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移送标准、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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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大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年未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岁末年初通常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时期,为有效防止因企业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等社会治安问题,12月14日,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三方面抓好此项工作:一、高度重视抓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实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

我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站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协作抓落实一是我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将积极会同县人社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认真排摸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性信息。

同时,我局也会及时将获取的拖欠工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形式定期交换举报投诉、案件侦办等信息资源。

二是会同人社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派出民警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证据采集和案件协调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对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的国泽光电、明悦天街、白家大佛寺等10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证据材料。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这类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处理流程如下:
1. 农民工报案,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等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调解协商,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尝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调解协商成功,问题可能会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3. 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欠薪,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措施。

4. 诉讼维权,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农民工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薪,但用人单位仍
拒绝执行判决,农民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流程上的差异,但通常来说,以上流程是比较普遍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一般程序。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法律文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法律文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薪案移字〔〕号
公安(分)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薪案移字〔〕号)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册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公安(分)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

现你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局复议。

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立案监督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分)局。

但该局以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我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通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用工名册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人 社 部 门应 当及 时通 报 公 安机 关 , 公 安机 关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置 。这 些 都 保 证 了欠 薪 案 件 的移 送 工作 能够 得 到依法、 效办理。 高
五 、 通 知 》 人 民 法பைடு நூலகம்院 、 民检 察 院 、 社 部 门 、 《 对 人 人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建 立协 作 沟 通 机 制提 出 了具 体 要 求
《 知》 移 送 工 作 的 程 序 作 出 了非 常 明确 的规 定 。 通 对
《 知 》 求 , 立 沟 通 机 制 , 保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通 要 建 确
法 与刑 事 刊法 工 作 有 效 衔接 。 办 理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在
人 社 部 门 向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 当 附 有 《 应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送 书》 涉 嫌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犯 罪 案 件 凋 、 查报 告 、 案 的 有 关 书 证 、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涉 嫌 犯 罪 的 涉 物 材 料 。 安 机 关 对 人 社 部 门移 送 的 涉 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公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于 涉 案 人 员众 多 、 嫌 跨 应 对 涉 区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社 计账 簿、 移财产 、 匿、 力抗拒执 法等紧 急情形下 , 转 逃 暴
薪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认 了被 拖 欠 的 工 资 数额 。 岗区 局 劳 确 龙
动 监 察 _ 队 向该 公 司公 告送 达 了 《 监 察 限期 改 正 指 令 人 劳动 书》 要 求 该 公 司 限 期 改正 。 , 根据 员 工 申请 , 岗区 局 启 动 龙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别 在2 1年 9 2 曰和 l 月 l 日两 次 垫 分 01 月 3 0 8 付 12 员 工工 资 1万 多 元 。 此 期 间 陈族 均 未 露 面 , 3名 O 在 也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保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

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精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精选】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4〕202号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334次渝人社发〔2014〕202号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2014年9月17日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

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页眉可删)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如何进行的?导读:1、对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为你推荐】离职证明?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试用期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基本工资? 提前退休条件? 劳务派遣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的日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监察执法机关查处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的案件不断增多,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

如何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避免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违法,成为摆在广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涉及到的相关罪名(1)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修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危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的调查报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认定难题及建议调查报告摘要: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总量屈指可数、判刑率不高等问题,存在对“劳动报酬”范围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存在理解分歧与规定空白、“有能力支付”的判定标准不明等问题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范围、对“政府有关部门”应作限制性理解、责令支付的方式可考虑增加公告送达。

关键词: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支付能力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现状(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

目前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但侦查机关移送作为刑事处理的案件总量仍屈指可数。

根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件12人,其中2013年6件6人,2014年5件6人。

这反映出2013年1月《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人社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数增加,但也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仍不大。

(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有一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袜厂,其中涉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7件,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

由此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发生与经营管理不规范之间也常具有密切关系。

(三)客观上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统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11件案件中,有8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四)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统计,劳动者多以信访方式追讨工资,在11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有5件涉及劳动者以集体信访,对政府施压的方式追讨工资,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

