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模版(2篇)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模版1. 概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为了保证汽车产品质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建立的专门机构。
本文将围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和场地设施要求展开分析。
2.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要求2.1 建设规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的汽车数量、汽车品牌和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建设规模要满足检测需求,并考虑未来的扩展能力。
2.2 建设地点选择选择建设地点时,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区域发展水平和资源情况。
建议选择离主要道路和城市中心较近的地点,以提高检测站的可访问性。
2.3 建设布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布局应合理,包括进口、出口、停车场、检测区域等设置。
建议采用流线型布局,以提高检测效率。
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场地设施要求3.1 办公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设有办公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和休息室等。
办公区应具备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施,并提供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设备和家具。
3.2 检测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区域应设有检测设备和相关设施。
检测区应具备良好的隔音和防尘设备,以减少外界干扰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3 仓储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仓储区域应具备充足的存储空间,用于存放检测设备、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仓储区要求整洁、干净,并设有防火设施。
3.4 车辆进出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车辆进出区应设有足够的车辆通道和检测车道,确保车辆能够顺利进出检测站。
车辆进出区还应设置有效的车辆流量控制和安全设施,以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
3.5 充电设施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还应设有充电设施,以满足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能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4.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注意事项4.1 安全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紧急预案。
必要时,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检测站的安全运营。
4.2 环保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应注重环保,采用节能、低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安全检测站的管理,提高检测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车辆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依法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的单位,是维护交通安全和保证车辆技术标准的重要环节。
检测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检测义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检测站应当以车主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为首要考虑,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打折扣、偷工减料。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保障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测工作,积极配合有关执法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管理岗位,负责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每项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保证财务的安全和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车辆安全检测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工作流程,标准化操作,规范操作步骤。
第十七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检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023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
2023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一、引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为确保汽车安全性能、降低尾气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目的而建设的设施。
随着汽车行业发展的迅速,车辆技术不断创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建设和规划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时,需要考虑到2023年的发展需求和环境要求。
二、技术要求1. 检测设备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以确保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准确测量。
其中包括车身定位测量设备、底盘测量设备、排放测量设备、刹车测量设备等。
2. 数据处理系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具备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方便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且能够进行数据的远程传输。
同时,数据处理系统应具备高度可靠性和安全性,以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3. 检测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其中包括安全性能检测、排放性能检测、能源利用率检测等。
4. 技术研究和创新:为了适应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技术的变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具备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能力,不断改进检测方法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三、场地要求1. 地理位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地理位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区,以方便车辆进出和客户的前来检测。
同时,地理位置应考虑到环境因素,避免污染源和噪音干扰。
2. 场地面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场地面积应根据设备和检测任务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
一般而言,场地应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以确保车辆可以自由行驶和检测。
3. 道路布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设置合理的道路布置,以模拟真实道路情况,包括直线、曲线、上坡、下坡等路段,以便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4. 建筑物设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建设相关的建筑物设施,包括检测大厅、数据处理室、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
建筑物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环境和空气质量。
5. 设备配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根据检测任务的要求,合理配置相关设备,包括车身定位测量设备、底盘测量设备、排放测量设备、刹车测量设备等。
2024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
2024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建设和设施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
为了满足未来汽车技术和市场发展的需要,2024年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设施规模、设备技术、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
一、设施规模方面:1. 建筑面积:2024年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具备充足的建筑面积,以容纳各类车辆的检测和试验需求。
建筑面积的大小应根据当地汽车市场的规模和发展预期进行合理规划。
2. 检测道数量:应根据当地汽车销量和交通状况,合理确定检测道的数量。
同时,考虑到检测效率的提高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智能化的检测设备和管理系统。
3. 环境设施:检测站的周边环境设施也应配套完善,包括充电设施、加油站、洗车设施等,以满足车辆的充电、加油和清洁需求。
4. 办公设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还需要拥有完善的办公设施,包括办公楼、会议室、培训室等,以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交流。
二、设备技术方面:1. 测试设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配置先进的测试设备,包括发动机测试台、底盘测功机、排放测试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的特点,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为了实现对汽车性能的全面评估,检测站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
这些系统应具备高效的数据采集能力和精确的数据分析功能,以帮助工作人员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的解读和评估。
3. 智能化设备:随着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化设备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例如,智能化车辆识别系统可以实现对车辆的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可以实现对测试数据的自动分析和处理。
三、环境保护方面:1. 废气治理设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先进的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装置、废气排放监测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能够有效净化废气,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汽车工业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新车的开发测试、性能评价和质量保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一个高质量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场地设施、测试设备、数据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等。
