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功能区划定第二条中山市根据水资源分布、水质状态、生态环境需求等因素,划定了中山水环境功能区。
第三条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景观区、重要渔业区等四个功能区。
第三章水质保护措施第四条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采矿、开发建设等活动,保障水源涵养功能的完整性。
第五条在饮用水保护区,对区域内的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生态景观区,加强对水体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质清洁,维护生态景观的完整性。
第七条在重要渔业区,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山市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对功能区内的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2.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质:指水体中各种物质的性质和含量。
2.水资源:指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可利用的水体。
3.生态平衡: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水源涵养区:指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地区,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积蓄和补给。
5.饮用水保护区:指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为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所设立。
6.生态景观区:指以水环境为主要要素,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功能的区域。
7.重要渔业区:指渔业资源丰富,对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
广东水生态补偿案例
广东水生态补偿案例近年来,广东省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就。
下面将以广东省的水生态补偿案例为例,具体介绍一下广东省在水生态补偿方面的做法和成果。
一、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广东省在水生态补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成立了专门的水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水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和个人。
其次,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水生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同时,还建立了水生态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完善水生态保护制度广东省在水生态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加强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了限制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措施,保护了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其次,加强了水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了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改善了水质环境。
此外,广东省还注重生态修复,加强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
三、推动水生态产业发展广东省在水生态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首先,发展了水生态旅游业,通过打造特色水乡、湿地公园等景区,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和休闲。
其次,发展了水生态农业,推广了水稻、蔬菜等农作物的种植方式,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质量。
此外,还发展了水生态渔业,促进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水生态宣传教育广东省在水生态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册,向公众普及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
其次,开展了水生态保护知识竞赛和宣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水生态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此外,还举办了水生态保护主题展览和论坛,加强了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五、加强水生态监测和评估广东省在水生态监测和评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建立了水生态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质、水位等指标,及时掌握水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其次,开展了水生态评估工作,对不同区域和水体的水生态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水生态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还加强了水生态数据的整合和共享,提高了监测和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水源 保护 生态补偿方案
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水源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水源保护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保护和改善水体的质量,维护水源地的生态完整性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生态补偿是指根据水源保护的成果,向水源地提供相应的经济或者生态利益,以补偿流域内各利益相关方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损失。
二、生态补偿的原则生态补偿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性原则:生态补偿应基于参与保护水源的投入和效益,公平分配补偿资源。
2.可行性原则:生态补偿方案应基于科学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确保补偿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综合性原则:生态补偿方案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各方利益,实现协调发展。
4.激励性原则:生态补偿应以激励为导向,促使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三、生态补偿的目标生态补偿的目标是通过补偿机制,促使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保护水源地的生态完整性和水质安全。
2.改善水资源管理的效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促进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4.促进水资源管理主体的转变,增强水资源管理的可持续性。
四、生态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1. 生态补偿金制度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对参与水源保护的利益相关方给予经济补偿,以激励他们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生态补偿金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拨款、水资源利用费等方式进行。
2. 生态补偿项目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生态补偿项目。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水源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工程、植被恢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
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应注重科学规划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对水源保护的效益。
3. 优先发展生态产业生态补偿方案应鼓励发展与水源保护相关的生态产业,如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
通过发展这些产业,可以为水源地提供经济收益,同时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4. 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权限,保障生态补偿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中府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11〕8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环境保护局衔接(联系人:李菊花,联系电话:8838318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处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
1.4工作原则(1)群防群控,预防为主。
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应急工作,鼓励公众报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水源地生态安全直接关系饮用水安全,落实水源生态保护是建设美丽舟山极其重要的一项“生命线”工程。
