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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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关于债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债权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B.债权人不特定、债务人特定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特定√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特定解析:解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债的客体的是( )(分数:2.00)A.不作为√B.物C.人身权利D.财产权利解析:解析: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3.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债权的特征( )(分数:2.00)A.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B.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C.债的当事人可以对法定之债的内容进行协商D.在同一给付标的上不得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解析:解析:A项体现的是债的相对性;B项体现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不是标的物本身;C项体现债的意定性。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在同一给付标的上可以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因此,本题的答案D。

4.以下哪一选项属于意定之债发生的原因( )(分数:2.00)A.不当得利B.合同行为√C.侵权行为D.无因管理解析:解析: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对债进行划分,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编的适用对象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编的适用对象

壹合同编的适用对象(一)身份关系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464-2)。

1.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可参照第658条任意撤销权和第663、664条法定撤销权、第666条穷困抗辩权规则。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065)。

该条不能涵盖约定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的情形。

2.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可参照第658条任意撤销权和第663、664条法定撤销权、第666条穷困抗辩权规则。

两富豪离婚,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且男方离婚后收入一半归女方所有,后女方日渐发达,男方日渐潦倒。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婚二8)。

3.离婚协议约定将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不能参照第522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658条任意撤销权。

〔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与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相关联为夫妻“共意”而非一方意思表示(更非单方允诺)子女无受赠意思表示子女非利益第三人(系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利益而非某方为子女设定利益),而依托于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父母一方。

(二)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编通则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适用本编通则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468)。

债之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选择之债)、债之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不履行责任)、债之保全、多数人之债(按份、连带、共同)、债之移转、债之消灭等(如不当得利债权人援引代位权)故意侵权人不得以损害赔偿之债抵销其对受害人债权;具有人身性债权不得被代位。

(三)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6,分数:78.00)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______。

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一般而言,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但对于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或将他人之物认为属于自己所有以及借用到期不还等,为无权占有。

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______。

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依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A、B、C项表述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承租人都没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都是他主占有。

D项表述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对于自主占有,不论是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还是误以为自己是所有人,亦或是强行据为己有的,只要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占有,就应当认定为自主占有,故选D项。

3.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______。

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如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

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故不选C、D项。

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

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可见,本题中,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故选A项,不选B项。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签订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为,签订合同的⽬的是让双⽅当事⼈保障⾃⼰的利益,⽽签订合同的规则有⽐较多,需要遵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作为⼀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没有发⽣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当事⼈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说,⾸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当事⼈只能向另⼀⽅当事⼈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

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的物权效⼒。

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以外的任何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的权利就是另⼀⽅的义务,另⼀⽅承担义务才使⼀⽅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履⾏义务的⾏为才能实现。

债和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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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成立时间和条件
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的生效
01
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生效。合同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02 03
附条件和附期限
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附条件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当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租赁物的交 付、使用、维修、租金 支付等。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 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 、工作条件等。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 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 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 、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等。
03
债和合同的关系
债和合同的联系
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
总结词
合同相关文件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
详细描述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邮 件、短信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等。这些文件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证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比较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比较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比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对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有着对欧盟《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二)的借鉴和吸收。

分析比较两者在对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制的异同,可以看出我国在该领域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立场和实践方式。

关键词:非合同之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非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以外纠纷所发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侵权和不当得利等。

各国在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存在法律冲突。

一、中国的法律适用(一)对《民法通则》146条的改变与《民法通则》相比,《法律适用法》所采纳的新的侵权冲突规则有的变化体现在”侵权责任”取代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对行为地法进行限制、抛弃双重可诉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方面。

《法律适用法》的这些改变顺应了当代冲突法的发展趋势[1],因而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法条中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律师利用为挑选法院的博弈工具[2],而使用”侵权责任”不仅更加明确了法律概念,扩大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且弃用双重可诉标准,克服了母国本位主义适应国际化合作的需要。

这些变化不仅是对原有冲突规范的进化,更是对国际法律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

(二)共同经常居住地法首次应用于我国冲突规则《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侵权适用该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使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更加科学--民法上的住所也比经常居所更加难以认定。

当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常居地时,适用基本规定的例外规定,允许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取代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然而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时,那些存在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中因为涉及国家利益而要求在行为调整冲突中或损失分担冲突[3]中必须施行的强行性规则该如何看待呢?是不是必须不受干扰地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共同居住地法的适用?这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有赖于进一步研究。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债的类型关于债的种类在我国民法领域根据调整的范围不同以及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将其分为以下几种: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单独行为之债、其他债。

