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2022年肇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肇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贵任2、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4、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5、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依法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的,⽽依法成⽴的合同,在⼀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的,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等。
合同解除后会产⽣⼀定的后果,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怎样主张返还财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财产的,双⽅可以协商处理。
如果协商不成的,主张返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合同解除的⽅式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财产的,当事⼈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摘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
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
[关键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并对其中的10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9万元。
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
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款。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村委会依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
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
在上述一系列问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
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任何合同,⼀旦成⽴就具有⼀定的法律效应,但如果是胁迫的⼿段订⽴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般都是⽆效合同。
那么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
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应承担⼀定责任的法律后果。
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具体予以阐述。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效⽽返还财产并⾮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效,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当事⼈违反合同义务。
同时,⽆论任何⼀⽅当事⼈接收对⽅的财产,因合同⽆效⽽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不⼀定要求当事⼈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返还财产与过错⽆关的原则。
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赔偿损失的⽅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法解决。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 解除合同需要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通过法院裁决。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经过判决或协商确定解除合同后,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将合同中交付的原物归还给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存在瑕疵或违约: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或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2. 合同基于错误或欺诈:如果合同是基于一方的错误或欺诈行为成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3. 合同无效: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意愿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原物是合法的权利。
4. 保留返还原物的协议: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能达成协议,在合同解除后一方有权返还原物。
总的来说,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原物。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
民法概述之民事权利分类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
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
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2)人身权:人格权(3)知识产权属绝对权,但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下文详细介绍)(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二、支配权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相互返还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
该规则看似简单,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不少理解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务中的部分案例澄清财产返还责任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财产返还的形态、标准作出界定,同时对财产返还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责任予以区分辨析,以期为审判实务提供一定之参考。
一、合同解除后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财产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源自于合同解除。
对合同解除效力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和立法体例。
1.直接效力说。
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结果是契约关系的追及性消灭,即被当作本来就不存在来处理。
解除不仅是尚未得到履行的各项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而且是整个契约关系的消灭原因。
此说赋予解除权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而使解除在效果上与撤销相同,目的是使合同好像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一样。
依此说,则必须认定原已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匕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契约解除后,因民法特别规定而成立法定的债务关系。
此说为德国以前通说,并仍然为目前台湾地区学说和实务所采。
2.间接效力说。
间接效力说认为,解除并不等于契约关系溯及性消灭,合同解除后,并不发生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效力。
只不过是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而使尚未的债务,则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在合同解除时,未履行的债务自合同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力说同),已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因解除而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与间接效力说同)。
4.清算关系说。
此学说认为,合同解除并不像撤销和无效那样使合同归于消灭,而是将当事人从未履行的给付义务中解脱出来,并且在继续存在的合同框架之下通过重新控制将已履行的给付回转,成为清算了结关系。
在清算了结最终结束之前,合同继续存在;对于已经完成的给付,给付义务通过改变方向成为对置关系;对于未完成的给付,给付义务通过解除归于消灭;合同在这里起到清算了结框架的作用。
解除合同效力有哪些原则及责任
解除合同效力有哪些原则及责任一、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是合同效力终止呢还是自始不存在,如果自始不存在,那么合同解除就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效力是从解除时终止的话,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时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并非简单的样态,所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或者认为有溯及力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再决定是否有溯及力。
那么怎么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溯及力呢?在协议解除时,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将原来的合同解除,此时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没有约定的则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溯及力。
在违约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该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其一,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按照这两个原则我们来具体分析:由于在合同解除时,有的已经履行,有的还没有履行,有的是单方履行有的是双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经履行将直接影响到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
