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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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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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文件汇编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2010年4月目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 (1)关于惯彻实新党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 (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陪[2010]7号 (9)失业保险条列 (27)印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201号 (37)关于乌鲁木齐市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陪[2007]32号 (51)关于乌鲁木齐市困难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程序的通知乌劳[2009]191号 (58)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 (61)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6]167 (7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 (7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07]93号 (76)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8)37号 (77)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乌政办[2009]24 (82)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乌劳[2008]33 (83)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08]220号 (84)关于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的通知乌劳[2008]257 (86)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的通知乌劳[2008]258 (88)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乌劳[2009]57 (94)关于提高乌鲁木齐生育保险待遇关于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08号 (9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1009]119号 (96)生育保险政策知识答题 (10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108)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14号 (111)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乌劳[2009]15号 (11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秩序,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派遣用工的单位(包括区外在我区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办公条件等;2.劳务派遣机构专职管理人数和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3.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等制度及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足2年,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等。

5.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动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6.用人单位是否使用不具备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派遣用工行为;7.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人社部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

关于加班补贴调整的通知

关于加班补贴调整的通知

关于加班补贴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对加班补贴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一、加班补贴标准提高
自即日起,公司将提高加班补贴标准。

加班时间在每天工作时间外的部分,按照原标准的1.5倍提高至2倍计算。

希望通过提高加班补贴标准,能够更好地回馈员工的辛勤付出。

二、加班补贴发放方式调整
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发放加班补贴,公司将调整发放方式。

加班补贴将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不再单独结算。

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工资条,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三、加班补贴申请流程变更
为了规范加班补贴的申请流程,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公司决定对加班补贴申请流程进行调整。

员工需在当月底前将加班情况及时报告所属部门主管,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备案。

逾期未报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加班补贴。

四、关于节假日加班补贴
对于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标准支付相应的节假日加班费用。

请各位员工在节假日加班时务必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备案,以便顺利领取节假日加班补贴。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配合公司对加班补贴的调整措施。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员工的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最近,部分地区询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为统一口径,正确理解和贯彻新政发[1997]107 号文件精神,根据统一办法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如何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今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都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办法确定的标准给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的问题。

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第四条就是按照这一规定制定的。

其含义是:从[1997]10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都应按照统一办法的有关规定给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新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

不包括10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此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除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计发办法。

二、关于如何理解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使用范围问题。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第三条的前提是必须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藏人社办〔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办〔2021〕11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为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劳动者报酬权益,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岗位,有利于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会暨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细致做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和18元/小时。

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

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7.5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范围(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关于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

关于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劳动法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那么,在劳动者应当休息的时间里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呢?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随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5)中秋节,放假1天(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新人社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疆各单位:2011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将原规定,即“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修改为“肉孜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古尔邦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

鉴于此,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肉孜节、古尔邦节四天节日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各族职工在这四天工作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各族职工加班工资。

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8号)关于“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废止。

2013年2月5日。

昆山加班费计算方法

昆山加班费计算方法

昆山加班费计算方法昆山加班费计算方法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新人社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字〔2011〕50号),对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中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总工会: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切(共7页)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阶段(200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通知关于员工加班工资结算规定调整

通知关于员工加班工资结算规定调整

通知关于员工加班工资结算规定调整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的加班工资结算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满意度,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员工加班工资结算规定进行
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加班工资计算方式调整
从即日起,公司将采取新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新的计算方式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1.75×1.5×加班小时数。

其中,基本工资为员
工上月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21.75为一个月平均工作日数,1.5
为加班时的加班倍率。

二、加班工资结算时间调整
为了让员工能够更及时地领取到加班工资,公司将加快加班工资
的结算周期。

自本月起,公司将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的加班工资结算,并于当月25日前将加班工资发放到员工账户中。

三、节假日加班工资待遇调整
针对节假日加班情况,公司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节假日正常加班
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执行,同时公司将额外发放节假日补贴作为
鼓励。

四、其他事项
员工在申请加班时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批
准后方可进行加班。

加班需真实记录加班时间,不得存在虚报或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加班的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汇报情况,并在事后填写相关的加班申请表格。

以上为公司对员工加班工资结算规定的调整内容,请各位员工务
必遵守并配合执行。

希望通过此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提
高公司运营效率。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最新)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单位⽣产和⼯作的需要在规定⼯作时间之外继续⽣产劳动或者⼯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那么劳动法对加班费有没有规定呢?下⾯请看⼩编为您整理的劳动法加班费规定,仅供参考!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1、《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4⼩时的⼯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 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3、《〈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可实⾏综合计算⼯时⼯作制? 对于因⼯作性质或⽣产特点的限制,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等其他⼯作和休息办法的职⼯,企业都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作时间等适当的⼯作和休息⽅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实⾏不定时⼯作制的⼯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资制度和⼯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六条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第三⼗七条对实⾏计件⼯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六条规定的⼯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关于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

关于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各位员工: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对加班情况进行调整,并对加班补贴的发放做出以下通知:一、加班补贴标准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公司对加班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按照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周末加班:周六、周日加班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按照每小时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节假日加班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按照每小时基本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补贴发放规定为了保证加班补贴的及时发放和公平性,公司制定了以下发放规定:加班补贴将于每月底结算前发放至员工工资卡或银行账户中,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加班补贴的具体金额将以实际加班时长为准,由考勤系统自动统计并计算。

若员工对考勤系统统计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发放前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经核实后再进行调整。

三、注意事项为了确保加班补贴的正常发放和员工权益,请各位员工务必遵守以下注意事项: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主管请示,并经批准后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情况不予支付加班补贴。

加班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利用加班时间进行私人事务或无关工作。

对于连续加班较多或存在长期超时工作情况的员工,公司将会进行跟进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并配合公司对加班补贴的调整和发放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谢谢!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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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01月11日昆仑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新人社发【2009】8号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加班工资支付
(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
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支付
对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部分公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五)非全日制人员的加班工资支付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

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三、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或者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制度均未规定的,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确定。

依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定期检查等方式,依法对用人单位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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