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程(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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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记录
[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记录
1. 公司背景与历史
- 成立时间和发展历程
- 专业团队的规模和资质
2. 服务范围
- 审计、税务、咨询等主要业务领域
- 为各类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等
3. 专业能力与质量控制
- 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持续发展
-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确保审计和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客户案例与业绩
- 成功完成的重大项目和客户案例
- 为客户提供价值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行业认可与声誉
- 获得的专业资质和认证
- 在行业内的声誉和排名
6. 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
- 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责任的实践
7. 未来展望与发展战略
- 适应行业变化的战略规划
- 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目标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果你能提供更多具体信息,我将为你生成更详细的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共149页word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共149页word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JiangSu XingGua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二〇一一年二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19]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19]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9]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

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19]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编者目录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3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4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4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4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4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4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4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5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5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5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5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5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6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6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6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7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7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7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7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7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8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8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8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8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8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9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9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9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10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10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10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1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119)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122)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129)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3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134)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137)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事务所") 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商议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味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 20 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

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271页word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271页word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9年修订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分所Zhejiang Branch of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o.,Ltd.二〇一一年二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19]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19]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9]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

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19]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编者目录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4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5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5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5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6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6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6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7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8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8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 (8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9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 (9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9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10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10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1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1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1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3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4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4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4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15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5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15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16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16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17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18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18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1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2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21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22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237)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4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247)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51)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21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1.爱岗敬业的含义。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

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1.含义。

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

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1.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1.客观公正的含义。

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2•【文号】财会〔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政部2022年5月12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修改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团队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一体化管理要求。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财政部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第一条概述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推动会计职业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登记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注册设立,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认可。

2.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

2. 管理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从事业务活动。

2. 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的业务包括审计、鉴证、税务咨询等。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执业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超出执业能力范围的业务。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工作的质量。

2.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内部审核、事务质量管理等,以保障客户的利益和公众的信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处理。

2. 处理方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如有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会计职业的发展。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文号】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证券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程.pdf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程.pdf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程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审计、评估和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了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必须遵循一定的执业规程。

本文将介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规程的主要内容,帮助了解其含义和要求。

一、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环境应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到客户的需求和利益。

在选择执业环境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充分考虑其业务范围、人员配置、技术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业务承接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前,应该对客户的背景、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评估其风险和可行性。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定期对客户的业务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业务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发现客户存在不合规或高风险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及时向客户提出并解决问题,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和声誉。

三、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其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业务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业务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客户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报告编制与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业务执行后,应该根据业务类型和约定要求编制报告。

报告应该清晰、简洁、准确地反映业务情况和结果,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在编制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报告进行充分的审核和校验,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报告审核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多层次的审核机制,对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把关,以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公信力。

五、档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业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与执业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与执业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与执业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为企业提供财务咨询和审计服务,还在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成为一家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注册与执业要求。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与执业要求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所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人员结构和资本金等要求。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合伙制形式组织,合伙人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且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健康、财务状况稳定,以保障其执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专业审核和评估。

根据相关法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者必须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一考试是一道门槛,旨在筛选出具备一定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除了考试,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证明,并接受事务所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这些审核和评估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者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

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等规定,保持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性,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这些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至关重要,也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最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定期的监管和审计。

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规范,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监督。

这些审计和监督的目的在于发现和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其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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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规程目录(草稿)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1.制定目的
2.制定依据
3.框架结构
4.适用范围与要求
第二部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指引
1.审计过程
1.1进行预备调查,编制审计计划
1.2进行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
1.3进行审计总结,出具审计报告
2.预备调查及审计计划
2.1预备调查的目的
3.2本规程由总则、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指引、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另行拟定)三部分组成。
4.适用范围和要求
4.1本规程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4.2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改制审计、特殊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或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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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底稿的参考格式,有助于为客户提供相同标准的优质服务,共同分享审计技术及培训资料等。
2.制定依据
本规程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及新近颁布的财会法规,参照《国际审计准则》
的实际情况制定。
3.审计实施
3.1审计测试的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2业务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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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3.3审计抽样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中的运用
………………(28)
3.4控制测试
3.5实质性测试
3.6特殊项目的审计
4.7对审计后会计报表执行分析性复核
4.8工作底稿的最终复核
4.9审计总结
5.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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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0)
…………………………(51)
…………………………………(53)
……………………………………(54)
2.3审计工作底稿的勾稽关系
2.4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2.5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作底稿的分类
2.6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
2.7审计档案的保管
2.8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2.9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第一部分总则
1.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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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5)
3.7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
3.8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3.9现金流量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3.10业务循环的审计风险分析
4.审计总结
4.1审计总结的工作内容
4.2完成期后事项的审核
4.3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实算平衡表
4.4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
4.5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行最终评估
4.6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59)
…………………………………………………………( )
……………………………………………………………(59)
1
第三部分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程序
1.1审计程序实施方法
1.2审计程序类别
2.审计工作底稿
2.1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2.2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2.5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2.6审计风险的初步评估
2.7确定计划阶段的重要性水平
2.8编制审计计划
………………………(4)
……………………………(6)
………………………(10)
……………………………()
……………………………………………(13)
……………………………………(18)
……………………………………………………(21)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程(试行)
(草稿)
制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旨在规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注
册会计师(含审计助理人员,下同)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
量。本规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提供审
3.框架结构
3.1本规程以“一大基础、二种测试、三个阶段、四类循环”为基本框架。一大基础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制度;二种测试是指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三个阶段是指审计全过程中的预备调查及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
阶段、审计总结及报告阶段;四类循环是指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生产或服务循环、财务与管理循环。
……………………………… … (3)
……………………………… … (3)
……………………………… … (3)
………………………………………………(3)
…………………………………………………(4)
2.2以承接审计约定项目为目的的预备调查
2.3以编制审计计划为目的的预备调查
2.4预备调查及审计计划阶段的分析性复核
…………… ………………………(1)
……………………………………………………………(1)
……………………………………………………………(1)
……………………………………………………………(1)
……………………………………………………(1)
………………………………………(3)
……………………………………………………………(3)
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参照执行本规程,并对审计程序作适当修正。
4.3本规程有赖于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凭借其知识、经验和专业判断加以合理运用,以确保审计工作
的效率和效果。
4.4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可能会滞后于环境的变化,因此,鼓励注册会计师提出修改意见,以便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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