而是否返还,又取决于是否有溯及力。
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确定的原则,分成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来探讨。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
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
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
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
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体系化解释
Right of Claim to Returned Property ——A
systematic explanation of some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Real Right Law》作者: 毋国平
作者机构: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太原030024
出版物刊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93-95页
主题词: 《物权法》;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解释
摘要:《物权法》在两处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对于这些规定,有必要运用体系化解释的方法加以系统化,以便发现其中的模糊之处和法律漏洞。
为了做到这一点,还有必要参考外国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
我们发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在“所有权人一占有人”的框架下,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带产生的其他权利加以说明。
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区分与适用
广 东社会科 学
21 0 0年 第 3期
论 所 有权 返 还请 求 权 与 相关 请 求 权 的 区分 与适 用
左 传 卫
[ 提 要 ]原物返还请求权可区分为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
权 返 还 请 求权 。相 关请 求 权 之 间的 适 用 次 序 应 为 :原 物权 属 未发 生 变动 ,行 使 物 权 请 求权 ;原 物 权 属
虽发 生变动 ,但原物 尚能返还 ,行使所有权返还请 求权 ;原物权属发生 变动 ,且原物事 实上或法律上
法律 思维法 。本 文 以一个 简单 常见 的买卖 合 同无 效 、被 撤销 、终 止后 的 原物 返 还案 件 为切 入 点 , 尝试 为相关 请求 权 的定性 与适用 顺序 提供 一种新 的解 释路径 ,以求教 于方家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取 回权 、不 当得 利 返 还 请 求权 的特 征 与适 用
念 ,法 国 民法典继 受罗 马法 的体 系 ,也没有 请求 权 的概 念 。该 概 念 是 德 国法 学 家 温 德 沙 伊德 所
创 ,是 由罗 马法上 的 “ ” ( ci) 发展 出来 的概念 。其创 造请求 权这 一概 念 主要 是试 图解 决 私 诉 At o 权 与诉 讼相 分离 、权利 的诉讼 外行 使等 问题 。发展 至今 ,请求 权 已嬗 变成 现代 民事权 利体 系赖 以 构 建 的基 础概 念 ,在权利 体 系 中居 于枢纽 地位 ,请 求权不但 覆 盖整个 民事 实体 法 的体 系 ,还 进一 步 构成 了 民事诉 讼 的核心 对象 。与 此紧 随而来 的请求 权分 析方 法渐成 为 当今大 陆法 系国家 流行最 广 的 民事 案件分 析 方法 。请求 权 的定性 、归类 与请求 权基础 的寻找 ,成为 每一个 法律 人基础 性 的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我们知道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现实社会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的不动产被他⼈占有,作为物权⼈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那么关于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具体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物权⼈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事实上的⽀配。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个⽅⾯(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回的权利答⼈为物权⼈。
⾏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
⾄于占有⼈,⽆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使权利,⽽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使权利。
(2)须有他⼈⽆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般包括两种情形:其⼀,占有⼈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占有的物是他⼈的盗窃物。
其⼆,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返还。
(3)相对⼈须为现在的⽆权占有⼈。
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正当权源的⼈。
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即使所有⼈的占有关系因其⼈的⾏为⽽丧失,所有⼈也仅仅在此项⾏为具备侵权⾏为要件时,向该⼈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对其⾏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其实就是指物权⼈的物被他⼈侵占,作为物权⼈来说是可以要求对⽅返还的,否则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段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房屋买卖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含了房屋的归还和返还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归还和返还规定,并详细解释其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房屋归还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归还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对方的行为。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好房屋的移交日期、地点以及移交方式等具体事项。
1. 移交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移交日期,一般为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之后的一定时间段。
在此期限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备好交付房屋所需的一切条件。
2. 移交地点:合同中还需要明确约定房屋的移交地点,即买卖双方约定将房屋移交的具体地点。
通常情况下,移交地点为房屋所在地址。
3. 移交方式:房屋的移交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常见的方式包括现场验收、邮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移交的具体方式。
二、房屋返还规定房屋返还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将已经交付的房屋再归还给原有的所有权人或相关方。
房屋返还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1. 合同解除: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时,已经移交的房屋需要返还给原有的所有权人。
在返还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
2.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对房屋进行了损坏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异议解决:在房屋交付后,双方发现存在争议或异议,需要经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以便重新审查争议问题或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返还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并确保返还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合同履行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归还和返还规定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完整)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推荐文档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
权之关系
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关系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仍该物的请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存于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能够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
可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能够基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仍。
可是,我国合同法于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仍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合同法于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仍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仍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壹种独立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新的返仍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是否存于差别、有什么差别、俩者且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均值得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壹个简单的探讨。
