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2.10
•【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68号
•【施行日期】201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6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要求,严格国家职业标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现就开展“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结业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包”项目实验性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试卷作为实验性培训验证材料,由项目开发单位存入开发档案。
二、各类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培训包”项目的实验性培训,无
需纳入二期网管理,不再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8年12月10日。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立项的依据 项目立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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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项目经费预算依据2016年、2017年高技能 项目申报的可行性 能大赛费用支出情况,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 和必要性 。 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暨职业技能大赛等项目 2018年5月 长期目标 通过组织市首席技师、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评 选,开展市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市技师工作站认定,组织职 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建设 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助推新旧动能转 换、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市首席技师津贴 2019年5月 年度目标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社会效益指标 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高级能人才队伍建 设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市首席技师津贴、 体检、休假考察 社会公共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指标 具体指标 技师工作站、特色 技能大师工作站认 定 职业技能竞赛开展 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8%以上 得到企业大力支持,设站 企业高度重视平台建设, 满意率100% 举办市级大赛50个,赛项 132个,各行各业劳动者广 泛参与,得到社会各界重 视和好评
技能人才宣传经费
7.15日世界技能宣传日宣 传费用,合计27.89万元
年度绩效指标
市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6 特色技能大师工作 家,每个建设项目单位补 站 助6万元,合计60万元 经济效益指标 加强知识型、技能型、创 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助推 新旧动能转换、创建国家 创新型城市提供技能人才 支撑,目前全市共有高技 能人才6.9万人,2018年全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8年8月1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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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9日
——结束——。
海淀区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
海淀区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及《关于印发〈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1〕33号)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拟认定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九所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效期为两年.现将拟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名单及承担的培训职业(工种)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5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联系电话:88506532
电子邮箱:haidianpeixun001@
附件:海淀区2018至2019年度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二Ο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海淀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海淀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规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学校)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办学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监管,原由省人力社保厅审批、省民政厅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纳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档案,将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把握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
实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儿童早期托育服务、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和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培训等机构的设置,待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后,再开展相关审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和安全要求。
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三、严格规范分支机构(教学点)的设置标准和程序。
民办培训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新设分支机构(教学点)应当符合独立设置标准。
经审批部门批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在法人所在行政区内设立教学点,但不得跨区设立教学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zip广州市教育局2018年9月5日。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国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
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8年2月6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二十三个职业培训设置标准(试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估价师培训设置标准(试行)职业名称:鉴定估价师职业定义: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职业编码:4-01-04-01技术等级: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基础条件:(1)参加过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开发工作或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举办鉴定估价师(三级)培训应具有四级教育培训的经历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设置要求: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师资条件1、总量配置:每班配备专兼职教师3~5人。
其中专业理论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
2、培训教师要求:(1)具有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外聘教师有三年及以上聘任合同。
(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或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
掌握通用的教学技能及现代职业教育技术。
(3)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场地设备1、理论教学条件(1)集中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教室照明、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
⑥桌椅30套以上。
2、实操场地及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1)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和充足的实习工位,常温。
其面积,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备):放大镜(十倍)10个万用表10块,兆欧表10块泄漏电流测量仪5块,试电笔5只,体验棒5只垫铁、检验桥板1块百分表5块,千分表5块杠杆齿轮比较仪5块,水平仪5块电子听诊器5个振动测试仪5块,温度测量仪5块,光学平直仪5台教学资料1、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依据《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
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对人才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市场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提升就业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促进人才培养和就业。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为,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等内容,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2. 提升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应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培训质量。
3. 加强课程设置。
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不断优化课程设置,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课程,提高学员的就业竞争力。
4. 完善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投入资金,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条件,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5. 加强就业指导。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帮助学员顺利就业,提高就业率。
6. 建立质量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结语。
民办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市场、提升培训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高素质人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鄂人社函〔2018〕323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的重要意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要求组织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将年检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吉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近年来,我省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遏制校外培训机构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其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潍政字〔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潍政字〔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
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从2018年起,所在党组织将民办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二、稳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嘉人社〔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嘉定区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结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就促[2018]10号)、《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的通知》(沪人社职[2011]980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区自2018年12月起实施了对本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2018年度的网络化定期核检工作(以下简称“网检”),现将本次网检的结果通知如下:一、网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1、网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上海嘉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民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海华莘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区交通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市嘉定建设人才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嘉定现代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嘉博世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嘉定区成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上海大恒光学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上海安欣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上海新迎园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排列不分先后)2、网检合格的培训项目上海国际汽车城人才培训学院: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数控车工(四级、三级)、数控铣工(三级、四级)、汽车维修工(四级、三级)、电工(四级、三级)、创业能力(专项职业能力)3、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作网检。
民办职业培训方案
民办职业培训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就业市场的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作为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其服务质量、培训效果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认可。
为此,提出民办职业培训方案,以期帮助更多的人实现职业生涯的成功。
目标人群本方案主要针对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和想要转行的人群,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服务。
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本部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个行业的基本技能培训和进阶技能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
其中,理论学习主要包括行业必备知识、行业规范和标准等相关知识;实践操作主要包括现场安全操作、设备使用、检修和维护等实际技能操作。
职业素养培训本部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场沟通、团队合作、领导力、时间管理等与职业相关的沟通、管理和自我提升方面的培训。
这些素养的提升,对于职业生涯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规划及就业指导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个人能力评估、职业发展方向、市场分析和职业资源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参训人员更好地认识自己和市场,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
培训方式线下授课线下授课采用面授的方式,由专业老师授课,现场进行知识讲解和技能培训,通过互动交流,加强对学员的辅导和指导。
此外,线下授课还会通过现场演示等方式进行实践操作的演示和培训。
线上授课线上授课采用网络课程的方式,可根据学员的时间和个人需求进行自由配置学习进度,适应忙碌的工作和生活。
通过网络课程平台,可随时进行知识学习和职业素养的提升;同时,还可以进行在线交流和讨论,并通过互动练习、模拟操作等方式,加深对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培训机构本方案可在各地区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开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相对灵活,根据地区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灵活配置,可以为参训人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和实际的职业发展指导。
总结本方案旨在提供民办职业培训方案,帮助参训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升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和职业竞争力,同时提供柔性的培训方式和实际的职业规划指导,促进参训人员实现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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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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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1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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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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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终止职业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项目(1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