一、场地设施要求:1. 场地面积要达到一定的规模,可以容纳多台车辆同时进行测试。
一般来说,一个较大规模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有几个车辆测试区、静态测试区和道路测试区等。
场地面积要求为10000平方米以上。
2. 综合性能检测站要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便于汽车制造商或相关机构的人员和车辆来往。
最好靠近高速公路或者经常有车辆通过的道路。
3. 场地的地势要尽量平坦,没有明显的起伏或倾斜,以保证测试的准确性。
4. 建筑物设施要完备,包括试验楼、办公楼、实验室和维修区域等。
试验楼要有多层,可以容纳多个部门同时独立开展工作。
办公楼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5. 场地要有完善的供电系统,包括主要用电设备的供电、备用发电机组和稳压设备等。
同时,还要有良好的照明系统以保证在夜间也能正常进行测试。
二、测试设备要求:1. 车辆测功机:能够模拟各种道路和驾驶条件,对车辆的动力性能和燃油经济性进行测试。
2. 制动台: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包括制动力分布均匀性、制动距离和防抱死系统的检测等。
3. 悬挂系统测试台:测试车辆的悬挂系统性能,包括车身横摆稳定性、制动稳定性和碰撞安全性等。
4. 声学测试室:对车辆噪声进行测试,包括车内噪声和车外噪声等。
5. 空气动力学测试设备:测试车辆在高速行驶时的空气阻力系数和空气动力学性能。
6. 排放测试设备: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测试,包括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7.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能够采集和处理测试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例如速度、加速度、温度、压力和振动等。
三、工作人员要求: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配备一批专业的测试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他们应具有扎实的汽车工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
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
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检测站的职责第五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四)按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第十条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丹东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二0 0六年十二月目录1. 企业经营宗旨,经营理念 12. 员工守则 33. 董事会工作职责 44. 董事长工作职责 55. 董事工作职责 66. 监事工作职责 77. 总经理工作职责 88. 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99. 党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110.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1211. 团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1312. 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1413.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作职责 1614. 文书工作职责 1815. 档案员工作职责 1916. 后勤管理员工作职责 2017. 财务科工作职责 2118. 财务科长工作职责 2319. 出纳员工作职责 2520. 安技科工作职责 2721. 安技科长工作职责 2822. 安全员工作职责 3023. 技术员工作职责 3124. 检测科工作职责 3225. 检测科长工作职责 3326. 检测员工作职责 3527. 外检员工作职责 3628. 引车员工作职责 3729. 底盘检测员工作职责 3930. 业务科工作职责 4131. 业务科长工作职责 4232. 保卫科工作职责 4333. 保卫科长工作职责 4434. 质量负责人工作职责 4635. 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4736. 员工考勤制度 5037. 客户首问制度 5138. 用户意见收集及处理制度 5239. 安全管理制度 5340. 环境管理制度 5541.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742. 检测事故分析制度 5843. 检测报告审批制度 5944. 设备管理制度 6045. 办公用品领用制度 6146. 食堂就餐制度 6247. 电话费使用管理制度 6348. 员工考核奖罚办法 6449. 文明优质服务规范 6850. 客户投诉处理规定 7451. 质量保证声明 7552. 质量方针与目标 76经营宗旨诚信追求永恒品质创新卓越经营理念四方联谊讲究诚信激情进取志在超越检测员工守则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装整齐礼貌形象文明服务客户至上坚持标准严格操作保证质量一视同仁严肃纪律拒收礼金排忧解难真情奉献董事会工作职责第一条决定和批准公司提出的重要报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一个专门用于对汽车进行性能检测和评估的设施,以确保汽车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建设一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场地选择、建筑设计、设备购置和管理等。
以下是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的要求的详细描述。
一、场地选择1. 位置选择:首先要选择一个方便交通且容易访问的地点,以便车主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方便地到达检测站。
最好选择在城市附近或主要交通干道旁边的地方。
2. 场地面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有足够的场地面积来容纳各种测试项目,同时还需要为停车场、办公室、设备储存等配套设施预留足够的空间。
一般来说,场地面积应该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二、建筑设计1. 功能区划:根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不同功能,应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如试车区、排放检测区、噪声检测区、动力性能测试区等。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有合理的交通、通风和防火通道等。
2.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降低噪音和排放物对附近环境的影响,如将试车区域和噪声检测区域远离附近居民区,并与办公区域和候车区域分隔开来。
3. 建筑材料和设施:建筑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隔音和隔热性能,以降低噪音和温度对办公区域的影响。
此外,还应设置充足的门窗和通风设施,以保持空气流通和新鲜。
三、设备购置1. 测试设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购置各种测试设备,如发动机分析仪、排放测试设备、噪声测试设备、动力性能测试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具备高精度、稳定性和可靠性,以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2. 检测设备:除了测试设备,还需要购置其他检测设备,如轮胎磨损测试机、制动力测试机、悬挂系统测试机等,以进行更全面的汽车性能检测。
3. 安全设施:为保证安全,还需要购置一些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护栏、紧急停车装置等。
四、管理和操作要求1. 人员配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配备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人员队伍,包括工程师、技术员、检测员等,以进行检测和维修工作。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
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
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x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
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汽车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设施,用于对汽车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和评估。
这些测试主要包括动力性能、制动性能、操控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对于汽车制造商、维修商和消费者来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可以为他们提供有关汽车性能和品质的准确信息。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涉及到场地选择、设备配置和管理运营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和场地设施方面的要求:1. 场地选择: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选择一个相对平整、开阔的场地,面积要满足各项测试所需的空间。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场地的交通便利性,以方便参与测试的汽车进出。
最好是选取远离居民区的地点,以减少噪音和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2. 建筑物和设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建设相应的建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主要包括测试大厅、办公楼、维修区域等。
测试大厅应该具备宽敞的测试场地和高强度的地面,以适应各项测试的需求。
办公楼应该提供充足的空间,设有办公室、会议室和实验室等。
维修区域应该配备适当的设备和工具,以方便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3. 仪器设备:为了进行各项测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这些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测功机、车速测量仪、制动性能测试设备、悬挂系统测量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当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并且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 安全设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需要配置一定的安全设施,以保障测试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这些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紧急停车设施、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等。
此外,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测试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环境保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该建立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
例如,可以对废水进行处理,减少废水排放;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减少噪音和振动的影响;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