壹、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壹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属于壹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人能够且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仍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不过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于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仍标的物。
例如,于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仍租赁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能够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能够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当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赋予的返仍请求权,他不能针对丙行使该权利。
虽然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仍占有请
求权让渡给他,但甲必须等到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能行使该请求权。
可是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直接针对丙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乙且非合法的占有人,而丙的占有的合法性仅仅是相对于乙而言的。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人能够利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也称“占有推定力”,它是指动产物权经过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
占有人无须对其权利的存于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通过反证推翻。
而登记的推定效力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和真实物权壹致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体现为以下俩点:(1)推定登记物权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2)于物权变动中,壹经登记即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于。
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不存于此种推定。
5.举证责任不同
例如,于租赁合同中,如果原告提出租赁权返仍请求权则必须证明以下几点:首先,其为出租人;其次,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履行期限届满。
而原告提出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时必须证明:首先,其为所有权人;其次,被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应负有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的举证责任。
6.诉讼时效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侵害且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要么适用30年较长的诉讼时效。
如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而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97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于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源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返仍请求权经过30年时效期间后消灭。
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7.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同
由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属于对物之诉,因此,任何受让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束力所及;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仅对那些承受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拘束。
例如,当出租人甲提出返仍租赁物的诉讼后,如果承租人乙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则出租人甲于获得胜诉判决后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即便第三人为恶意的。
可是,如果当甲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时,其提出所有物返仍之诉时,于获得胜诉判决后,除非受让租赁物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均应当受到该胜诉判决的拘束。
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且存时应当如何适用
关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且存时,权利人是仅能行使其中之壹仍是有权自由选择,我国理论界和实务未见深入探讨。
该问题于德国民法理论上,却存于极大的争议。
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壹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仅享有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而不享有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例如,于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返仍请求权将排除其作为所有人而享有的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此说的倡导者为德国著名物权法学者L.Raiser,他认为,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于有效的债权契约而交付给相对人,就表明了他以自己的行为自愿地限制了所有权,因此,于该有效的债的关系因期限届满或解除等原因而消灭时,就该物的返仍关系也应当受到债的关系的拘束,所以,物的所有人只能主张债的返仍请求权(即基于租赁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返仍请求权),不能另行主张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可是,于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形,所有人仍然能够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此外,且非和所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直接相对人,但仍然属于有权占有系争标的物的第三人时,此种对所有权的限制依然存于。
例如,甲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卖其汽车给乙,且将汽车交付给乙使用,不久该车被撞坏,乙依据和甲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于乙尚未支付修理费而取回该车之前,甲以乙支付价金迟延为由解除了契约。
依据Raiser教授的观点,虽然丙且非甲的买卖契约相对人,可是其取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基于和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致,而乙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也是依据其和甲之间的协议,所以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
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即便丙的继续占有因甲乙买卖合同被解除而成为无权占有时,情形也壹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可是壹种请求权行使而重新获得了所有物的占有后,另外壹种请求权因目的达到归于消灭。
目前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许多著名学者均持此种观点。
例如,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对Raiser的理论首先值得质疑的壹点就是,该理论使得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只能于所有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物的占有的情形中适用,如此必然极大地缩小了该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这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大可怀疑。
沃尔夫教授则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立法目的于于确保所有权人能够重新获得占有,因此它能够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壹起适用。
于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和司法界判例也认为,当事人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之间具有自由的选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
因为即便按照Raiser 教授的观点,出租人于将所有物交付给承租人时确实具有限制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且他也负有容忍承租人占有其物的义务,可是于租赁契约已经终止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此种意思已经消灭,而出租人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尽快地收回自己的所有物。
所以,不能因曾经存于的限制所有权的意思而禁止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本文载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