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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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

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

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文(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文(3篇)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保证组织内部重大决策的公平、公正和民主,统一集体智慧,加强决策质量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任何重大决策的集体讨论和决策过程。

三、决策流程1. 提出议题:任何人员都有权提出重大决策议题,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议题的背景、目的、重要性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相关信息。

2. 召开大会:经相关部门审阅后,确认提议的议题确实为重大决策,相关部门应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会议时间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应明确会议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文件。

3. 会前准备:与议题相关的各种文件及信息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人员,以便他们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与会人员应阅读相关材料,并提出问题或意见。

4. 应主持人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议题分析,并准备相应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议题的背景、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内容。

5. 集体讨论: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按照主持人的安排,依次发言,提出问题、意见、建议等,质疑与同意意见都应得到公正回应。

6. 投票:在集体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将议题进行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结果以过半数通过为原则,如有特殊要求,可采用更高的通过门槛。

7. 形成决议:会议结束后,根据投票结果形成决议。

决议内容应包括议题的决定、执行计划、责任人等具体细节。

8. 决议执行:决议书应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有关部门应负责执行决议,并定期向决策参与人员汇报决策执行情况。

四、其他规定1. 会议应有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过程、意见和决策结果,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保留备案。

2. 会议结束后,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和跟进执行工作。

3. 若有必要,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或顾问参与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会议秘书需保障会议的秘密性,不得泄露有关会议的信息和文件。

五、审批及修改本制度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经首席执行官签发后生效。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板范本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板范本

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民主决策、加强集体智慧的体现,保障组织内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内涉及重大决策的事项,对于一般性事务则不适用。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集体讨论、讨论决策的方式,确保成员的意见充分体现,促进公正、民主和科学决策的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并保护成员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主持人主持,根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六条本制度的具体细节可以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条重大决策根据情况,可采取多轮讨论决策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议题确定与信息公布第八条重大决策前,需确定具体的议题,并明确讨论的范围和目的。

第九条组织应提前将有关议题的背景材料和信息向成员进行公布,以便成员对问题有所了解。

第十条成员可以就议题提出疑问和建议,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集中收集和整理。

第十一条组织应根据成员提出的疑问和建议及时提供解答或答复,并将回复信息公布于成员之间。

第三章讨论会议的召开第十二条因不同的议题需要不同的时间来准备,组织应提前确定讨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所有成员。

第十三条讨论会议的主持人由组织指定,负责组织和主持讨论会议的进行。

第十四条讨论会议应当保证成员的参与权利,并提供发表观点和提出建议的机会。

第十五条讨论会议应当记录并汇总成员的观点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讨论的程序和方式第十六条讨论的程序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并确保每一位成员的发言机会。

第十七条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提案、口头发言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十八条主持人应当确保讨论的环节顺畅进行,并对发言时间进行控制,避免个别成员过度发言。

第十九条讨论过程中,成员可以提出质疑和异议,主持人应当保证质疑和异议的公正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讨论会议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决策,也可通过共识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决策。

第二十一条决策结果应当记录并公示于成员之间,以便成员了解决策的结果。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本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办所理念,落实“专业、勤勉、尽责”的服务精神,努力创办一流律师事务所,特制定案件讨论制度。

第二条案件讨论制度的目的是,发挥团队优势,集思广益,提高本所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避免法律服务风险和过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主要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商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委托人在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知识产权、破产、重组、兼并、金融、网络等新类型案件。

8.主任或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讨论可按以下任一形式进行:(一)利用周六上午时间不定期由全体律师参加讨论;(二)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临时安排集体讨论。

第五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汇报,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类型案件的,应向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提出,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任确定讨论时间及人员。

第六条需讨论的案件的承办律师应提前拟好案件讨论提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情简介;(二)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和难点;(三)承办律师思路;(四)需讨论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意见。

参与讨论人员对该决定意见共同负责。

第八条案件讨论时,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做好书面记录,该记录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后,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决定意见与案件承办律师思路不一致时,案件承办律师应当采纳决定意见,但承办律师也可以坚持个人思路。

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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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 嘿,你知道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不?这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聚在一起商量怎么拯救世界呢。

