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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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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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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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义务配合。

第二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行政赔偿案件;(十)涉嫌犯罪的;(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第八条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第十条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正确;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6.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7.程序是否合法;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九主持人宣布闭会.第十二条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第十三条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第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第十六条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第十七条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三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第十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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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Ⅰ、背景与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以及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审判能力获得显著提升。

然而,一些重大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难以快速解决,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困扰。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集思广益、凝聚司法智慧,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Ⅱ、制度设计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分为两个部分: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

2.1 集体研究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环节,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法官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具体流程如下:1. 选派组成研究小组: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法院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人员组成研究小组。

2. 研究小组分析讨论:研究小组根据案件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讨论,确定疑难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

3. 制定解决方案:研究小组根据讨论结果,合理有效地解决疑难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4. 形成研究报告:研究小组将解决方案写入研究报告,报送给相关法院。

2.2 请示报告在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环节,相关法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征求意见并决策。

具体流程如下:1. 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附上研究报告、解决方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征求意见。

2. 集体研究讨论:上级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研究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就解决方案进行深入讨论。

3. 决策层面审议:上级法院的领导层对研究报告和解决方案进行审议,根据实际情况决策是否采纳。

4. 意见反馈:上级法院将审议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法院,并指导其按照决策结果办理案件。

Ⅲ、制度优势3.1 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通过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避免了因个别法官视角局限而导致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同时,上级法院的决策也可以减少个别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的“官本位”思想,提高司法公正性。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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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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