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移送标准、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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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一)欠薪责任主体。严格按照鄂人社发〔2014〕39号规定认定欠薪移送责任主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仍拖欠工资的,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严禁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工程款或劳务款争议,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二)欠薪证据调查。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责令支付文书可以不明确具体的支付金额,但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能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移送标准。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三)逃跑藏匿认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

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四)支付行为认定。除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外,尚有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可变现资产的,可认定为有支付能力。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五)责令支付文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严格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程序

(一)法律文书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支付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责令支付文书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

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

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

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律文书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受

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

达人主营业地址不在本地,但在本地有工程项目部、办事处等,可由项目部、办事处负责人

或工作人员签收。

(三)移送案件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四)移送案件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投诉人投诉材料,劳动

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及相应书证、物证、有关检验报告或

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责令支付文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一)主管工作部门。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内设机

构分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

(二)提前介入机制。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1、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4、群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讨薪事件;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

(三)联合督办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建立重大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分级联合督办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相互协助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相互协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和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

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内回复意见。

(五)联席会议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查处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六)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荆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有效开展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录入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并上传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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