近年来,各地将水源地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通过畜禽禁养、农业面源控制、生活污水治理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工程措施,有效保障了居民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
根据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能从事养殖、种植等生产生活。
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只侧重对水源地保护区单方面的行政管控和义务设定,存在保护区和受益区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村集体组织为涵养保护水源地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水源地保护所需,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受到严重制约,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缺乏造血功能,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缓慢。
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确保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源水质安全,解决好水源地保护利益不对等问题,特从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和保障当地群众自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如下建议:一、尽快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为此,建议尽早出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的相关意见。
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建立阳光透明的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通过实行生态补偿,激发各利益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转变发展方式的内生动力。
二、尽快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体系。
政府在划定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协同发力,共同谋划解决水源地保护与乡村振兴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充分遵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水源地上游村庄搬迁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建立饮用水源地全域发展规划。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维护水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水源地保护、水域生态修复、水污染物减排、水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分类管理、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第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的水源地保护标准进行划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水质的污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第六条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特殊情况下需进行经济适度调整,但不得影响水质安全。
第七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域生态修复第八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水域类型、水质状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九条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推动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物理修复等多种修复方式的综合应用。
第十条水域生态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监测,及时评估修复效果,对修复不达标的水域,采取进一步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水污染物减排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在水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各类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应当加强源头控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注重与生态修复工作相结合,促进污染物的综合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固定监测点和随机监测点。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将中山市划分为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制定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重要水源地周围的区域,主要用于源头水质的保护。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固废的堆放。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区
水生态保护区是指水生态系统的重要区域,主要保护水生物的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
在水生态保护区内,应限制河流的疏浚和开发活动。
第五章:水文化保护区
水文化保护区是指水文化遗产或具有文化价值的水域区域,主
要保护水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传承。
在水文化保护区内,应加强文
化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六章:重点污染源治理
对于水环境功能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要实施严格的治理措施,
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严肃执法,强制停产整改。
第七章:水质监测与评价
加强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
化趋势,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和措施。
第八章:水资源合理利用
在水环境功能区内,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推广节水措施,并鼓励开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利用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水质保护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会经济 健康 发展 的基 础 立生 态补偿机 制 是保育 建
生态环 境客 观现 实需要 , 是大 势所趋 , 也 势在 必行 。 因此 . 必须站 在人 类可 持续发 展 的 高度 上 来正确 认
识 这 一 问题 , 立新 的环 境 资源 价 值观 . 树 通过 建 立
出让金 县得 部分 中提 取 1 %:从每 年排 污 费中提 取
和城 镇建设 与饮 用水 源保护 协 调发 展 。因此 。 建议
改 革汀溪 水库现 有 的供水 体 制 . 当提 高汀 溪水库 适
管理处对外售水价格 .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库区群 众发 展基金 , 返哺 库 区群众 。即从水 库饮 用水源 每
立方 米 供水 中提 取 01 . 0元 .这 样每 年 可 以取 两酉
于饮 用水源 保护 区也应 遵循 “ 开发 、 保 护 , 破 谁 谁 谁 坏、 谁恢 复 。 污染 、 赔 偿 , 受 益 、 补偿 ” 谁 谁 谁 谁 的责
任原 则 。 于 因划定 为饮 用水 源保护 区后 而必 须搬 对 迁 的居民 . 或为 了保护饮 用水 源 而关 闭 的畜禽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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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和使 用方 向 。 6个渠道 筹措 , 从 进行 专 户管理 。 生 资源环 境 的有效 管理 和合 理使 用 . 以及对 国家 的可
态补 偿 资金 主 要包 括 县 财政 每年 在 预 算 内 资金 安
生 态环境 处于 不受或 少受破 坏 与威胁 的状 态 , 国家
才 能切实 保证 广大 人民群 众 的饮 水安全 。
市 . 中重要 的一项 内容 就是 建 立健全 生态 补偿机 其
制 各级政 府应 当将 饮 用水源保 护 区工作摆 上重 要
中山市典型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环境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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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分布 将 大 涌 镇 全 禄 水 厂 港 口 镇 大 丰 水 厂 东 区 长 江 水 厂 小 榄镇 小 榄 水 厂 东 升 镇 东升 水 厂 三 角 镇 新 涌 口 水 厂 等 六 个水 源 地 确 定 为 中 山 市 典 型 乡镇 水 源 地 基 础 环 境 调 查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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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 市 位 于广 东省 中南 部 珠 江 三 角洲 中部偏 南 的 西 北 江 下 游 出 海 处 行 政 管辖 面 积 为 1 8 0 0 14 平 方 公 里 根 据 统 计 年 鉴 中 山 市 目前 人 口 约 为 3 0 0 万 左 右 共有 供 水 水 厂 2 3 座 总供 水 规 ’ ’ d a 模 约 为 4 9 3 2 8 7 万 m / 约 1 3 5 14 万 m / 其 中 河 流 型饮 用 水 源 地 1 9 个 湖 库 型 4 个 ( 两 个湖 库 型水 源 地 为咸 潮 时 备用 饮 用 水源 ) 根 据 典 型饮 用 水 源 地 筛 选 原 则 结 合 中 山 市 地 理 环 境特 点 及 水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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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山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市、镇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筹集的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二)择优支持,突出重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准公开、公平;(二)分配公正、透明;(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资金补助对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
