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纪律分析处理
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纪律分析处理案情简介【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
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5月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
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
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晚上,吴某与家人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拟处理意见笔者认为,党员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酒后驾车情节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分析。
评析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应一律开除党籍,以及如何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
案例一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醉驾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严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法律规定、具体案情以及综合考量的结果。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醉驾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
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为什么会有醉驾不起诉的情况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_____在一次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_____当晚是因为突发紧急情况,需要送一位生命垂危的亲人去医院救治,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_____才冒险驾车。
而且,在驾车过程中,_____始终保持谨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事后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_____不起诉。
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判断是否对醉驾行为进行起诉时,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单一标准,而是会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看另一个案例。
_____在参加商务应酬时饮酒,之后误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回家。
被查获后,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经过调查,_____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醉驾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同时,_____的工作性质特殊,如果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进而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因素,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醉驾有可能不起诉呢?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不起诉。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背景
2.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
3.驾驶员如何成功避免处罚
4.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正文
1.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背景
临潼区,位于我国陕西省西安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区域。
在这个地区,曾发生过一起醉驾免处成功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
在这起案例中,驾驶员姓李,临潼区本地人。
一天晚上,李先生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
在酒后,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回家。
行驶途中,他被交警拦下进行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李先生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 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3.驾驶员如何成功避免处罚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拘役、罚款等处罚。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得知自己醉酒驾驶后,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表示悔过。
同时,他还主动提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承诺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
考虑到李先生的悔过态度以及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交警部门最终对李先生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行为可以被容忍,李先生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4.案例启示: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为道路使用者,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此外,对于身边的朋友和家人,我们也要积极劝诫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酒后驾车。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
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
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
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
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
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
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
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
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
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一、相关案例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
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在临潼区,醉驾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但有一些司机通过不同的方式成功免除了处罚。
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展示了他们是如何通过各种途径成功避免处罚的。
一、亲友代驾小王是一位在临潼区经营酒吧的店主,他经常需要在晚上开车回家。
有一次,他喝了一些酒,但他不想冒险醉驾。
于是,他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小李,请求他帮忙代驾。
小李很乐意帮助他,将他安全送回家。
通过这种方法,小王成功避免了醉驾处罚。
二、租车代驾张先生是一位在临潼区工作的商务人士,经常需要参加各种商务宴会。
他租了一辆豪华轿车,每次参加宴会时,他都会雇佣一位专业司机开车带他回家。
通过这种方式,他不仅避免了醉驾的风险,还能享受到豪华轿车的舒适。
三、预约专车王女士是一位在临潼区上班的白领,她每天都需要开车上下班。
有一天,她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喝了一点酒。
为了避免醉驾,她提前预约了一辆专车,让专业司机接送她回家。
通过这种方式,她成功地避免了醉驾处罚。
四、出租车代驾李先生是一位在临潼区经营餐厅的老板,他每天都喝酒。
为了避免醉驾,他经常选择打出租车回家。
