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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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XX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执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三)案情复杂或在全市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四)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的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资深执法人员、主要办案人员、有必要邀请的法律顾问和会议记录人员。

大队法制员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相关执法办案人员向大队法制员提出申请,法制员报大队长后,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大队法制员有责任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而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大队长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程序:(-)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二)由案件承办人员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三)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四)大队长做出最后决定:(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可做出如下决定:1.对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做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处罚工作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是指按省农业厅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经营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渔业行政执法按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规定执行。

符合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先由案件承办单位将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再召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第四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
(一)局分管领导(必要时需局主要领导参加);
(二)执法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承办人员;
(四)局法制机构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六条集体讨论的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然后由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由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负责记录的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处罚案卷中。

第八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
要的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行政赔偿案件;(十)涉嫌犯罪的;(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即将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者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者诉讼发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者证据采集艰难。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整理]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整理]

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交委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队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促进我队各项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1)决策范围
①一般性案件,罚款额度在等于大于10000元的。

②对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的案件。

③对社会影响造成极大损害的案件。

④市政府,区政府要求督办中,查获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事项。

(2)参加对象
会议由队长主持,副队长和处罚科室成员参加,必要时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局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3)程序和要求
①重大事项必须由审议研究决定。

②召开决定重大案件事项会议时,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③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④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⑤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⑥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

⑧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决定。

⑨重大案件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科室和职能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执法合法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情形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三)相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四)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由局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申请法制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时效规定;(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五)行政执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五、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执法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行政执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决定;(三)拟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或者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案件;(四)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五)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各地市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集体讨论数额标准,报省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成员由分管局长、案件承办部门、法规部门和具体办案执法人员组成。

法规部门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集体讨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处理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分管局长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集体讨论情况法规部门应制作详细《案件讨论记录》。

第八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是指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决策,提高司法权威和说服力。

因此,建立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首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保障公正。

在重大案件中,事关公众利益和公平正义,各方面因素复杂多样,单个法官或者法庭的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和偏见性。

而利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可以让多个法官或者法庭参与其中,充分吸收不同观点和意见,降低个人主观判断的偏差,使得更多公正、公平的角度得以考量。

其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可信度。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增加对案情细节、相关法律条款和证据材料等各种细节的了解和分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者不全面而产生的错误决策。

多人参与讨论也使得决策过程更加慎重,有助于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再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信任度。

在重大案件中,公众对于司法决策的关注和期待非常高,他们希望能够看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通过集体讨论,可以让公众知道司法决策的过程和原因,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机构。

最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还可以促进司法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同法官或者法庭之间的交流和讨论,可以推动司法实践沟通、经验分享和共同成长,探索解决案件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提高司法判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当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讨论的方式和程序,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其次,需要建立讨论记录和决策公告制度,以便监督和评估。

最后,需要保护讨论的独立性,避免外界干扰和压力对讨论结果的影响。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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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

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
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调查人员,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法制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办理。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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