具体对象包括:(一)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三)未租赁或未承包的国有、集体林场,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四)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内必须明确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二)镇区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条件、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初审通过后,汇同有关单位(村委会等),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林业部门;(三)市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关琰珠生态补偿是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在改善物质能量流向,理顺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补偿机制既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的纽带,又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以及更高层次上生态保育问题的关键。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一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生态补偿机制已不仅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流域上下游、生态公益林和矿山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已有较多的研究案例和试点,而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则还比较薄弱,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立厦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厦门市现有两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汀溪、溪东、小坪、石兜及坂头5个水库。
其中同安汀溪水库位于汀溪镇境内,总库容4845万立方米,上游建有溪东水库,库容1412万立方米,总集雨面积100."8平方公里,历史上以农业灌溉功能为主。
1992年后转为饮用水源,年总供水量(含农灌用水)超亿立方米。
1996年,当时的同安县政府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把汀溪水库集雨区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逐步为同安各界所重视。
目前,汀溪水库作为同安、翔安两区的主要饮用水源,饮水人口已达30万人,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健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同安、翔安人民的饮水生命线。
近年来,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汀溪水库的水质呈下降的趋势,水源水质保护形势严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忧虑。
饮用水源作为一种商品,为维护其良好品质,库区群众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理应在其利益分配中占据一席之地。
自水库建设以来,库区群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库时,群众奉献了珍贵的土地资源;水库做为饮用水源后,为涵养水源、保护水质,集雨区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一直受到很大制约,5个村至今仍未摆脱贫困状态,其中汪前村还是厦门市的特困村。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强化对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由中山市人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分类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与评价中山市人民应结合区域水资源特点、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应包括水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划定原则、划定依据及方法等内容。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原则包括生态保护优先、综合考虑、分类管理、科学设置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依据包括水质状况、水功能区划、土地规划、环境容量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流域的自然环境特点、经济社会条件和人居环境要求,科学设置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完成后,应进行评价,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水环境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后,中山市人民应加强对功能区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实行直管,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工作要围绕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监测,提升管理能力,加强科研攻关,推动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规范、信息共享等水环境管理机制。
对于功能区内违法排污、污染物高于标准排放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所有。
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附件2: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附件3: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规,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中山:生态补偿迈开步
中山:生态补偿迈开步作者:黄丹雯来源:《环境》2014年第09期《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山市成为广东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
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这标志着中山市成为广东省首个建立基于区域综合平衡开展资金筹集模式生态补偿机制的城市,也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广东首个制定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
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补偿资金怎样筹集、怎样分配?请看本刊记者专访。
下定决心,实施“统筹型”政策走进中山市“市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大片的林地郁郁葱葱,青山、绿水,漫步在乡间小道上不禁让人心旷神怡……青山绿水让人心生向往,然而,美景的背后却是经济发展受限,村民们有“苦”说不出。
“我们村每年收入两百余万,也就能勉强应付交通、治安,帮村民交医保社保和粮食费用而已。
”五桂山南桥村村长向我们透露。
原来,自从南桥村被列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工业、禽类养殖业发展受制严重,整个村的经济发展停滞不前。
这仅仅是中山生态补偿机制下的一个缩影。
一直以来,中山的生态补偿相较于其他地区标准较低,基本农田每年只有50元/亩的补贴,公益林则更少了,还不足50元,采取的模式也是传统的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的纵向生态补偿制度。
“中山原有的生态补偿要素只有基本农田和公益林两种,原有的机制是两个要素分开来实行补偿的,有些镇区要不就全是农田而没有公益林,要不就都是公益林而没有农田,这样一进一出最后还要掏钱出来。
而像小榄这些镇区没有农田没有林地而有大把机会来发展经济,不用配套资金来保护生态,这就与生态补偿的原则相违背了。
”中山市环保局副局长杜敏向我们透露。
为完善中山市生态补偿机制,7月31日,《意见》正式出台,中山成为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广东首个实施“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城市。
有别于以往以公益林、基本农田为补偿对象的单要素生态补偿,中山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下的统筹型补偿政策,将基本农田扩充为耕地,将各镇区的公益林和耕地面积两者结合,综合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 1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1997年12月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115号文颁布;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64号文修改)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造成水污染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分析情况和年度综合报告书。
