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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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漳政综〔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和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居民住房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县把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底,基本实现了对县城区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但也要看到,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居住在危旧房中,居住区缺乏基本居住功能和配套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差、空间狭小。对此,必须按照中央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把解决县

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力争在一段时期内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方式,解决县城区6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实物配租420户,发放租赁补贴180户。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基本改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三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中央和省、市级的补助、支持。

三、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采取出售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使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二)保障对象。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②县城小溪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

年以上的;③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④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无房的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解决。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可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具有县城区小溪镇常住居民户口的;②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县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

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户口在县城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工作调动、引进人才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三)保障标准。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人家庭为16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4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2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2.50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县城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可售廉租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办确定并公布。可售廉租

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执行。个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控制面积标准的下限执行;城镇居民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四、年度工作任务分解

2009-2011年解决600户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廉租住房42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80户。各年度任务:2009年150户,(其中:实物配租90户,租赁补贴60户);2010年实210户(其中:物配租150户,租赁补贴60户);2011年240户(其中:实物配租180户,租赁补贴60户)。

五、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投资或财政补助,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动各方力量推进廉租住房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协调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县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优惠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控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促进廉租住房加快建设。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开发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多种方式推进县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按照县城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积极探索改造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四)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将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确保土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责任考核,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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