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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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机构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有效,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及实施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拨款用途和计划进行,不得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五、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组织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效果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农业生产发展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为以后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投入提供参考依据。

六、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农民参与和投入农业生产发展,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资金奖励、荣誉称号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

同时,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效果显著的项目进行激励,可以给予额外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14•【文号】农计财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

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湘发改农〔2020〕28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要求,现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管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立足职能,加强配合,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规范项目申报、审批事项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厅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项目概算投资按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进行审查批复或出具审查意见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领域)等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打捆申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3、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项目。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为全面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更好的指导各涉农区做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具体内容,现将上述实施方案随文报上。

请鉴核。

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情况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0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赵先健;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李峰;*************)(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要求,在充分考虑对接中央有关行业规划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支出,具体情况如下: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约束性任务)(一)补贴对象。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新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原则)

新版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原则)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作者:暂无来源:《粮农智库》 2019年第7期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民直接补贴,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 号)有关要求执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管理,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严格补贴发放程序,切实加强补贴监管,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上年补贴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资金一并安排使用。

要指导督促基层部门及时逐级汇总上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情况(包括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结转结余资金等),于每年8 月31 日前形成省域范围内完整补贴发放数据资料,以备待查。

鼓励各省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

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地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支持有条件地区,结合黑土地保护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政策统筹实施,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

(二)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继续按照《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

紧紧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的新需求,科学确定补贴范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着力提升政策实施便民、利民水平,推进实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全面实行企业参与购置补贴的机具信息网上报送,大力推广购机者通过手机APP 等物联网技术申请补贴,落实补贴资金限时兑付制,进一步提升政策实施满意度。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粤财农〔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黑政办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三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其他现有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与农村生产,农业、水利等部门事业发展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用于省级部门维持正常运转的行政事业性项目经费,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根据省直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调整优化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把资金用到对全省“三农”发展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领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农[2016]7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6月23日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

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

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

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一)山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制度。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透明、公正、规范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一、制定背景为了促进山西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加快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山西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在山西省农业局的指导下,通过专家咨询、政务协商、实地调查等方式,制定出来的。

该管理办法是山西农业生产资金管理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规范使用,并促进山西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二、管理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管理范围包括了农业发展基金、农业保险补贴、农业贷款等多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各种形式的专项资金。

三、管理原则该管理办法的管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透明。

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透明,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管。

(2)规范管理。

资金管理过程必须规范,如申请程序、拨付规则、使用标准等应严格执行。

(3)分类管理。

按照资金种类和用途分别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专项化使用。

四、管理流程该管理办法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资金申请:农民、农业企业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农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资金审核:农业部门根据资金申请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农业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4)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者可以依据合同、领取单等材料申请领取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5)验收结算:资金使用者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算,完成后提供结算单据和相关材料。

五、管理效果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达到以下预期效果:(1)优化农业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2)强化监管措施,减少农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3)提高农业部门的管理水平,建立起更加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新鲜出炉

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新鲜出炉

2020年农业补贴重点补贴九类人(一) 种植者所谓的种植者指的是实际种地的人,主要是和地主区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土地的肥力以及农作物的规模化经营范围,这个补贴就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今后谁种地就补谁。

那些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大户等都能够拿到补贴。

(二)轮作与种养结合目前国家提倡种养循环以及种植与农牧结合等,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粮豆轮作的补贴面积有1000万亩,粮改饲也扩充到431个县。

(三)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京津冀地区和东北是我国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重点,补贴标准为1亩地25元。

(四) 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经营者目前我国正在推进51个肉牛、奶牛以及生猪养殖县的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项目补贴项目。

(五)购置农机的经营者今后农业将要向规模化的方向发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新鲜出炉展,因此国家支持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农民进行农业劳动时所需要的农业机械,只要合理,国家都会给予购买补贴,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支出。

(六) 开展深松整地的经营者深耕土地的补贴主要集中在东北和华北,例如在甘肃省,每亩地的补贴标准是40块。

(七)生态畜牧的牧民为了保护草原上的生态,国家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的牧民也给予补贴。

(八)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对于一些金属污染地区,国家会大力支持相关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九)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农村有很多残存的地膜,造成大规模污染,因此国家支持残膜的回收,目前已有100多个县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2020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只要创建通过,国家先行补助10亿元,用于园区建设。

目前,全国一共创建了62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到2020年一共要创建300家,还要再创建238家。

(二)田园综合体项目田园综合体无疑是继发展特色小镇之后农村发展的又一“新蓝海”。

国家级田园综合体:每年6000万元—8000万元连续三年。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27【摘要】SDPR-2021-0130006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总页数】5页(P52-56)【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相关文献】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7]50号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3.山东省财政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1〕33号)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42号)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0.05.10•【字号】扬财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5月10日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实现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户脱贫、村退出、县摘帽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

选择便于整合的领域先行突破,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

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四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要提高计划整合资金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

(一)中央层面(18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及其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苏财农[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8]2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

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GLOBALDYNAMICS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前,《新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1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 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丨k农村厅共同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k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川效益,增 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今后,农、Ik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推进:《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屮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t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支出、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中央确定的支持农业牛.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圯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效高质、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良种&法技水推广等方面、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耍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汁划等方面。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丨k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畜牧业发展支出、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办法》规定,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71美国:发布《居民膳食指南(2020-2025)》提出4个核心准则推荐卜京时间2020年12月29日晚11点,美国农业一L i部(USDA)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 )发布了《美国居民膳食指南( 2020-2025 )》(以下简称《指南》):推荐一:在生命每一个阶段都应遵循健康的膳食模式。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畜牧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吉财农指〔2021〕0320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部分)的通知
吉财农指〔2021〕0320号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申请调整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部分专项指标的函》(吉牧函[2021]38号),现对你市(州)、县(市)202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市县收入列“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请你市(州)、县(市)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强化绩效监控,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整明细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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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

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
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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