教材中关于类型的划分是传统民法中的各种分类形式。

一、种类之债种类之债是相对于特定之债而言的,二者划分的依据是债的标的是否为特定化的物或行为,种类之债,是指以同种类的可以相互替代的物或行为为标的的债。

特定之债是将标的物特定化的债。

二、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法律意义(一)特定之债在成立时,标的物必须已经特定,债务人只有以特定的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是适当履行;而种类之债在成立时,标的物并不特定,当事人只能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在债务人履行时才能确定特定的标的物。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原则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都应以财产的交付为准。

但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与交付的时间不一致;而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在标的物特定之前,一般情况下只能在财产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三)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在标的物交付前发生损毁、灭失的,则因特定物的不可替代的属性而导致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责任。

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在标的物交付前发生损毁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因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债务人在其标的物部分灭失时,仍可以其他同种类的标的物履行债务。

一般来说,只有在同种类的标的物全都灭失时,才会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履行责任。

三、种类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有客观上特定和主观上特定的区分,客观世界唯一的东西是客观特定物,众多同种类物中的某一物的特定化是人主观的结果。

我们到商店买东西就是一个种类物经人的主观而特定化的过程。

任何债的标的都必须是特定可能特定履行的物或行为。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债权法
• 一、债的概念: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于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民通84条) • (一)内涵: • 1、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不仅指债务 • 2、人:广义与狭义之分 • (二)含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债”的解 析) • 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 2、客体:也称标的、给付行为。 • 3、内容:即债权、债务
债务与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债法总则 的关系
债务履行原则
• 1、实际履行原则:按债之标的履行,不能 以其他标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代替 履行。以实际履行必要和可能为前提。 •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一方应协助他方 履行义务。 • 3、正确履行原则:
债的种类:发生原因
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依发生根据分类 (一)合同之债:——《合同法》 1、金钱之债 2、实物之债 3、劳务之债: (1)仅给付劳务 (2)给付劳务及相应成果 (二)非合同之债: 1、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缔约过失
债的义务群:不真正义务
检验义务 §158: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 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 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 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 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 • 特征:与合同类型关系 产生原因:约定抑或法定 基本类型: 违反的法律后果:单独请求履行、解除合同、损害 赔偿

债法

债法

第二编债权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法一、债的概念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比较所有权)1.主体不同:所有权是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却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故是绝对权。

债不仅仅主体是特定而义务也是特定的。

债是相对权。

2.内容不同:所有权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益是直接的,是不以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

故称所有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客体不同:所有权只能以物为客体,债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

4.设定不同:所有权对物直接支配享有排他性,而债权不然,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债权。

三、债权(一)债权的性质债权,从权利方面观察债便为债权。

债权具有下列性质: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2.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a.非支配债务人、b.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非支配标的物3.相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其只能针对特定当事人为请求,因此,其积极的效力范围只表现于特定当事人间。

4.平等性:债权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当事人间,原则上并不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针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原则上互不影响,处于平等地位。

5.类型的任意性:债的任意性内容主要体现于契约之债中。

四、债法的含义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债的发生根据我国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也称契约2.侵权行为3.不得当利4.无因管理5.遗赠和抢救公物第三节债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一、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遗赠、因拾遗、因抢救公物等所发生之债。

二、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的物所有权自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意外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不同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精品课件系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条文逐条精讲

【精品课件系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条文逐条精讲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涉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
建工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2019)最高法民终399号“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具体内容: 1. 新缔约方式 2. 要约、承诺生效的类型化区分 3.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 预约合同 5. 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规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71. 合同订立方式(修改条文)
《合同法》第《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债务”表述的条款原则上可作为非合同之债的调整规范。
对于无名合同 1. 《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适用”通则规定,“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范,属对无名合同调
整的内部扩张规定。 2. 保理合同(原为无名合同)的规范适用问题 3. 名为……实为……的规范适用问题
对于身份协议 1.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在身份关系缺乏相关规定时,“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属对身份协议调整的外

破产法试题和案例分析

破产法试题和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一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

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经济法 期末考试 开卷复习题 (1)

经济法 期末考试 开卷复习题 (1)

经济法期末考试开卷复习题1、填空选择: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 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主体。

5.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两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部分人身权。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10. 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2.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1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

14.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5. 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6. 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7. 公司是企业的法人,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9.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非合同之债的概念

非合同之债的概念

非合同之债的概念示例1:非合同之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约束下产生的债务关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经过一定的协商和约定形成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有些情况下,债务的产生并不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导致的。

