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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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01月11日昆仑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人社发【2009】8号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加班工资支付
(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
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部分公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五)非全日制人员的加班工资支付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
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均未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确定。
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定期检查等方式,依法对用人单位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