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
移送的联系机制, 强联动配合, 加 确保 工 作 衔 接 顺 畅 , 件 查 处 案 及时有力。 用法 律 武器 有 力 保 障劳 动 者 的劳 动报 酬 权益 。
合 法 有效 且 不 损 害 公 共利 益 或 者第 三人 合 法 利 益 的 . 没 有新 在 证 据 出 现 的情 况 下 . 裁 委 员会 可 以依 据调 解 协 议 作 出仲 裁 裁 仲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法 律 文 书送 达 本人 的情 况 下 , 力 人
资源 社 会 保 障部 门 可 以 在行 为人 住 所 地 、办公 地 点 、 产 经 营 场所 或 者 建 筑施 工 项 目所 在地 张 贴 责 生
令支付的文书. 或者 采 取 将 责令 支 付 的 文 书送 交 其
现 的 职务 犯 罪线 索 应 当认 真 审查 , 法 处 理 。 依 人 民法 院主 要 负责 依 法 受 理 、 审理 各 类 拖欠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 其 中 构 成 犯 罪 的 , 坚 决 依 法 追 究 对 要 刑 事 责任 此 外 ,通 知 》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部 门在 监 督 《 对 检 查 中 发现 拖 欠 劳动 报 酬 的企 业 主 逃 匿. 达 责 令 送 其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法 律 文 书 的 问题 做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于 已经 逃 匿 的 行 为 人 , 对 在无 法 直 接 将 责令 其
查。 对违 法 事 实 清楚 、 证据 确 凿 的 案件 , 应及 时责 令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劳 动 报 酬 。对 涉嫌 犯 罪 的案 件 . 将 案 件 向同级 公 应
安 机 关移 送 。 抄送 同级 人 民检 察 院备 案 并 公 安 机 关 主要 负 责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门移 送 涉 嫌 犯 罪 的 拒 不 支付 劳 动 报 酬案 件 . 行 审 查 决定 是 否 立 案 。认 为 有 进 犯 罪 事 实 ,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法 立 案 . 查 明犯 罪 事 实 , 需 依 并 正 确 运用 法 律 惩罚 犯 罪 . 障劳 动 者 的合 法权 益 不 受侵 害 保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4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鸿忠书记在参加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党组2017年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在全系统实施了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面向全市各相关单位开展集中询访对接活动,征求人力社保政策举措、管理经办、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并逐一进行了核实答复。

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市人力社保工作,现将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的问题答复意见集合成辑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集中询访对接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一)一、关于“个别职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联系不上本人,没有本人签字又无法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档案无法转移”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时无法联系到本人,可通过寄送挂号信或在市级主流媒体登报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仍无法联系上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退工及告知手续,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档案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和转出转入地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确认,无需退工人员签字。

二、关于“部分企业办理退工手续不及时,导致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后,新就业单位无法为其办理就业登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不办理退工手续,由新的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关于“办理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手续,需要提供认定人及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未(再)婚证明、无工作无收入证明等材料,现在相关部门(公安、民政等)不予办理,街镇劳服核实团难”的问题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无法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意见作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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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一)欠薪责任主体。

严格按照鄂人社发〔2014〕39号规定认定欠薪移送责任主体。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仍拖欠工资的,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严禁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工程款或劳务款争议,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二)欠薪证据调查。

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责令支付文书可以不明确具体的支付金额,但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能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移送标准。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三)逃跑藏匿认定。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

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四)支付行为认定。

除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外,尚有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可变现资产的,可认定为有支付能力。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五)责令支付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严格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程序
(一)法律文书送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支付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责令支付文书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

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邮寄
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
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律文书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


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
达人主营业地址不在本地,但在本地有工程项目部、办事处等,可由项目部、办事处负责人
或工作人员签收。

(三)移送案件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四)移送案件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投诉人投诉材料,劳动
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及相应书证、物证、有关检验报告或
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责令支付文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一)主管工作部门。

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内设机
构分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

(二)提前介入机制。

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1、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4、群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讨薪事件;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

(三)联合督办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建立重大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分级联合督办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相互协助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相互协助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和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
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

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内回复意见。

(五)联席会议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查处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六)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荆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有效开展案件查处衔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录入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并上传责令支付
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录入移送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信息。

(七)案件抽查机制。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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