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7日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省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强化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坚持积极稳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
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
坚持指导基层,加强对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织等的指导,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闽建住〔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6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现就加快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租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因地制宜推动发展(一)明确重点发展城市。
各地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新市民、小户型、低租金、利职住、长租期”的工作方向,统筹谋划发展保租房。
福州、厦门、泉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作为重点发展保租房城市,努力提高保租房在住房供给中比重;其他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变化情况发展保租房,并结合发展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壹壹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且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于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壹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壹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壹建设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闽政文[2010]22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作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安全环保。
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选址要体现交通便利、安全避险,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政府组织,群众自愿。
当地政府要认真负责组织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完善工作方案。
3.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统一政策,分类指导。
既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扶持政策,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福建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福建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住房的安全和农民的利益,福建省制定了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对象范围本方案将覆盖福建省所有农村地区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农村集体建设的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的农村住房。
保险对象将包括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将主要包括房屋结构损坏、自然灾害、火灾、盗窃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将包括因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农村住房保险费用将由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保险费用将根据房屋价值和风险等级进行测算,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赔偿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管理和监督本方案将建立健全的农村住房保险管理机制,包括保险公司、农民、政府等多方参与的管理体系。
同时,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参与农村住房保险,本方案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宣传册、宣传片、宣传会等形式,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与度。
六、政策支持为了保障农村住房保险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和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保险。
七、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将有效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将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将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促进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农村住房保险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造福更多的农民。
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闽民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闽民救〔2010〕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为规范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程序,完善农房保险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报灾查灾与核灾1.受灾农户应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直接向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报灾,也可拨打人保财险95518专线电话报灾。
2.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受灾农户取得联系,并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核定灾情损失,并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
同时,保险公司应告知受灾农户填写受灾农房保险理赔通知书。
二、理赔对象的确认1.以受灾农房产权所有者的户籍作为确认理赔对象的主要依据。
对于一处住房出现多户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2.对于一户有多处住房的,只对其长期居住的受灾房屋实施保险理赔。
3.外出务工人员只要其户籍还在原地,不管其在外地时间长短、期间有没有回家居住过、或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其农村住房列入保险理赔范围;但在外地已有产权住房并长期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理赔范围。
4.其他理赔对象的确认未尽事宜,由当地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协商解决。
三、房屋全损的界定下列情况均界定为房屋全损:1.房屋两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含1/2)坍塌。
2.1/2以上(含1/2)房顶坍塌。
3.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政办〔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两违”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市级督导、县级主体、乡镇处置、村级哨兵”的长效机制。
市级政府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完善农村建房审批监管、调研督导、追责问责制度。
县级政府必须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的协调配合机制。
乡镇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必须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查处难度大的,提请县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对网格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村委会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县乡未严格按照制度机制追责问责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强化五级网格化巡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
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并细化监督办法和追责问责情节,“两违”、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应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海防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督查工作、政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办、局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协调督促、落实反馈工作,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交办、督办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2008年是省委、省政府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的第18个年头。
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五次全会的部署,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密切配合、通力合作,27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当年任务如期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一)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主办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全省受助学生89万人。
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承担的1.53亿元资金已全部拨付到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主办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2008年我省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提高到73元,初中每生每年提高到164元。
全省免费教科书由省级统一采购,2008年春秋季学期教科书征订总量2.6亿元,在开学前已准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已下达3.09亿元。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主办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情况:从2008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按照每生每年300元(其中,农村低保家庭的小学生每生每年6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9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1.98亿元已全部下拨各县(市、区)特设专户,落实受助学生53.4万人。
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探索与改革
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探索与改革黄凌;刘贤昌【摘要】福建省自2006年8月开始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本着"立足省情,少取多予,稳步推进"的原则,为林业、农业、海洋渔业、民政事业筑起了一道坚固的保障,调动了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降低了自然风险带来的灾害损失.介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各试点险种的具体运行方案,总结了实施效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可行性的完善对策.【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3页(P83-84,87)【关键词】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绩效【作者】黄凌;刘贤昌【作者单位】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8;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72004年2月,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做了明确指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这标志着全国范围内,围绕着“政策性、试点”的新一轮农业保险改革就此展开。
福建省政府于2006年8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方案》,标志着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的全面启动。
首轮试点中,福建省从“惠及百姓且有推广价值”出发,选取了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渔工责任保险四个险种进行试点。
本次试点采取各级政府与省人保财险公司共保经营的模式。
首先,涉及该四项险种的省及各地林业、农业、民政、海洋渔业部门需要牵头试点工作的统筹分配,协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参保标的、参保对象的统计工作。
其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市、县(区)分、支公司负责这次试点的承保工作,以及发生灾害损失时的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
再次,在财政补贴上,《方案》明确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分担的具体比例及农户自身分担的比例。
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扩展至福州市
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扩展至福州市2007年06月04日 09:49 来源:金融界网站【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2006年8月至9月,福建省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决定围绕农村住房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等五个险种开展农险的第一步试点工作,期限为3年,并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试点半年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初步成效。
一、第一批农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一)主要试点险种承保面已达100%第一批农险试点的险种、地区及其承保方式分别为:1、对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每户保额5000元,保费由政府集中支付,其中,省级和市(县)两级分别负担一半;2、在重点林区南平市、三明市和龙岩市进行森林火灾保险试点,投保人自愿投保,每亩保额400元,其中种植户承担80%,省级政府补贴20%。
同时,省林业厅建立2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当年超过80%的赔款支出;3、在两个粮食重点县南平市浦城县、三明市宁化县进行水稻种植保险试点,采用全县统保方式,每亩保额200元,政府补贴保费50%,由省级和市(县)两级分别负担一半;4、在重点渔区漳州东山县和宁德福鼎市进行渔工责任险试点,并在福鼎市开展渔船保险试点。
渔工责任保险每人保额10万元,船东自愿投保,承担80%的保费,省级政府补贴20%;渔船保险的投保人按标准保费的80%交纳保费,省级政府按照标准保费总额的20%建立赔偿准备金,赔付保险公司超过80%的赔款支出,付完为止。
截至2007年3月底,农险试点保费总收入4304万元,其中:农房统保保费收入3500万元,承保农户663万户,承保面100%;浦城、宁化两县水稻保险保费收入58.99万元,承保水稻48.19万亩,承保面达100%;东山县渔工责任险保费收入56万元,承保渔工1.2万人,承保面达100%;其他农险试点项目也在迅速推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9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7【实施日期】2012.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2012年11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5号),现就我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近年来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补偿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切实解决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有关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9日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逐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一)保险对象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1)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
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
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闽政办〔2019〕11 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11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制定的《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2日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认真吸取福州“2?16”房屋坍塌事故教训,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决定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市县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疏堵结合,有力有效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
3个月内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
各市、县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推动集中连片旧屋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城乡面貌。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2月28日前完成)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次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具体任务、行动要求和职责分工,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推行媒体公示制,定期公布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建房和使用安全意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闽建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
《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
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闽政办〔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床位数分别达到8.1人、6.1张,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病治病、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高质量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人才强卫”工程1.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深化医教协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推进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医药类“双一流”主干学科建设,推动厦门大学等建设一流医学院,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强临床教学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闽政办〔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
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省级适时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二、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3月)1.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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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1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有关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逐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
(1)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
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
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
(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
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