比如说有个经济诈骗案,涉及好多公司和复杂的账目,单靠一个人根本搞不定。

这时候,公检法的各路精英就凑一块儿,大家七嘴八舌,就像开一场超级头脑风暴。

2.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啊,真的很有意思。

这就好比是一场武林大会,各个门派的高手都来了。

我有个朋友是律师,他跟我说有个刑事案件,证据错综复杂,像是一团乱麻。

这时候,检察官、法官还有律师这些法律界的“大侠”就坐在一起讨论,你一言我一语,非要把这团乱麻捋顺不可。

3. 哟,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不得了。

想象一下,这就像是家庭聚会商量大事儿一样。

我听说过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到遗产分配,家族里的人吵得不可开交,背后还牵扯到各种隐藏的财产关系。

这时候,法院里的那些人就像家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一样,围坐在一起讨论,想给这个案子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就像给家族纷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就像是一群探险家在研究一张神秘的地图。

我有个邻居是在检察院工作的,他讲过一个案子,是关于一个跨国走私的。

这案件里的线索就像地图上那些若隐若现的小路,让人摸不着头脑。

这时候,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就集合起来讨论,试图找到正确的方向,就像探险家找到宝藏的路径一样。

5. 嘿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这可是个神奇的存在。

它有点像一群厨师在商量怎么做出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

比如说有个环境污染的案子,里面有法律问题、环境评估问题、还有企业责任问题,这些就像做菜的各种食材和调料,杂乱无章。

公检法的人员就像厨师们,坐在一起讨论怎么把这些“食材”搭配好,做出一道让大家都满意的“菜”,也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6.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你可别小瞧它。

这就如同一个乐队在排练一首高难度的曲子。

我曾经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商业贿赂的案子,里面的人物关系、交易记录就像曲子里那些复杂的音符和节奏。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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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义务配合。

第二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Ⅰ、背景与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审判能力获得显著提升。

然而,一些重大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难以快速解决,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Ⅱ、制度设计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

2.1 集体研究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法官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具体流程如下:1. 选派组成研究小组: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法院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研究小组。

2. 研究小组分析讨论:研究小组根据案件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讨论,确定疑难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3. 制定解决方案:研究小组根据讨论结果,合理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4. 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小组将解决方案写入研究报告,报送给相关法院。

2.2 请示报告在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环节,相关法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并决策。

具体流程如下:1. 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附上研究报告、解决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征求意见。

2. 集体研究讨论:上级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就解决方案进行深入讨论。

3. 决策层面审议:上级法院的领导层对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决策是否采纳。

4. 意见反馈:上级法院将审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法院,并指导其按照决策结果办理案件。

Ⅲ、制度优势3.1 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通过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避免了因个别法官视角局限而导致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同时,上级法院的决策也可以减少个别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官本位”思想,提高司法公正性。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
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如下: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讨论范围包括:
1.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案例及我所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问题;
3.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4.律师业务中的其它法律问题;5.涉及我所主要业务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二、集体讨论会的例会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行,全所律师应出席。

会议由所专职律师轮流主持。

三、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
1.情况简介;
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四、主持人职责:
1.负责召集会议;
2.确定会议议程安排。

五、主持人如有分外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自选安排委托所内其他专职律师代为主持会议。

不能参加会议的律师,应向主持人请假。

六、本制度适用于我所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兼职律师以及我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

三、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

五、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 .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本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本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十条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精选3篇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讨论案件的范围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讨论案件时间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

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四、讨论案件方法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

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

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

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

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讨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大(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共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分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将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需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师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指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保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业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不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调查用)字第号_______________:我事务所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特委托贵单位代为调查以下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单位所需收费,请函告具体数额,以便汇上。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如下: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讨论范围包括:
1.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案例及我所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问题;
3.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4.律师业务中的其它法律问题;
5.涉及我所主要业务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二、集体讨论会的例会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行,全所律师应出席。

会议由所专职律师轮流主持。

三、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
1.情况简介;
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四、主持人职责:
1.负责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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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会议议程安排。

五、主持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自选安排委托所内其他专职律师代为主持会议。

不能参加会议的律师,应向主持人请假。

六、本制度适用于我所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兼职律师以及我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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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
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
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
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
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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