊重客户的合法权利,维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7.保险代理机构要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合理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违背保险原则。

四、保险代理机构责任1.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2.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作,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服务。

3.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调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投保要求,如实报告、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及时办理保单出具等工作。

4.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认真履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如有任何责任,应当及时承担。

5.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以人性化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同时从事其他相关业务活动,但保险业务必须占主要地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履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素质,并具备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保险业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和稳定发展。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具备发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资金实力;(三)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和技术条件;(四)具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接受监管的条件;(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股权形式或其他形式提供注册资金;(二)注册资金数额应当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三)注册资金应当符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业务规模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后,应当在30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并说明理由。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4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一节设立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一节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五章经营规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是指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运作和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整理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准入和退出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规定提交注册登记材料,并通过保监会的准入审批方可取得经营资格。

2.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退出市场,包括申请注销、合并、清算等方式,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程序。

二、机构业务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相应的保险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办理保险理赔等。

2. 保险代理机构要严格履行客户诚信和保密义务,确保客户的隐私安全和权益保护。

三、机构运作和管理规定:1. 保险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并定期向保监会报告经营情况。

2. 保险代理机构要保障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资质考核,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3. 保险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复和处理。

四、监督和处罚规定:1. 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和评级。

2. 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是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则和补充。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发布和执行可以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多涉及到非现金性的金融交易,对财务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环。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引擎,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客户的投保率、市场的发展状况等。

因此,科学管理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职能职责,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树立保险代理机构的规矩和纪律,充分发挥保险代理机构积极作用,行业部门特制定了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络宣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严格的信息传播准则,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捏造宣传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施加误导性广告,不得利用媒体宣传做出不实宣传,不得超越保险合同规定,不得恶意宣传他人和其他机构业绩,不得实施差别化推销,不得引诱投保人签署不实合同。

四、经营管理1.申请资格(1)营业执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在保监会指定的业务类别登记,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资质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条件,且能够提供完善的保险代理服务及承诺满足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2.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合理配置办公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对外宣称的业务及服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保险代理业务的价格机制、信誉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供投保人选择和参考,并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披露相关信息。

4.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提示投保人保险事宜,正确理解客户保险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符合投保人实际需求,建议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投诉处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到对客户投诉及时答复。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对保险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本文将从保险代理的定义、管理要求、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定义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表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和理赔服务。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1. 资质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具备设立与经营所需的资金、场所、人员等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2. 执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遵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资格。

3. 客户保护:保险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4. 内部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

同时,代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5. 风险防控: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1. 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其主要业务是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并对产品的条款和保费进行详细解释。

2. 提供保险咨询:保险代理机构应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咨询服务,包括保险政策、理赔流程、保险条款等方面的咨询,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协助理赔:保险代理机构是客户的代理人,应在客户需要理赔时协助其办理理赔手续,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保险代理机构应公开自身的联系方式、执业资质和经营情况,以便客户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监督。

四、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对其设立、执业、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行业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以外的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律管理,诚信经营。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代理办理未经核准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注册,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格审批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与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相适应的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个人,应当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能力,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组织、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财务安全。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提供的经营场所的产权、租赁证明;(三)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合法经营许可证明;(四)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拟设立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第九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保险代理注册手续,颁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证书。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二)分支机构的产权、租赁证明;(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四)分支机构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是指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进行管理的规定。

具体内容涉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经营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

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注册要求: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素质、经验要求等。

2. 经营范围: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理国内外保险产品、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等。

3.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包括诚信原则、保密义务、市场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代理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

4. 资本要求: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代理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5. 监督检查:明确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等,以确保代理机构的合规经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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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事项。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定义和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并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3. 主要负责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4. 能够保障客户利益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和限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1.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2. 不得随意变更业务经营范围;3. 不得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4. 不得与其他保险代理机构联合从事保险业务。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是保证机构合法运营的重要手段。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申请人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与注册有关的材料;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核意见;3. 如符合注册条件,应颁发注册证书,否则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出续期申请。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是保障机构健康发展的关键。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内部管理要求:1. 设立并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2.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3. 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客户权益保护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把客户权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 概述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部分,承担着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效益,保险行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2. 注册与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及专业水平,所有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注册过程需要符合一定的审查与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2.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背景: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保险业务、金融知识和市场经验,确保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

2.2 信誉与行业背景调查:保险代理机构的信誉和行业背景应符合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3 资金与管理能力: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并能保障日常运营所需的经费。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应有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3. 业务范围与限制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根据其注册类别和获得的许可证明进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3.1 保险产品销售: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推销并销售各类保险产品,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购买指导和理赔服务。

3.2 咨询服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保险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保险产品评估、风险管理和投保建议。

3.3 理赔代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代表客户进行理赔事务的处理与协调,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户的隐私权受到保护。

4. 风险监管与防范为了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也需要自行进行业务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1 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4.2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和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费用标准和投保条件等。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6•【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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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节保险代理机构管理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 )批准。

A.中国证监会B.中国保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国务院
[答案] B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有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是( )。

A.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B.中国人民银行
C.保险行业协会D.中国银监会
[答案] A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3.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 )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A.保险人B.经纪人C.投保人D.保险公司
[答案] C
4.下列不属于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遵循的原则的是( )。

A.自愿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盈利性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C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5.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不能采取下列( )组织形式。

A.合伙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无限责任公司
[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ABC三项均是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法定组织形式,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6.甲乙丙丁四人准备以合伙形式成立一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其注册资本最少为( )。

A.10万元B.50万元C.500万元D.1000万元
[答案] B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7.(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A.保险公司员工
B.在校大学生
C.曾受刑事处罚,刑满未满五年的人
D.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 D
8.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是( )。

A.分支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B.申请前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C.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D.内控制度健全
[答案] B
[解析] 参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9.保险代理机构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A.1家B.2家 C 3家D.4家
[答案] C
10.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 )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A.200万B.500万C.1000万D.3000万
[答案] A
11.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A自开业之日起( )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A.5日B.10日C.20日D.1个月
[答案] B
1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缴存。

A.10% B.15% C.20% D.25%
[答案] C
13.下列不属于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的例外情形的是( )。

A.注册资本减少的
B.出资减少的
C.依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
D.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 D
[解析] 参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4.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A.15日B.30日C.10日D.2个月
[答案] B
15.某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现申请换发许可证,保监会应当准予换发的情形是( )。

A.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5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B.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C.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条件的
D.0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答案] A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本题中A选项没有达到6个月的期限。

16.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
(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0日B.20日C.30日D.2个月
[答案] B
17.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如果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如果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 )
A.2个月;1个月B.30日;20日C.20日;10日D.3个月;2个月[答案] A
18.《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了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情形,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定注销情形的是( )。

A.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B.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C.连续3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
D.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答案] C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中国保监会才可以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19.下列关于保险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B.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做出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C.保险代理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告保监会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形式D.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可以保留原许可证。

[答案] A
[解析] 参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0.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代理机构前( )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

A.1 B.2 C.3 D.5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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