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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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物业费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费用支出。

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既能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又能减轻业主的负担,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物业费的项目构成。

物业费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二是公共设施使用费,包括小区内的健身设施、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三是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四是保险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保险费用支出。

以上几项费用构成了物业费的主要内容。

二、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保险费等项目,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太原市,一般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针对一些高档小区或者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过高损害业主利益。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调整。

物业费收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小区的发展和配套设施的完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公开透明地进行调整方案的讨论和公示,确保调整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支付能力,不应将物业费收取标准提高至超出业主承受范围的水平。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因物业费收取标准调整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四、加强物业费使用管理。

为了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五: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附件六: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附件七:物业收费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意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告知相关业主。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预算;(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业主和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或委员会报告公共设施的维护情况、居住环境的改善措施、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当接受业主大会或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与卫生、保安措施的落实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并且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目。

物业费的标准和调整应由业主大会或委员会决定,并在公告栏等适当地方予以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阻挠业主依法组织住户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其合法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及时处理小区内发生的各类问题和纠纷,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不得破坏公共设施,损害他人的利益,扰乱社区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居民协调解决邻里纠纷和其他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解读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解读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下文是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

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

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在很多小区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新华网山西频道2005-09-16 来源:太原新闻网昨日,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对本市各类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给出“定盘星”。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新《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新《标准》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收费的时间内容是,新《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执行。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收取。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月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为保证自来水正常使用而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0.20元/吨。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 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九条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有财产,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保护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物业所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发挥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作作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服务规范,有效执法,不得滥用权力,不得违法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过相关部门注册、取得物业管理与服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所有物业所有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提供适当数量和素质的服务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共享设施、共享财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方式,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使用环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山西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应坚持服务为先,注重合理利用物业资源,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积极维护业主利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安全为重的原则,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物业维修保养:负责住宅内外部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安全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防盗安保工作,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卫生:负责住宅小区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住宅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设施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包括绿化维护、道路修缮、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收费管理:负责住宅物业费的收费工作,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并及时为业主提供收费明细和解释。

(六)业主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议事管理,及时收集反馈业主意见和需求,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还应承担以下附加服务内容:(一)咨询和代办服务:为业主提供咨询和代办相关事务的服务,包括办理水、电、气等公共事业相关手续,提供住户安装宽带、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社区活动组织:组织开展住宅小区内的文体活动、健身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三)矛盾纠纷调解:负责住宅小区内业主之间的争议调解工作,促进邻里和谐发展。

第三章住宅物业服务要求第七条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住宅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社会声誉。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doc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doc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6-7 10:16|发布者: shineshi|查看数: 77|评论数: 0摘要: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 ...(晋价服字[2004]85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纯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详尽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全晋物业费收取标准

全晋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甲方(付费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乙方(收费方):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1、供暧收费:一层邮政银行根据合同面积1460平方,层净高6.25m《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08]2415号)1.1、适当调整非居民(公建)供热价格。

太原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区域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5.80元调整为7.50元。

1.2、业主供暖机组设备属业主自有,未享受政府供暖补贴,直燃机燃耗成本高、水、电、天然气、人员成本一层又按着地暧。

1.3、经计算按能耗成本价1460平方19元/平方米收取*2两层高度收费。

1460*2=2920平方*19元=55480元/每月供暖费、55480*5/月=277400元不包含税费1.4.、供暖期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因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供暖期间”,供暖时间仍将为往年的五个月。

热费由供热单位全晋商务大酒店财务部工程部向热用户邮政银行租赁方收取;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

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

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

2、夏季空调收费2.1、经计算按能耗成本价1460平方19元/平方米收取*2两层高度收费。

1460*2=2920平方*19元=55480元/每月供暖费、55480*5/月=277400元不包含税费2.2.、供空调制冷期间为:4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

因特殊情况,可以调整制冷期间”,制冷时间仍将为当年的五个月。

空调冷费由供空调单位全晋商务大酒店财务部工程部向空调用户邮政银行租赁方收取;空调用户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交纳热费。

对已交纳空调费的,供冷单位应当及时供冷;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冷单位向冷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

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冷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冷。

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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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
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建立住户档案;
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
6.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7.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8.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9.设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建筑面积3万m2以上)。

急修及时到场,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10.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

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11.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修资金;
12.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13.组织业主参加社区活动,丰富精神文明生活。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
1.住宅区域范围内共公设施设备完善,并有智能化管理的:
2.配备专业人员维修养护;
3.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4.公共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隐患的,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维修。

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或者更新改造;
6.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7.对住宅区域内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管理,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有圈占、堵占消防通道的,应加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8.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9.住宅区域内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10.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1.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12、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维修。

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高层住宅每日巡查一次住宅楼宇房屋单元对讲门,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与供应商有约定的及时联系供应商协助修复);
4.每日巡查一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每日巡查一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8.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组团、栋及单元
(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岗位值勤,其中12小时站岗值勤;
2.住宅区域范围内24小时服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3.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

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6.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7.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对住宅区域内设置的垃圾桶、果壳箱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壳箱周边清洁;
2、对住宅区域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场地每日清洁一次,全天保洁;
2.楼道每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日清擦一次。

公共部位门、窗每月清擦一次;
3.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保持路灯、楼道灯的清洁及使用效果;
5.对住宅区域内的园林景观、建筑小品、各类装饰物、健身器材保持清洁及观赏效果和使用功能;
6.共用雨、污水、井、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7.根据气候及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夏季每月两次消毒和灭虫除害;
8.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候梯厅每日清洁一次,电梯轿箱墙壁每日清擦一次,电梯轿箱地面保持清洁;
9.高层住宅一层共用大厅、电梯候梯厅要设置果壳箱;
10.卫生保洁设专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绿化养护管理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
1.有完善的绿化养护措施,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定期修剪、补栽、补种,草坪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松土和喷洒药物,做好防涝、防寒和预防病虫害;
5.大型活动和重大节日根据季节摆花装扮,美化环境、增加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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