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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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健康发展,规范综检站检测行为,充分发挥综检站在汽车综合检测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检站是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综合检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中
介机构,可承担汽车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排放污染物及噪声等项目的检测。凡在我市从事汽车综合检测的综检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综检站的主管机关。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检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局根据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发展现状,按照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综检站的管理、引导综检站健康发展。
第二章综检站要求和规范
第五条综检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以承担的检测任务须满足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内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车辆的检测。所有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第六条综检站须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对“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加以贯彻落实。综检站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技术资料、仪器设备档案及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按期传输检测数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第七条综检站须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检测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市交通局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检测任务。第八条综检站要使用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局域网络管理系统,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软、硬件配置须满足检测任务的登录、调度、实时监控、数据统计、查询、自检及标定等功能。综检站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内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连接服务器的远程通讯线路(电话线)要专线专用,不得移为它用。
第九条综检站业务大厅内应悬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服务公约”、“检测流程示意图”、“检测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规范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用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十条经综检站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综检站向托检方出具“检测报告单”,在车辆IC卡上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同时将检测结果存入计算机系统,并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传输给市交通局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综检站检测收费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检测项目最高限价收费制度,禁止多收费、乱收费以及不正当手段招揽汽车检测业务行为。
第三章综检站管理
第十二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综检站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技术和检测标准,加强综检站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断提高
从业人员素质。推动综检行业向检测规范、服务优质、管理文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按标准检测,只收费不检测,检测乱收费等问题。
第十五条综检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记收检测费的,从业人员无上岗证件上岗的,综检站达不到要求和规范的,市交通局将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综检站要公布市交通局和本辖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综检站所在的本辖区管理部门负责对综检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市交通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