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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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发改〔2010〕19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2003年4月3日深价联字〔2003〕15号)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的手续及证件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的手续及证件

创办培训学校类需要的手续及证件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早先登记,假如是技术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而后回工商部门办理建立手续。

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指导,中小学生家教及有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一、申办条件: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及其余社会组织、或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能够申请建立职业培训机构。

建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含:(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含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课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1、应装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专职教课管理人员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3、应装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有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拥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5、专职教师一般许多于教师总数的,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起码装备 2 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备: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借期许多于 3 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课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有知足实习教课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切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切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拥有知足教课和技术训练需要的教课、实习、实验设备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固靠谱的经费根源。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初审流程与要点
01
初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2
初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事
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填写初审意见
03
表。
不予受理情形说明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期限规定
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审批机关提出。
03
受理与初审
受理条件及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注销等事项说明
变更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需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向人社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 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事项
机构如因故停止办学或自愿注销,应向 人社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名单

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名单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25栋 304-307 深圳市罗湖区望桐路虾深井7号 3楼
74
4403013120093
深圳市启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75
4403013120094
深圳市知信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202号 二楼
76
4403013120095
深圳市新民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 区联港路3号F栋三、四楼
深圳市讯方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壹 号大楼D栋204B、205室
102
4403043930001
深圳市现代人才培训学校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振业 梅苑E栋102室
103
4403043900002
80
4403013130099
深圳市知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 振业大厦A座16AB、16D1
81
4403013130100
深圳市深水水务职业培训中心
深圳市南山区同发路6号官龙名 苑裙楼商场一楼A23
82
4403013130101
深圳市科保培训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盛世鹏 程2栋裙楼2楼
深圳市民办职业
序号 1 许可证编号 4403013000003 机构名称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地址 福田区上步路锦峰大厦14楼
2
4403012990004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深圳书 城25楼
3
4403012020005
深圳市新领域职业培训中心
红荔路四川大厦10楼1006室
深圳市添彩珠宝培训学校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旭飞华达 园裙楼三楼319、320 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39 楼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深教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08〕1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深圳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办学许可证》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

不能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能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能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举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申办条件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教规〔2013〕3号)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教育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12月17日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第一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深教[2005]295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深教〔2005〕295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的精神,我局对第二批申请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须在2004年6月以前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省制定的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经核查,我市第二批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共120家(详见附件)。

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

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教育机构,将根据其现有条件作相应变更后再申请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依法予以终止。

三、请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按我局通知时间交回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来我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联系人:徐子屏,陈益清,联系电话:82001540,82105667)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本核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举办职业培训学校核全省各地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2.已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学校条件及需提交材料(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关申请表》一式一份;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

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任、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核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三)和(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事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事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事流程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能需要进行变更办事流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要求。

本文将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事流程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变更办事流程概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办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备案、审批和公告。

下面将对各个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1. 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事流程的第一步是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材料,如机构变更说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可能会影响变更流程。

2. 备案申请通过后,管理部门将进行备案工作。

备案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

一般而言,管理部门会派专业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以确保申请机构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如果备案通过,申请机构将获得变更办事流程的继续推进的资格。

3. 审批经过备案之后,申请机构需要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包括管理部门的内部审批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申请机构必须提供详细的变更计划和变更目的,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批结果将影响到申请机构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变更。

4. 公告审批通过后,申请机构需要将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公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报纸、网站等媒体途径。

公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宣传变更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变更办事流程的影响和意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办事流程对机构自身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 机构自身变更办事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流程,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要求,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流程规范化还能够增加机构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为机构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2. 社会影响变更办事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对社会公众也具有重要意义。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满足职业培训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区人社局制定了该办事指南,旨在提供详细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该办事指南适用于在本区内设立、变更或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人。

三、设立办事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准备并填写完整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格,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信息、经营范围、教学设施等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交给区人社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教师资质证明等。

3. 审核和评估区人社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施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教学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若申请材料不完整,区人社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 审批并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和评估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区人社局将进行审批并发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需妥善保存该证书或通知书。

四、设立办事要求1. 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要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

2. 教学设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和环境。

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

设施要保持良好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3. 教师资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经验。

