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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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制度,对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知晓。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为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机构,依据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统筹、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和其他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会议讨论,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分工、审批程序、文件归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机制,确保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主任班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设立合理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理的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律师和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制度,确保人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财务和税法等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最新2018】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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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
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
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
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
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1.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____,或指使、诱导当事人____。

五、禁止提供虚____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____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____,保守委托人的商业____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

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

题目: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一、引言健全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必须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解决机制,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评估目前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空白: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制度空白,导致案件处理不力、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2. 缺乏专业性:现有制度对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讨论和处理能力较弱,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3. 缺乏公众参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

三、主题概念的深度探讨1.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建立起由多个部门参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专业性。

2. 强化专业人才支撑: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中,应当引进专业的法律、技术等人才支撑,形成多元化的专业团队,保证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细致处理。

3. 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讨论和处理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推动案件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四、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的总结和回顾建立健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及投诉处理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方合作和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坚持法治原则,强化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提升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当今社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和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我认为,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人才支持,推动公众参与,才能更好地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内容结束以上为根据您提供的指定主题所撰写的文章,希望能够满足您的要求,如有需要,还请不吝提出改进建议,我会尽力完善。

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律师执业六禁止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执业公示制度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投诉查处制度一、接待投诉范围(一)代理工作不尽职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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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

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负责以下工作: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者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暂时召开。

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者处分等提出不允许见和建议。

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三章执业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
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 .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

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Ⅰ、背景与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审判能力获得显著提升。

然而,一些重大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难以快速解决,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Ⅱ、制度设计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

2.1 集体研究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法官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具体流程如下:1. 选派组成研究小组: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法院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研究小组。

2. 研究小组分析讨论:研究小组根据案件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讨论,确定疑难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3. 制定解决方案:研究小组根据讨论结果,合理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4. 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小组将解决方案写入研究报告,报送给相关法院。

2.2 请示报告在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环节,相关法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并决策。

具体流程如下:1. 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附上研究报告、解决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征求意见。

2. 集体研究讨论:上级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就解决方案进行深入讨论。

3. 决策层面审议:上级法院的领导层对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决策是否采纳。

4. 意见反馈:上级法院将审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法院,并指导其按照决策结果办理案件。

Ⅲ、制度优势3.1 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通过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避免了因个别法官视角局限而导致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同时,上级法院的决策也可以减少个别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官本位”思想,提高司法公正性。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是指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决策,提高司法权威和说服力。

因此,建立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首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保障公正。

在重大案件中,事关公众利益和公平正义,各方面因素复杂多样,单个法官或者法庭的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和偏见性。

而利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可以让多个法官或者法庭参与其中,充分吸收不同观点和意见,降低个人主观判断的偏差,使得更多公正、公平的角度得以考量。

其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可信度。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增加对案情细节、相关法律条款和证据材料等各种细节的了解和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全面而产生的错误决策。

多人参与讨论也使得决策过程更加慎重,有助于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信任度。

在重大案件中,公众对于司法决策的关注和期待非常高,他们希望能够看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让公众知道司法决策的过程和原因,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机构。

最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还可以促进司法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同法官或者法庭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可以推动司法实践沟通、经验分享和共同成长,探索解决案件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提高司法判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当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讨论的方式和程序,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其次,需要建立讨论记录和决策公告制度,以便监督和评估。

最后,需要保护讨论的独立性,避免外界干扰和压力对讨论结果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办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办理规定

重大案件办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1、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

2、一审未能胜诉的上述案件或申请再审案件
3、集团诉讼案件
4、本地区媒体关注案件
5、涉及社会热点或政府关注案件
二、此类案件在受理时,应慎重对待,须先报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如专业委员会无法决定,则应提请主任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决定。

四、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坚持“三沟通一汇报”制度,即经常与专业委员会沟涌,经常与当事人沟通,经常与法官沟通,及时向主任进行汇报。

五、在办理过程中,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应对本委员会律师代理的重大案件建立跟踪制度。

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应立即向本委员会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在接到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本委成员进行讨论决定。

七、如专业委员会不能决定,则应立即向主任进行汇报,提请全所律师讨论。

八、如律师遇有相关问题,拒不履行本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据《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九、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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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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