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分析题: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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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需避免执法漏洞
“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意味着对于醉驾一律入刑开了一个小口子,现实如何执法成为关注的重点。
题目:据媒体报道,最高法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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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你怎么看?
答题解析: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一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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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这些年来,“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妇孺皆知的一个法律常识,司机们普遍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醉驾案件呈不断下降趋势。“醉驾一律入刑”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入刑”对应的严重刑罚后果,不若说是“一律”所彰显出的执法刚性。但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法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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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见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视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认知和做法予以纠偏,让“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正常轨道上,是有法可依。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法律规定的“弹性”越多,越有可能增加执法层面的漏洞,放大社会对于某一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从而弱化法律本身的权威。所以,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要注意避免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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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细化标准。以前,血液酒精含量是相对最为客观和量化的标准,它大大压缩了执法的可能漏洞与弹性空间。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免刑,确实能够体现量刑上的区别对待与精准性。但这一制度层面的调整,是否会导致较大的执法漏洞,继而降低醉驾入刑的刚性,却不得不有所警惕。因此,对于什么样的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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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详细列举,明确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避选择性执法。
二要严格执法。相比“醉驾一律入刑”,选择性执法无疑更不公平公正,而且会助长腐败问题。根据客观事实和具体情节来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意见和看法。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避免执法人员产生主观倾向和片面意见,避免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特权执法。要提高执法人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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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依据事实和情节准确给出处理意见。要加大酒驾、醉驾打击力度,增加执法查处点位和频率,避免松动助长醉驾问题。
三要加强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新规的影响下,公安机关对醉驾可能不再一律立案,检察机关不再一律起诉,弹性空间的存在,容易产生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行为,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及时查处“人情案”的问题。要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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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渠道,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醉驾猛于虎也。落实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打击醉驾问题,更要未雨绸缪,堵塞制度漏洞,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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