教师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

4. 学习课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

课程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培训深度和广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求。

五、注销办事流程1. 申请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果需要注销,申请人需向区人社局递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劳社[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深劳社〔2006〕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目次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行政机关及主要职责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6 民办职业培训班的设立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和终止9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10 其他规定引言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制订。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并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提供咨询和技术保障。

本规范由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马阳、陈叔诚、张增英。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起草日期:2003年4月。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日,生效日期:2006年2月1日。

1 范围本规范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a)需要证实具有能力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运作。

b)通过本规范的实施,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和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满意度。

南山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南山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深圳市南山区科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 苑南路武汉大学 职业培训中心 产学研大楼3层
tel:86393680 fax:86505343
江游
安卓软件应用、电子商务师、软件工程、网络营 适应性 深圳市新一代信 销、企业培训师、创业培训 息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深圳市 中级(四级)、 科技服务协会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员 初级(五级)
正常 正常
23
深圳市南山区科 深圳市连硕机器人职业 技园高新南六道 4403013150121 tel:86681000 培训中心 航盛科技大厦7楼 A单元 深圳市南山区南 深圳市国泰安职业培训 头关二路智恒战 4403013150129 学校 略性新兴产业园 30栋3楼
杨娅
正常
24
83940280
26921816
高颖
深圳市首脑美容 美发艺术有限公 司 形象设计、化妆
适应性
南山区人力 资源局
正常
12
88267530
黄晓惠
高级(三级)、 中级(四级)、 深圳市梦圆皇宫 美容师 初级(五级) 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 美容经营管理、美容顾问、SPA操作及管理、美容 适应性 配料师
市人力资源 保障局
正常
13
连樟文
深圳市永兴元科 助理理财规划师 技有限公司 保险理赔员
正常
客户服务管理师 深圳市南山区龙 深圳市卓越质量培训中 珠大道中段计量 4403013130098 心 质检院大楼检测 研究院6楼 tel:83177171 fax:83267118
16
刘万涛
深圳市质量强市 质量体系内审员、服务品质管理师、企业首席质 促进会 量官、企业卓越绩效自评师、企业碳排放管理员 适应性 、现场质量管理员、食品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 技能培训、首席品牌官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展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那么,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

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历;(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

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流程要说这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流程啊,那可真是一项需要细心和耐心的大工程。

就像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儿,有个朋友兴冲冲地准备开一家艺术培训机构,结果被这备案申请的流程搞得晕头转向。

咱先来说说第一步,您得明确自己的培训机构定位和经营范围。

您是搞学科辅导的,还是艺术特长培养的,或者是体育技能培训的?这可得想清楚喽,千万别模棱两可。

我那朋友一开始就没整明白,一会儿觉得学科辅导有市场,一会儿又觉得艺术培训更热门,结果浪费了不少时间。

接下来,准备相关材料那可是关键。

这就好比做饭得先有食材一样。

您得有营业执照、场地证明、师资证明等等。

场地证明这一块可得注意,场地的大小、安全性、消防设施都得符合要求。

我记得有一次去考察一个场地,那消防通道窄得哟,要是真出点事儿,人都跑不出去,这可绝对不行!然后就是填写申请表格啦。

这表格里的内容那叫一个详细,从机构的名称、地址,到培训的课程内容、教学计划,都得一一写清楚。

千万别嫌麻烦,每一项都得认真对待。

就像写作文一样,得条理清晰,让人一看就明白。

提交申请之后,可别以为就万事大吉了。

相关部门会来实地考察的。

这时候,您的场地得整洁干净,教学设备得摆放整齐。

有一回,一个培训机构因为教室里乱得像个杂货铺,被要求整改,多耽误事儿啊!审核通过之后,您还得遵守各种规定和要求。

比如说,收费得合理透明,不能乱涨价;教学质量得有保障,不能糊弄家长和孩子。

总之,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只要您一步一步认真来,肯定能顺利完成。

就像搭积木一样,一块一块稳稳地搭,最终就能建成漂亮的城堡。

希望您在申请的道路上顺顺利利,早日开办成功您心目中理想的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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