非合同之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法定义务:某些法律规定下的义务,无论是否存在合同,都会导致债务的产生。

例如,雇佣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支付工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存在这样的债务。

法律规定了各种义务,如税务义务、赔偿义务等,这些义务不依赖于合同。

2. 无因管理:当一方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或保护他人利益而主动行动,令对方获利或免于损害时,就会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不要求存在合同,但因为其行动或者受益而产生债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3. 不当得利:当一方通过他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而无故获利时,就可能引发对方要求退还所得的债务关系。

这种债务并非基于合同,而是基于道义或公平原则。

4. 侵权行为:当一方通过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发生侵害时,就会引起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依赖于合同,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与合同债务不同,其产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道德原则,而非双方之间的协商和约定。

非合同之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双方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非合同之债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一旦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履行、补偿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非合同之债是指在缺乏合同约束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或道德原则所产生的债务关系。

对于非合同之债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和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示例2:非合同之债的概念是指一种法律关系,其中债权人可以追索债务人未遵守法定义务或引起损失的赔偿。

这种债务并非源自合同,因此被称为非合同之债。

在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双方同意并遵守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

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

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所谓的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么,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是什么?哪些情形,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接下来就是由我带来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竞合1、发生的原因不同。

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

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学界有不同说法。

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

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

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

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

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二、不当得利的情形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

债券非交易过户合同范本

债券非交易过户合同范本

债券非交易过户合同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债券在乙方之间的非交易过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债券信息1.1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债券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债券面值: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债券剩余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非交易过户原因2.1 甲方因个人原因,如资金需求、资产配置等,需要将其持有的债券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因个人原因,如投资策略调整、资金周转等,同意接受甲方的债券作为转让。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价格:按面值平价转让。

3.2 支付方式:双方自行协商支付方式。

第四条债券过户手续4.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债券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完成债券的过户手续。

4.2 双方应确保在过户过程中,债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受影响。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本协议双方应对涉及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______年内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债务关系,有些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产
生的债务,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指的是没有书面合同或法律文件作为证据的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可能是口头约定、习惯约定、侵权行为等导致的。

非合同之债可能会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和纠纷。

因为没有书面合
同作为证据,债权人很难证明债务的存在和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债务人也很难证明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的不当索取。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这不仅会耗费双方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双方的信誉和关系造成损害。

为了避免非合同之债带来的风险和纠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量避免口头
约定和习惯约定,尽量将债务关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明确约定债务的内容、履行的方式、违约的后果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据书面证据来解决问题。

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也要保持诚信,遵守约定,尽量避免侵权行为,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总之,非合同之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关系,它可能会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一
定的风险和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尽量将债务关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保持诚信,遵守约定,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笔记:1.合同编还调整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2.立法格局: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合同编的第三分编是规定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则侵权责任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笔记: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合同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记:第2款但书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分类: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

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

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

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2.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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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一)概念: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

(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三)效力
1,主体
权利人——受损失一方(及其继承人)
义务人——受益方(及其继承人)
2,应予返还的利益及利益确定时间
(1)返还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其他利益
(2)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当返还原物的价额
时间
(1)受益人善意——受利益返还请求时
(2)受益人恶意——利益受领时
(3)取得时善意,嗣后知道——知道之时3,返还范围
受益受损范围比较
(1)利益大于损失时,在损失限度内负返还义

(2)损失达与利益时,在所受利益限度内负返
还义务
受益人的主观状况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返还范围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以加重责任为范围二.无因管理
(一)概念: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的管理
(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无因管理无权代理
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行为人名义管理人名义或本人名义行为人,本人名义制度价值法律鼓励法律不鼓励
所涉及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本人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制度功能鼓励矫治
内容复杂简单
利益返还管理人实际支付费善意:返还现存利益用,不受本人是否恶意:所得利益,复加
取得利益的影响利息,损害赔偿(三)类型
1,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2,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3,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
(四)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
3,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五)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1)应采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依管理组要而继续管理的义务
(3)开始管理的通知义务
(4)报告与计算义务
2,赔偿义务
(1)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造成损害的
(2)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但不违反本人应尽的公益上的义务,或属于本人应当承担
的法定扶养义务,仅故意或过失负赔偿义务(3)因情况紧急,为避开危险而无因管理,仅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赔偿义务
本人的义务
1,真正的无因管理
(1)偿还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费用
(2)清偿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管理人若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失,本人应承担赔偿损失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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