他认为这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方式,因为出租车司机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五、使用代驾APP刘先生是一位爱喝酒的年轻人,在临潼区工作。
为了避免醉驾,他下载了一款代驾APP,并在需要时使用它来叫代驾。
通过这种方式,他能够方便地找到一位可靠的代驾司机,将他安全送回家。
六、自驾车休息王先生是一位长途货车司机,经常需要驾驶长时间。
为了避免醉驾,他在行驶途中会找一个安全的地方停车休息,直到酒精完全代谢后再继续驾驶。
通过这种方式,他保证了自己的安全,也避免了醉驾处罚。
七、尽量避免饮酒杨女士是一位临潼区的居民,她非常注重安全驾驶。
为了避免醉驾,她尽量避免饮酒,特别是在需要驾驶的时候。
通过保持清醒,她成功地避免了醉驾的风险。
八、寻求法律援助赵先生是一位因醉驾被抓的司机,他意识到自己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寻求了法律援助。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醉驾应不认为是犯罪
罪 的法 律 适 用 情 况 、社 会 影 响 以 及 关 于危 险驾 驶 罪 法 律 规定 本 身 , 一 简要 分 析 。 作
一
2 2 %。 7 . 其次是缓刑率高。 8 醉驾犯罪缓刑率达到法 院对
4 .% 。 06
( ) 驾犯 罪的 特 点 - 醉
1 驾犯 罪 “ 高 ” 下 。 . 醉 居 不 首先 是 发 案 率高 。 年 受 全 理 4 1 , 件 数 仅 次 于 盗 窃 和 走 私 贩卖 毒 品案 件 , 0件 其 居 所 受 理 各 类 犯罪 案件 的第 3 ,是传 统危 险类 犯 罪 伤 位
醉 驾人 罪 的法 律 规 定 予 以完 善 。本 文 以某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一 年来 所 受 理 的醉 驾 犯 罪 案 件 为 视 角 。就 危 险 驾 驶
罚案件总数 3 2人 的 8 .% ;在被 判 处 拘 役 刑 罚 的 3 8 43 0 件 中 ,1人 被 判 处 拘 役 执行 刑 罚 ,7 3 2 7人 被 判 处 拘 役 缓 期 执 行 , 占 同 期 被 法 院 判 处 缓 刑 案 件 总 数 7 1件 的 8
件 醉 驾 案 件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职 业 角 度看 ,国有 单 位
4 1 。醉 驾 案 件 数 占同期 所 受 理 案 件 总数 2 4 件 的 0 件 27 1 .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已审 查 起诉 完毕 醉 驾 犯 罪 案 件 78 4 3 4件 。审 结 案 件 中 . 8 提起 公 诉 3 3 , 醉 驾 犯 罪 情 6件 因 节 轻微 被 检 察 机 关 微 罪 不 诉 的 2 件 , 1 占同期 因犯 罪 情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
醉驾案件出罪的刑事政策学考量作者:王嘉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醉驾入刑十年来,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
醉驾行为大量定罪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
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加入情节要件,本质上是醉驾案件应从严处理、一律入刑,还是从宽处理、可以出罪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醉驾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处理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强调对犯罪的防控,依据刑事政策社会化理论,醉酒驾驶犯罪行为不可能被根除,且醉驾定罪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会对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带来很多阻碍,因而醉驾犯罪不宜一律定罪。
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应当从宽,可以出罪,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善醉驾行为出罪实体法路径。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57-03一、问题的引入为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
由此,醉驾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十年后,以醉驾犯罪为主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了我国第一大罪名。
2020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322041人,占全部起訴人数的17.7%。
出现大量醉驾犯罪案件和《刑法》条文中缺少情节要件密切相关。
不同于追逐驾驶型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刑法》中醉驾犯罪没有要求“情节恶劣”等情节要件,这一规定使得醉驾案件的入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司法实践中,“醉驾一律入罪、一律起诉、一律定罪处罚”在很多地方几乎成为常态。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摘要:一、引言二、醉驾190的含义三、免诉讼案例的背景及原因四、我国法律对醉驾的处罚五、案例带来的启示六、总结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酒后驾车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醉驾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危害到其他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醉驾者可以免于诉讼。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析醉驾190免诉讼的情况。
二、醉驾190的含义醉驾190是指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90mg/100ml以上的驾驶行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80mg/100ml。
当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90mg/100ml时,驾驶员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处罚。
三、免诉讼案例的背景及原因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警方在事故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90mg/100ml。
按照法律规定,该驾驶员应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前曾遭遇抢劫,为了追回被抢劫的财物,驾驶员在报警后继续驾车追赶。
最终,法院鉴于这一特殊情况,判定驾驶员免于刑事诉讼。
四、我国法律对醉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但低于190mg/100ml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血液酒精浓度达到190mg/100ml以上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五、案例带来的启示虽然这个案例中的驾驶员最终免于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醉驾可以被轻视。
每个驾驶员都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寻求帮助,而非盲目驾车追赶。
六、总结醉驾190免诉讼案例虽然罕见,但它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珍惜生命,安全驾驶。
最高院指导案例 895号
最高院指导案例8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2024年醉驾应如何处罚
2024年醉驾应如何处罚2024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一、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较新刑法修订案,司机构成醉驾会被公安机关立案,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当然,这个罪名处罚较轻,没有交通肇事罪那么严重。
如果醉驾情节上有显著轻微表现,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免于判刑,或者判处缓刑。
作为当事人,在庭审的时候要积极认罪,争取从轻发落。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近年来,我国对于酒驾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然而仍有一些司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在此,我们以一起醉驾190免诉讼案例为例,进行分析解读,以期提高广大司机的法律意识,杜绝酒驾行为。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醉驾190的案件,司机酒精浓度高达190mg/100ml,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令人意外的是,该司机并未被起诉,而是免于诉讼。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免于诉讼的原因1.酒驾者态度良好:司机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首次违法:该司机此次酒驾系首次违法,之前并无犯罪记录。