水利、建设、规划、卫生、防疫、公安、港监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水环境功能区,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的水区域范围内,根据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水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将特定的水区域划分为不同功能的环境单位。
第七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二类水环境功能区,三类水环境功能区,四类水环境功能区和五类水环境功能区。
第八条二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西江河中山河段:顺德均安与古镇交界处至坦洲大涌口。
小榄水道:莺歌咀至大南尾。
鸡鸦水道:汲水至大南尾。
桂洲水道:小榄水道以东,鸡鸦水道以西流域。
水库:长江、金钟、马岭、石榴坑、长坑三级、田心、古鹤、龙潭、马坑、横迳、莲花地、箭竹山、逸仙、蟾蜍塘、出水象、芙蓉山。
以上区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Ⅱ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九条三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横门水道、磨刀门水道、洪奇沥、桂洲水道(汲水以东流域)、黄沙沥、黄圃水道、横琴水道、海洲水道、浅水湖、大魁河、田基沙沥、三宝沥、坦洲大涌、拱北河、北台溪、大环河、东部排水渠、中部排水渠、西部排水渠、沥心涌、分流涌、港口沥、含珠沥、含珠窖、木河迳、南洋窖、三角新涌、坦洲涌、西干渠、二窖口沥。
中山供用水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供用水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一条............................................................................ - 1 - 第二条............................................................................ - 1 - 第三条............................................................................ - 1 - 第四条............................................................................ - 2 - 第五条............................................................................ - 2 - 第六条............................................................................ - 3 - 第七条............................................................................ - 3 - 第二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 - 4 - 第八条............................................................................ - 4 - 第九条............................................................................ - 4 - 第十条............................................................................ - 5 - 第十一条........................................................................ - 5 - 第十二条........................................................................ - 5 - 第十三条........................................................................ - 6 - 第十四条........................................................................ - 7 - 第十五条........................................................................ - 8 - 第十六条........................................................................ - 8 -第三章供水设施运营、管理与维护............................ - 10 - 第十八条...................................................................... - 10 - 第十九条...................................................................... - 10 - 第二十条...................................................................... - 10 - 第二十一条.................................................................. - 11 - 第二十二条.................................................................. - 11 - 第二十三条.................................................................. - 12 - 第二十四条.................................................................. - 12 - 第二十五条.................................................................. - 13 - 第二十六条.................................................................. - 13 - 第二十七条.................................................................. - 13 - 第二十八条.................................................................. - 13 - 第四章供水保障 ............................................................. - 15 - 第二十九条.................................................................. - 15 - 第三十条...................................................................... - 15 - 第三十一条.................................................................. - 16 - 第三十二条.................................................................. - 16 - 第三十三条.................................................................. - 16 - 第五章用水管理与服务 ................................................. - 18 - 第三十四条.................................................................. - 18 - 第三十五条.................................................................. - 18 -第三十七条.................................................................. - 19 - 第六章附则 ................................................................. - 20 - 【词语解释】.............................................................. - 20 - 【时间解释】.............................................................. -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满足生活、生产及其它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范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0〕303号)确定。
第四条(补偿对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补偿标准)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关于建立某水库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某水库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中国畲乡,和美X县”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建立X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范围以XXX水库为核心,4个乡镇(街道)(X街道、X街道、X镇、X乡)12个行政村(X村、X村、X村、X村、X村、XX村、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农田和旱地。
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三)重点突破、统筹兼顾原则(四)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原则三、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县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安排180万专项资金(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增加补偿资金)。
四、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设立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专账核算。