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
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x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
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检测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质监车管发[2006]206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检测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检测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车管发[2006]206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7号令,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的机动车检测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机动车检测场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分局负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罚工作由各区县稽查队具体负责。
二、市局稽查大队要根据工作安排有侧重的对一个执法室或部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机动车检测场的工作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所在辖区内的安检机构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
四、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和市局稽查大队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局汇报。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完成这项工作的具体职能机构,并于5月25日前将落实结果以文字形式报市局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关于车辆检测站管理制度
关于车辆检测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车辆检测站的管理行为,提高检测站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保障车辆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车辆检测站,管理范围包括车辆检测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
三、管理原则1. 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2. 服务、安全、便民、诚信的原则。
3. 依法、规范、质量、效益的原则。
四、建设管理1. 车辆检测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2. 车辆检测站应有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检测设备完善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
3. 车辆检测站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检测站的安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管理措施1. 对车辆检测站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对车辆检测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和工作质量。
3. 对车辆检测站的服务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服务的公正和安全。
4. 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和服务纠纷的发生。
六、监督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对车辆检测站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2. 建立车辆检测站黑名单制度,对屡教不改的检测站予以关闭和取消资质。
3. 推动车辆检测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七、服务保障1. 对车辆检测站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对车辆检测站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3. 对车辆检测站提供的服务进行规范和标准化,提高服务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八、文明服务1. 车辆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应文明待客,热情周到,严谨细致,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车辆检测站应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设施,方便车主进行车辆检测。
3. 车辆检测站应积极宣传和推广科学文明的驾驶和维护知识,提高车主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九、经济管理1. 车辆检测站的收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9号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991年4月23日交通部令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
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
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检测站的职责第五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有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
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以及交通部相关道路运输管理规章,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下简称"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核)定、车辆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技术审验等。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公布我省辖区内客车生产厂家出厂的中级客车车型;监督指导全省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制定辖区内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属于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权限的车辆实施技术管理;监督指导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标准;按照本级许可权限对辖区内车辆实施技术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章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第八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具备条件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以下简称"国标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国标GB1589")的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18•【文号】交公路发〔2000〕253号•【施行日期】200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近几年来,我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已建成各类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100多个,为保障车辆技术状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权方面仍然存在首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设和加强行业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根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发展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的宏观调控。
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站技术条例》(GB/T17993-1999)要求,设置简陋、人员素质低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在2000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坚决予以取缔。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目前正在筹建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从现在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凡经营规模、资金、人员配备、质量保证制度等未达到相应在级别标准的,一律不允许开业。
二、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检测设备管理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格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车辆,以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大纲》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岗位培训教材》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京环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京环发〔2020〕26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
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及时向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制发《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见附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查验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复检凭证。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北京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或“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查询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并可将查询结果作为维修复检凭证。
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工作。
超标排放汽车在检测不合格后,可到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修理。
维修企业在完成超标排放维护修理后,要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录入并上传维修治理信息。
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2024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三篇)
2024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及场地设施要求第一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划及布局汽车检测机构是一个一次性投入较大,经济效益并不太高的为社会提供机动车辆技术数据的服务型机构。
