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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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5. 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 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诊 疗专业知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考核合格,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 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 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污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 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环保及公安部门;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 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3.事故处理必须由上级领导、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 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 不得进入事故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 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 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 本规定由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监督 执行,由院预保科放射防护专职人员具体 管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职责
1. 制定完善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及 考核制度;
2.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 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 组织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 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4.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 记录本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专职管 理行政部门。
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 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室通风良好,入口处必须设有电 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确保射线装置工作时指 示灯亮起,门窗关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现场;
2. 每个放射诊疗场所都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以及 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 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 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领近照射野的 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特殊人群如婴儿,儿童, 孕妇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殊防护;
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4. 放射工作人员需正确使用射线装置,穿戴防 护服,佩戴个人剂量牌,无诊疗活动时关闭有放 射线的仪器,防止误照以及射线泄漏;
1. 新增放射装置或新设放射诊疗项目时,需 向预保科报告,由专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环 保局申请,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发给许可证方 可使用;
2. 放射装置产品说明书等由院档案室保管,建 立仪器监测报告档案由预保科负责,维修纪录由 放射技术人员负责。
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2. 建立并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个人剂 量监测和考核培训档案,由院预保科专职人员负 责跟踪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 个人剂量牌检测每三个月一次,由预保科放 射防护管理人员定期送市疾控4.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 和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年)以 及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知识培训(两次培训时间间 隔不得超过4年);
5.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 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 离岗位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 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暂时调离放射工作岗 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诊疗装置以及安全装置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 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 射事故四个等级。
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救原则; 3.生命第一的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 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预保科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GBZ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目录
一、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1. 为加强对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管理,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 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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