(一)乡镇(街道)生态保护考核补助X街道、X街道、X镇、X乡4个乡镇(街道)分别按每年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为基数进行生态保护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行政村生态保护考核补助涉及对X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X街道X村、X村、X村,X街道的X村,X镇的X村、XX村以及X乡的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等共12个行政村,考核补助按各村占X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级别计算综合系数,每个村基础补助1万元,1个综合系数为10元进行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生态公益林考核补助对XXX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一级保护区补助10元/亩/年,二级保护区补助6元/亩/年,准保护区补助3元/亩/年(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城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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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议稿)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范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关于同意调整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0〕303号)确定。
第四条(补偿对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补偿标准)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六条(资金筹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来源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资金分配) 市财政在完成资金收缴1个月内,按照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拨付至各镇区。
镇区所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i i i i Z M B M B q =⨯+⨯⨯一级一级二级二级 (公式一)其中:i Z 为第i 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i M 一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一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M 二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二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q 为第i 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由考核结果决定,详见附表三,无量纲。
第八条(使用范围)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补助,其他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连通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域及其连通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三)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
(四)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
第九条(资金使用程序)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由资金使用部门向镇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镇区财政部门核实属于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财政部门,由镇区财政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区财政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集体、私人土地的所有者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环保部门会同镇区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责任书,镇区财政部门根据水源保护责任书发放直接补偿金给申请人。
水源保护责任书包括土地直接补偿对象、申请补偿的土地面积、申请补偿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
水源保护责任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区环保部门各执一份。
直接补偿标准为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受补偿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为500、250元/年·亩。
若已获生态公益林或耕地生态补偿的,则应扣除已获得的其他类型生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直接补偿。
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直接补偿金。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集体、私人土地赎买时,镇区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所有者签订土地赎买协议,镇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列支。
土地赎买协议应明确所交易土地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出让方的水源保护责任。
第十条(资金管理档案)镇区内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镇区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市财政部门,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的档案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信息公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要及时公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情况。
各镇区对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镇区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十二条(考核对象与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以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政府为对象,以镇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过程指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指标两类。
实施过程指标占70%权重,包括资金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两项指标,分别占30%和40%。
实施效果指标占30%权重,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三个生态补偿绩效目标,分别占10%、10%和10%。
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配合生态补偿工作需求,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第三方技术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考核,镇区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使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考核优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i q)取1.1;考核良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i q)取1.0;考核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i q)取0.8;考核不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指数(i q)取0。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①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污染项目或新增污染源;②当年度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的;④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取水中断的。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区最终得分核定补偿资金,拟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一)牵头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
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核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要素范围。
(二)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给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
(三)开展补偿对象责任认定,向生态补偿组织协调工作小组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情况报告。
(四)负责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以及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