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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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简称上外浦东附中),地处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研教育区,是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全国重点外国语学校之一,学校承担着向高校输送外语人才优质生源的重任,每年向全国重点大学外语类专业推荐保送20%以上的优秀毕业生。

学校创办于1996年秋,由香港著名实业家李嘉诚先生捐资启动建设,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提供土地,浦东新区政府主管,上海外国语大学承办的一所以外语教育为特色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

学校占地119亩,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拥有初、高中共七个年级,除按国家计划开设的中学阶段课程外,开设英、德、法等多种外语课程。

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副校长、现上海管理教育学会会长朱建国担任校长兼党总支书记。

学校拥有高标准现代化的软硬件设施,包括电脑房、语音室、电子阅览室、天文馆、学术报告厅和400米标准塑胶环型跑道,还拥有校园网、实验室、图书馆、教师备课中心、体育馆、小剧场、4幢学生公寓等高标准配套设施,并为所有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学校拥有一支依托大学的年轻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更拥有“把学校建成能适应未来国际竞争需要,具有扎实外语基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摇篮”的宏大目标,以及“不放弃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的核心理念,拥有科学的课程体系、先进的教学方法,以及和谐的教育环境,确保每一个学生在这里成长为谦冲自牧、个性自由、学识丰富、情操健康的优秀人才——自2003年以来,学校连续十届高三毕业生高考上线率100%,2010、2011、2012连续三年更是100%达到本科分数线,同时还有许多学生进入美国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英国剑桥大学、牛津大学,法国巴黎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等世界名校深造。

2011年,学校审时度势,把准时代发展的脉搏,制定了新一轮发展规划,在已有基础上,教育国际化成为学校新的发展方向,学校已经成为浦东新区国际理解教育首批重点实验学校,以及上海市中外合作课程的试点学校,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一所真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新型学校,就会矗立在东海之滨。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章程
序言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地处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研教育区,是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拥有向全国重点大学外语专业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学校,是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国际课程试点学校,学校承担着向高校输送外语人才优质生源的重任。

学校创办于1996年秋,是由香港著名实业家李嘉诚先生捐资启动建设,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提供土地,浦东新区政府主管,上海外国语大学承办的一所以外语教育为特色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简称上外浦东附中);英文表述为Pudong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达尔文路91号;邮政编码为201203;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主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7年制(高中、初中)教育的公办寄宿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本校面向上海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学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在沪台胞、港澳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的应届小学五年级毕业生(以浦东新区为主),办学规模为7个年级4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000人。

本校国际课程班(高中)另有规模不超过6个班级和150名学生。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本校以“把学校建成能适应未来国际竞争需要,具有扎实外语基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摇篮”为办学目
标;以“以德为先,以人为本,人为为人”为核心理念;本校以“进德修业”为校训。

本校办学的主体特色是外语教育,外语教育的文化本质是国际化,我们以“多语发展,英语见长”的特色创新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

第六条本校标识:
1. 本校校徽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结构,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橄榄枝象征对和平与友谊的向往。

两者衬托并环绕着校名英译的简称SISU(上海外国语大学)和PFLS(浦东外国语学校)。

2. 本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白色,中央分别印有咖啡色校微和中文校名。

第七条本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本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

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群众评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经费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研究发展部和国际交流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务办公室下设人力资源中心、服务保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事、接待、宣传、档案、计划与总结以及后勤保障等本校日常行政事务;教学管理部负责本校课程与教学工作,下设课程中心;学生工作部负责本校学生德行培养与训练;研究发展部负责本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国际交流部负责本校国际课程和对外交流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本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以及工会主席,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成立教师发展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和工作组),负责制订本校教师发展整体规划、教职工专业培训等有关本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工作事项;成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议决策。

参加校务会议的人员除校务委员会成员外,校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请其它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由校长主持。

重大事项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本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

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本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 本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校学生会维权部)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校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2. 本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本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本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本校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和国际交流部分工配合,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 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本校德育工作,包括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防国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具体工作有制订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德育工作经验,制订学生在校行为规范,设计策划组织学生教育
主题活动,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培训指导和考核班主任工作,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档案等。

2. 教学管理部主要负责本校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常规管理、学籍管理,教学改革以及学校课程建设等,具体工作有制订教学工作计划,总结教学工作经验,编制课表,招生和毕业生工作,教研组管理;参与教师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等。

3. 国际交流部负责国际课程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课程结构、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1.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制订计划,组织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等。

2.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包括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和上级教研部门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3.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本校班级管理,实行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的班主任负责制。

班主任是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建设的责任人,负责制订班级工作计划,总结班级工作经验,指导学生干部,组织班级活动,建设班级文化,完成本校“良好班集体考评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

第二十三条本校鼓励学生自愿组织、参与各种社团活动,以发展特长、锻炼和提高才能,培养公民意识。

本校由校学生联合会社团部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管理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本校严格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本校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本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本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办学特色和教育原则,采用班级授课制、小班制和走班制相结合的教育教学形式;本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本校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实施教学,定期以检查、听课、问卷及访谈等形式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教材和教辅资料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本校在课堂教学中坚持“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教学过程中以合作、探究的方式,充分体现民主、平等的学习氛围,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兼顾个性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二十七条研究发展部负责本校教育科研管理,建立相关考核与评价制度,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应积极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本校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确立研究项目,为教师参与科研提供平台,鼓励教师积极参与,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八条本校在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中努力提升信息化水平,倡导无纸化办公,体现科学、环保、高效的原则;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运用现代化多媒体信息技术,以提升课堂教学效益。

本校设信息中心,隶属校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技术研究、储备、培训等,以及信息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校围绕“铸民族魂,做世界人”的德育培养目标,由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少先队,以及科技、体育、艺术、语言文字、学生社团等各辅导员分工配合,负责学生各项德育工作。

1. 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本校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构建分年级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2. 本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3. 本校建立心理健康中心,配备专职教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心理咨询、学生心理社团以及心理小报等渠道开展工作。

4. 本校围绕“铸民族魂,做世界人”德育目标,以“三大节、三小节、四主题教育月”形成校园文化主题活动系列,包括“文化艺术节”、“外语文化节”、“体育节”、“汉语周”、“数学周”、“科技节”,以及爱心教育月、文明礼仪教育月、民族精神宣传月、法制教育宣传月等。

5. 本校严格按照上海市学生社会实践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学生参加国防民防教育、农村社会实践以及爱国主
义实践活动。

6. 本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志愿者活动,以“服务他人、服务校园、撒播爱心、完善自我”为宗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锻炼和提升能力。

本校团委下设志愿者部,按照学校《学生志愿者管理条例》负责志愿者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1. 学校通过体育课、体锻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秋季举办体育节和校田径运动会,每学期举办各种体育单项比赛。

2. 学校设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进行保健宣传教育,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实施禁烟。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一条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本校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招收全市适龄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二条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及本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本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浦外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和《浦外校纪校规管理条例》,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其它行为规范要求;
2.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认真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上海市课程标准以及本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4.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本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本校设立“学生爱心基金会”,严格按照《浦外学生爱心基金会管理规定》筹集、使用资金,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七条本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八条本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定期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等形式,组织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 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2. 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 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本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本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应当严格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依循正当程序和明确依据,采用适当形式。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本校根据浦东新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参与或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 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本校教职工除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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