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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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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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
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
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对《公司法》第44条理解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理解不一,对该法条的理解,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②]:第一,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的表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规定?
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
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第三,《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多数决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是紧密相关,互相制约的。关于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法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约定只能限于法定事项之外。相应地,《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是唯一条件,不容公司章程内容涉足。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比例。还有走得更远者,认为股东在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在满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法定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章程还可以增设其他的条件。而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即该条规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由此又引发现实中一些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通过这样的人数多数决
方式与《公司法》44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冲突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人数多数决有效,《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仅是最低条件,章
程中的人数多数决约定是在缺省的资本多数决的最低条件基础上新增的条件,是有效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两个条件都须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