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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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年11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我院目前实际2%)

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我院目前实际86%);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我院目前实际7%)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生占

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技术人员

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

2、医生:护士=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病房医师

(1)普通病床:医师=1:0.2

(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

(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 1:0.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

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

(4)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

(5)手术床:医师= 1:1-1.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

2、门诊医师:

(1)医师:病人=1:48 (1医师接诊6人/小时)

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

(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 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诊量100人次,

增减医师5~7人。)

(2)门诊手术医师:日门诊手术例数= 1:5 (自定)

(3)急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5人(管理年)

(4)透析医师:透析床位= 1:10 (自定)

(5)教学科研机动职数:给到科室医师职数内

50张床一下1个职数、以上2个职数,有公共服务、公共事件、学系、重点科室等因素可适当增加1个职数。(自定)

(二)护士

1、床位:病房护士= 1:0.4 (管理年)

2、床位:重症监护室护士= 1:2.5~3 (管理年)

3、妇产科助产士:妇产科病床= 1:8~10

产房产床:护士= 1:2 (管理年)

4、婴儿室护士:婴儿床= 1:3~6

(90年,护士:婴儿床= 1:3)

5、手术室护士:手术台= 2~3:1 (管理年,要求〉3:1)

6、注射室护士:总病床数= 1.2~1.4:10

7、供应室护士:总病床数= 2~2.5:100

8、急诊护士:总病床数= 1~1.5:100

急诊流水病人:护士= 10:1 (管理年)

急诊留观病人:护士= 2:1 (管理年)

监护室病人:护士= 1:2.5 (管理年)

抢救室病人:护士= 1:2.5 (管理年)

9、门诊护:门诊医= 1:2

三、医技科室人员

1、床位配比

(1)检验人员:占卫技4.6%

检验师:病床= 1∶100~120,

其它检验人员:病床= 1∶30~40。

血库人员:病床= 1∶120~150。

(2)药剂人员:占卫技8%

药剂师:病床= 1∶80~100,

其它药剂人员:病床= 1∶15~18,

中药炮制、制剂人员;病床= 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病床=1∶50~60。(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病床= 1∶100~150,

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5)营养人员:营养人员:病床= 1∶100~130。

(6)病理人员:

病理医师:床位= 1- 2:100 京卫医字〔2009〕57号

病理医师:技术人员+ 辅助人员= 1:1:

〔病理人员:病床= 1∶100~130。(原文件)

病理医:总床位>1~1.5/100 (管理年)〕

(7)麻醉人员:麻醉人员:手术台=1~1.5∶1。

2、设备配比

(1)放射技术人员:机器台数= 1.3—1.5∶1。

(2)B超医师:机器台数= 1.5:1

四、特殊领域人员要求

1、生殖中心:卫生部〔2003〕176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少于3人。

2、医院感染管理科:

卫生部《医院感染监测规范》〔2009〕(WS/T312-2009)

医院应按每200-250张实际使用病床,配备1名医院感染专职人员。

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检查标准:每250张床配备1名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3、疾病预防控制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疾病预防控制处(科)的通知》京卫人字〔2007〕79号

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处的人员编制三级医院3-4人。

五、职能管理部门人员配置(上海编制,仅作参考)

1、党办:工作人员:职工人数= 1:300-500

2、院办:工作人员:病床数= 1:200-250

3、人事处:工作人员:病床数= 1:100-150

4、医务部:工作人员:病床数= 1:150-200

5、门诊部:工作人员:病床数= 1:150-200

6、护理部:工作人员:病床数= 1:150-200

7、科教处:工作人员:病床数= 1:300

8、财务处:工作人员:病床数= 1:14-18

9、保卫处:工作人员:病床数= 1:150-200

10、总务处:工作人员:病床数= 1:100-150

11、设备处:工作人员数= 1%职工总数

12、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职工人数= 1:5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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