3.社会影响较小:虽然此次酒驾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相较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4.主动自首:司机在得知自己涉嫌酒驾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表现出一定的悔过之意。
法律条款解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醉驾则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
尽管该司机酒精浓度高达190mg/100ml,但鉴于其具备上述免于诉讼的条件,故而免于起诉。
酒驾的危害1.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威胁:酒驾会导致司机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2.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酒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对无辜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对公共安全的威胁:酒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重大交通事故、连环车祸等。
如何避免酒驾1.增强法律意识:广大司机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酒驾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2.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酗酒,养成良好的作息时间,保证身体和心理的健康。
3.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结语虽然此案例中的司机免于诉讼,但酒驾行为仍不容忽视。
醉驾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醉驾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驾驶人员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影响驾驶安全,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控制住自己的驾驶行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2. 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酒驾、醉驾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驾驶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3. 宣传教育不足: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宣传教育不足,没有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共识。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整改措施: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酒驾、醉驾的法律宣传教育,让广大驾驶人员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增加检查点和检查频率,对发现的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 推进科技手段应用:通过科技手段,如酒精检测仪、智能行车记录仪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酒驾、醉驾行为。
4. 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酒驾、醉驾行为,让违法驾驶行为无处藏身。
5. 提高驾驶员素质: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法律宣传、执法力度、科技手段、社会监督和驾驶员素质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的防控体系。
公务员案例分析02
01:2012龙年春节,记者体味到一些与往年不同的“年味”——大吃大喝少了,节日病也相应减少;春联中的“财气、富贵”少了,“平安、健康”却多了。
拜年与团聚,洋溢的是浓浓的节日气氛,节日病的减少,折射的是过年“仪式”的文明与进步。
以往,我们常常从报纸上读到各大医院春节假期收治不少“节日病”患者的消息。
今年我们跑卫生条口的记者带来的消息则是——“节日病”越来越少了。
确实,从记者过年这两天走亲访友的体会来看,沉迷于酒席的现象正在减少,荤素搭配合理、营养平衡全面的膳食广受亲朋好友欢迎。
绿色蔬菜、瓜果多了,人们的饮食变得更加有规律,更加注重绿色和健康,科学、营养的饮食观念正深入人心。
“无酒不成席”,每逢过年亲戚朋友一起吃喝的习俗由来已久。
在酒桌上,主人盛情款待,相互敬酒是传统的酒规。
经常有人喝得酩酊大醉,酒后出现不和谐的现象屡见不鲜。
而今年,记者无论是在长辈家做客,还是与朋友小聚,大家都不再拼命劝酒。
这一方面是因为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主动禁酒;另一方面人们均以健康为重,饮酒也仅作为一种“仪式”的需要了。
酒桌上没那么闹了,每个人的“负担”也彻底卸下来了。
仔细想想,这样的趋势其实是一种必然。
如今在生活富足的时代,人们对过年的期待,不可能再停留在吃喝上。
“节日病减少”,今天或许仍然是个新闻,但我相信,“节日病”只会越来越少,卷土重来的几率并不太高。
因为,过年“仪式”的进步,也是这个时代的进步,没有人能够阻挡。
经济发展了,过年的方式也必然会随之改变。
过去在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人们对过年的渴望只能是“大吃大喝迎新年”。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醉酒驾驶入刑需要压缩模糊空间“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经报请该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对一名醉酒驾车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舆论围观下,四川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提起公诉。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
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摘要:1.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简介2.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3.案例的处理过程4.案例的成功之处及启示正文:一、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简介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是指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发生的一起醉驾案件,驾驶员在涉嫌醉驾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成功避免了刑事处罚。
此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提高公众对醉驾的认识以及规范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案例中驾驶员的醉驾情况在这起案例中,驾驶员张某某在晚上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一些白酒。
酒后,他驾驶着自己的私家车回家。
途中,他被交警设卡拦截,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三、案例的处理过程1.警方对张某某进行了现场询问,并依法扣留了他的驾驶证。
2.警方将张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以确认其血液酒精含量。
3.在等待抽血检测结果期间,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4.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仍属于醉驾。
5.警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 元、记12 分、暂扣驾驶证6 个月的处罚。
四、案例的成功之处及启示1.成功之处:张某某在醉驾情况下,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保障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此外,他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表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并积极配合警方执法。