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有汽车制造、流通、物流、维修以及质监、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政法、保险等行业管理部门。
按检测机构的工作性质可分为:为自身服务的内部检测机构,为汽车定型服务的以道路测试为主的检测机构和以室内检测为主的主要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
目前,以室内不解体检测为主的服务于在用车辆的检测机构(即安全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汽车检测站)拥有量较多,承担的检测任务较重,服务面较广,该类检测站合理的规划设计是保证更好地服务社会,确保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和检测质量的重要前提。
一.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原则1.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检测站是利用现代技术,使用不解体的方法,让车辆快速通过检测设备仪器即完成检测、诊断工作,故车辆检测过程是一个快速运转的流水线作业过程。
对检测站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及其发展状况,汽车是经济发达程度的体现,车辆的拥有量及增长状况等因素,是确定检测站的规模的重要依据。
2.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原则和要求检测站是一个一次性投入大,长期见效的工程,其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与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建设相吻合,符合城乡发展规划思路。
交通应安全、方便,由于进出检测站的车辆较多,不宜规划在人口密集区和车辆流量较大道路不畅的地段。
3.规划应有利于检测站的可持续发展在检测站的规划时,应充分满足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同时应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场地、检测车间、设备、设施和控制系统应留有扩展的空间,以保证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标准更新时用较少的投入或不投入就能满足要求,使检测站能持续有效的运行。
4.合理利用资源在检测站规划时,应充分根据现有的检测业务和今后能够开展的其他业务,进行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场地厂房的合理布局,作到功能齐全,组合方便,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汽车检测任务的要求,使一次性投入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修理的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及人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汽车维修业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局是汽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远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科、所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1. 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北京市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贯彻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
2.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并使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3. 建立质量抽检制度,健全管理与检验体系,规划指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测站的认定、发证、审验与管理;组织维修业户竣工车辆的质量抽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4. 组织汽车维修业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发给上岗合格证,每年要组织好检验员年审工作。
5. 受理、调解汽车维修质量动态。
组织辖区全行业的维修质量检查评比。
按时报送报表。
第三章汽车维修业户的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第五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确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方针,按修理标准和维护规范维修车辆、总成和零部件,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竣工出厂技术条件和相关标准。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报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类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厂长(经理)领导下的质量管理部门;二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三类汽车维修业户至少有一名中级技工负责质量管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机动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的通告【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京环发[2014]8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4.09.12【实施日期】2014.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的通告(京环发〔2014〕80号)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9月12日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合格;(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置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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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综检站)的健康发展,规范综检站检测行为,充分发挥综检站在汽车综合检测中的作用,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检站是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汽车维修质量进行综合检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中
介机构,可承担汽车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排放污染物及噪声等项目的检测。
凡在我市从事汽车综合检测的综检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综检站的主管机关。
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检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局根据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发展现状,按照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综检站的管理、引导综检站健康发展。
第二章综检站要求和规范
第五条综检站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以承担的检测任务须满足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测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在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内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车辆的检测。
所有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量值传递准确。
第六条综检站须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对“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加以贯彻落实。
综检站要加强规范性文件、技术资料、仪器设备档案及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
按期传输检测数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第七条综检站须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检测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市交通局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开展检测任务。
第八条综检站要使用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局域网络管理系统,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软、硬件配置须满足检测任务的登录、调度、实时监控、数据统计、查询、自检及标定等功能。
综检站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内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连接服务器的远程通讯线路(电话线)要专线专用,不得移为它用。
第九条综检站业务大厅内应悬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服务公约”、“检测流程示意图”、“检测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规范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用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十条经综检站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综检站向托检方出具“检测报告单”,在车辆IC卡上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同时将检测结果存入计算机系统,并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传输给市交通局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综检站检测收费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检测项目最高限价收费制度,禁止多收费、乱收费以及不正当手段招揽汽车检测业务行为。
第三章综检站管理
第十二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积极推进综检站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技术和检测标准,加强综检站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不断提高
从业人员素质。
推动综检行业向检测规范、服务优质、管理文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市交通局要加强综检站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
坚决杜绝不按标准检测,只收费不检测,检测乱收费等问题。
第十五条综检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记收检测费的,从业人员无上岗证件上岗的,综检站达不到要求和规范的,市交通局将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综检站要公布市交通局和本辖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综检站所在的本辖区管理部门负责对综检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在此之前市交通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