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司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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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
名称、律师名片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律师司
文号:司律字[98]21号
发布日期:1998-5-14
执行日期:1998-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管理处:
在今年4月份开展的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我司发现,少数地方的未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少数律师利用名片作不切合实际的宣传,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也利用名片假冒律师从事有偿服务。这些现象严重损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律师法》以及部颁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问题通告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见司法部令第36号)。
各地根据需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如: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不得出现省、自治区、市的字样。
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包括前加地名的字号)在全国不得重复,凡未经我司检索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核定的字号相同。
二、律师的名片式样应庄重、简洁。名片除应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外,还必须加印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三、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片进行清理。具体要求是,在今年年检注册结束后,将律师事务所的名单(须含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电话、电传、邮编)报送我司检索核定,经检索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更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清理工作应在1999年年检注册前完成,届时仍未按规定更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予通过年检。各地今后审核设立新所或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时,应将律师事务所拟定的名称报我司检索,检索合格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
限期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换不符合规定的名片。
各地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要加大整顿法律服务循序的力度,对于冒充律师非法执业的,应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