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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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
第一条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有关法律,黄志浩醫生在中国廣東省深圳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1.2.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为:深圳福田志浩綜合門診部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外文名称为:Chiho Medical Centre Limited
1.3. 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中国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新洲路東深圳國際商會大厦B座203單元。
1.4. 投资者名称、住所为:
名称:黄志浩。
住所:香港九龍尖沙咀擎天半島2座55樓G室.
1.5. 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条宗旨、经营范围
2.1. 外资企业的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达到水平,并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注:外资企业根据自已的特点写)
2.2.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规模为:。
2.3. 外资企业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
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
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注: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1.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3.2. 投资者以下列方式投资:
现金元
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3.3. 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期限为:
3.4.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5. 外资企业应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账户。若外资企业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或成立服务中心,决定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时,外资企业应事先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董事会
4.1.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也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4.2. 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周转、收支预算、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配及贷款事宜等;
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决定外资企业扩大再生产、停产、提前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通过外资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查与外资企业有关的任何重要诉讼或仲裁事宜;
负责外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讨论及确定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任何重要事宜。
4.3.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名。董事
任期为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4. 投资者在委派新的董事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4.5.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外资企业所在地举行。
4.6.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4.7.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如果一方或数方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外资企业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名(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4.8. 前条述之敦促通知应致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致少45日内被通知人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外资企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具体承担界限由外资企业定)
4.9. 不在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外资企业领取薪金。
(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投资方另有规定的可在此章中写明.)
4.10.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董事授权代理出席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文。该记录由外资企业存档。
4.11.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外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与转让;
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外资企业的股权;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外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抵押外资企业资产;
调整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
(注:外资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4.12.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注:外资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
5.1. 外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根据该企业的具体情况。)
5.2.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或由社会公开招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外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