2.启示:对于酒驾、醉驾行为,我们应当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
同时,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注重人性化执法,关注驾驶员的心理状态,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这起临潼区醉驾免处成功案例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0日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
餐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并主动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受伤。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酒驾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本案中,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酒驾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案例一: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5岁2019年7月31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真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区东区北门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3岁2019年9月4日15时5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司机户籍庆云县某镇,男,56岁2019年9月2日13时51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腾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金诚加油站西侧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醉驾190的含义2.我国对于醉驾的法律法规二、案例具体情况1.案例当事人情况2.案件经过3.法院判决及依据三、案例影响与启示1.对于醉驾行为的影响2.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3.对于社会公众的启示正文:【案例背景】在我国,醉驾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每年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打击醉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年来,我国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起醉驾190免诉讼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具体情况】该案例发生在某市,当事人是一名年轻男子。
某天晚上,该男子和朋友聚会,期间喝了不少酒。
聚会结束后,男子执意要驾车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男子因醉驾导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警方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对男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
随后,该男子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在审查起诉阶段,男子的家属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死者家属对男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检察院提出免于起诉的请求。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男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影响与启示】这起醉驾190免诉讼的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醉驾行为的一种纵容,可能会导致更多人抱有侥幸心理,从而放松对醉驾行为的警惕。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检察院的免诉决定表示理解,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首先,法律是严肃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尽管这起案例中男子免于起诉,但他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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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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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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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
“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
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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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
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
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
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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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细化标准。
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的标准,它大大压缩了执法的可能漏洞与弹性空间。
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确实能够体现量刑上的区别对待与精准性。
但这一制度层面的调整,是否会导致较大的执法漏洞,继而降低醉驾入刑的刚性,却不得不有所警惕。
因此,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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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详细列举,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执法。
二要严格执法。
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执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腐败问题。
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
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避免执法人员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避免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特权执法。
要提高执法人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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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依据事实和情节准确给出处理意见。
要加大酒驾、醉驾打击力度,增加执法查处点位和频率,避免松动助长醉驾问题。
三要加强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弹性空间的存在,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及时查处“人情案”的问题。
要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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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渠道,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醉驾猛于虎也。
落实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打击醉驾问题,更要未雨绸缪,堵塞制度漏洞,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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