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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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一)概念: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三)效力
1,主体
权利人——受损失一方(及其继承人)
义务人——受益方(及其继承人)
2,应予返还的利益及利益确定时间
(1)返还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其他利益
(2)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当返还原物的价额
时间
(1)受益人善意——受利益返还请求时
(2)受益人恶意——利益受领时
(3)取得时善意,嗣后知道——知道之时3,返还范围
受益受损范围比较
(1)利益大于损失时,在损失限度内负返还义
务
(2)损失达与利益时,在所受利益限度内负返
还义务
受益人的主观状况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返还范围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以加重责任为范围二.无因管理
(一)概念: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的管理
(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无因管理无权代理
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行为人名义管理人名义或本人名义行为人,本人名义制度价值法律鼓励法律不鼓励
所涉及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本人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制度功能鼓励矫治
内容复杂简单
利益返还管理人实际支付费善意:返还现存利益用,不受本人是否恶意:所得利益,复加
取得利益的影响利息,损害赔偿(三)类型
1,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2,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3,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
(四)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
3,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五)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1)应采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依管理组要而继续管理的义务
(3)开始管理的通知义务
(4)报告与计算义务
2,赔偿义务
(1)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造成损害的
(2)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但不违反本人应尽的公益上的义务,或属于本人应当承担
的法定扶养义务,仅故意或过失负赔偿义务(3)因情况紧急,为避开危险而无因管理,仅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赔偿义务
本人的义务
1,真正的无因管理
(1)偿还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费用
(2)清偿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管理人若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失,本人应承担赔偿损失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