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拟设立机构名称举办者填表日期年月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
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最新文档资料

附件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指导规范(试行)目录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洗衣师、烫衣师(工种代码:03-007、008)商品营业员(工种代码:03-013)制冷设备维修工(工种代码:03-048)服装(设计、制作)(工种代码:03-126)调酒师(工种代码:04-001)客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03)家政服务员(工种代码:04-012)农艺工(工种代码:07-001)果树工(工种代码:07-002)水产养殖工(工种代码:07-953)钳工(工种代码:09-015)电切削工(工种代码:09-024)电工(工种代码:09-030)数控铣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1)数控车床操作工(工种代码:09-802)电梯安装维修工(工种代码:13-036)绿化工(工种代码:13-084)花卉工(工种代码:13-085)玉宝石鉴别工(工种代码:18-371)首饰制作工(工种代码:18-379)汽车修理工(工种代码:20-017)平版印刷工(工种代码:29-035)药物制剂工(工种代码:33-199)护理员(工种代码:33-903)计算机类(工种代码:36-026等各工种)手机维修(工种代码:36-065)中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6)西式烹饪师(工种代码:46-007)中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8)西式面点师(工种代码:46-009)餐厅服务员(工种代码:46-010)美发师(工种代码:46-011)美容师(工种代码:46-012)保健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3)足部按摩师(工种代码:46-014)摄影师(工种代码:03-002)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职业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一)校长(主任):1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3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名单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25栋 304-307 深圳市罗湖区望桐路虾深井7号 3楼
74
4403013120093
深圳市启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75
4403013120094
深圳市知信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202号 二楼
76
4403013120095
深圳市新民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 区联港路3号F栋三、四楼
深圳市讯方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壹 号大楼D栋204B、205室
102
4403043930001
深圳市现代人才培训学校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振业 梅苑E栋102室
103
4403043900002
80
4403013130099
深圳市知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 振业大厦A座16AB、16D1
81
4403013130100
深圳市深水水务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同发路6号官龙名 苑裙楼商场一楼A23
82
4403013130101
深圳市科保培训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盛世鹏 程2栋裙楼2楼
深圳市民办职业
序号 1 许可证编号 4403013000003 机构名称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 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14楼
2
4403012990004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深圳书 城25楼
3
4403012020005
深圳市新领域职业培训中心
红荔路四川大厦10楼1006室
深圳市添彩珠宝培训学校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旭飞华达 园裙楼三楼319、320 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39 楼
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院校)

(盖章)
年月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1
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院校)
一、基本信息
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主管范围
有效期
单位性质
□厅直属技工院校□公办技工院校□民办技工院校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手机
业务联系人姓名
联系手机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二、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
序号
职业名称
职业编码
工种名称
级别
国家标准/评价规范
1
2
、内部督导人员等专业队伍情况说明(提供人员名册及佐证材料)
四、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题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五、与申请的职业(工种)相适应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深圳所职高学费一览表

深圳所职高学费一览表
深圳职业高中的学费在不同学校之间有所差异,以下是几所深圳职业高中的学费情况:
1.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为551元/学期。
2.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为600元/学期。
3. 深圳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为630元/学期。
4. 深圳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为650元/学期。
5. 深圳市第五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为700元/学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学费信息是深圳市职业高中部分学校的学费情况,具体学费可能因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因此请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查询和确认。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深教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08〕1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增工种)申请表(新增工种)申报表【模板】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职务
备 注
(可另附纸)
三、教师情况
专兼职教师总()人
专职教师
专职教师( )人,占%
新
增
工
种
所
需
专
兼
职
教
师
名
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授课专业
(工种)
专职
/兼职
备 注
(可另附纸)
四、培训项目或工种
培训项目或(工种)
序号
原核准登记培训项目
或工种名称
新增培训项目
或工种名称
1
2
3
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年 月日日
八、认定意见
人
社
局
意
见
经办人:
审批科室负责人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增工种)
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地址:
申 请 日 期 :
(新增工种)申报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编
资质证书
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二、管理人员情况
专职管
理人员
( )人
本科
专科
中专
职称
双师型
人
人
人
人
人
占%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序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深教[2005]295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深教〔2005〕295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的精神,我局对第二批申请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须在2004年6月以前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省制定的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经核查,我市第二批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共120家(详见附件)。
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
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教育机构,将根据其现有条件作相应变更后再申请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依法予以终止。
三、请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按我局通知时间交回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来我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联系人:徐子屏,陈益清,联系电话:82001540,82105667)附件:。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深人社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第三章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第四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第五章项目制培训补贴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劳社[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深劳社〔2006〕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次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南山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深圳市南山区科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 苑南路武汉大学 职业培训中心 产学研大楼3层
tel:86393680 fax:86505343
江游
安卓软件应用、电子商务师、软件工程、网络营 适应性 深圳市新一代信 销、企业培训师、创业培训 息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深圳市 中级(四级)、 科技服务协会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员 初级(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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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深财规〔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6日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