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鞍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1年以来,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当前我市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保障对象。
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我市的联动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不下放至县级。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市政府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我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实施方案
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实施方案一、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地区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
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
各县(市、区)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加快推动湛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财政政策(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严格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救助机制。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持力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分类管理,确保救助资源的有序分配。
其次,实施分类施策,做到因地制宜。
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只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的精准化。
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扶持。
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中,要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救助。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无劳动能力的人等。
政府应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救助力度,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和服务机构,提供他们所需的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和教育扶持等。
同时,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监管。
社会救助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救助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同。
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格追究救助资金的使用责任,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社会救助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题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提案者:[委员]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改善民生的关键,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生命质量,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近年来,我省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完善制度、落实政策、确保效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的社会救助面依然很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1、救助范围的问题。
目前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救助比较全面,但对部分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还显不足。
这些家庭按规定不能纳入经常性救助范围,有些家庭因疾病或其它突发性困难,其生活状况甚至比低保家庭还要困难。
对于这部分家庭如何掌握情况、界定标准、实施及时有效救助,有待进一步研究规范。
2、救助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救助总体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大部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生活仍较困难,特别是大病、重病无力就医及子女就学等问题突出,我省的社会救助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3、审核操作的问题。
社会救助的各项规定是明确的,程序是规范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极为复杂,给操作带来一定难度。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低保家庭的准确收入不易掌握;二是部分申报低保待遇的人员,其劳动能力认定没有政策依据;三是部分低保家庭住所不固定,加大了居委会的随访难度;四是对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低保家庭不易实施责任追究等。
二、几点建议1、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
建议组建区、街、居三级基层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和组织网络,设立区社会救助中心或低保中心,负责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街道设立相应的救助中心,增加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区域内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反馈各种帮扶救助情况,实现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的便民化和规范化,使全省的救助工作做到上统筹下整合,保证各有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使救助对象不被遗漏,得到的救助相对公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3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3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
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6〕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6〕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价格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物价涨幅情况确定。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补贴标准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按月统一测算。
经测算,月补贴标准低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元/人·月)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宣政办〔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价格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宣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落实中央和省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军人伤残证》、《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安徽省优抚对象定期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一)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二)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三)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发〔201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施行时间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以各市(州)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各地政府应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5%以下时,各地政府应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时,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当前新疆城镇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突 出, 社 区低保 专 干普遍存在 身兼 多职 的情况
l 9 . 4 2 亿元 , 自 治区财政拨付资金 4 . 6 8 亿元 , 资金 的拨付保证 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执
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使低收入和无收 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各项规章制度逐步
趋于完 善 , 但在 实 际执行 过程 中还存 在一些 问题 。
日约合 1 0 元, 在当前 的物价水平下 , l 0 元钱仅能 维 持基 本 的生 存需 要 , 无法 保 证城 镇 居 民生活 质 量 进一 步改善 。
( 二) 家庭 收入界定 存在 较大 困难 由于 家庭 收入 多元 化 ,多 种分 配方 式 并存 ,
导致家庭收入界定存在较大困难 。 一部分享受低 保 补 助 的城镇 居 民有兼 职 收入 , 兼 职 这部 分收 入 不好界定 , 而相关单位也不愿意提供个人收人的 真实信息 ; 有些城镇居 民提 出个人收入属于个人 隐私 , 拒绝如实提供个人的真实收入。 ( 三) 具体工作 任务和相 关人 员配备 之 间矛 盾
随着 物 价持 续上 涨 ,生 活成 本 大幅 增 加 , 现
行的城镇低保标准 已无法保证低保对象 的基本 生活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 , 2 0 1 2 年乌鲁木齐市城
多和工作强度大的现状并没有得到相应改变。 ( 四) 低保资金手工发放有利有弊
一
镇低保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 3 l 1 元, 平均到每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了解参 保 人 员 的实 际情 况 , 也 可 以方 便 老 弱病 残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拨款不足、管理不规范、对象不精准等问题。
为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策建议如下:一、提高拨款标准政府应当加大拨款力度,提高救助标准,为贫困群体提供更好的帮助。
由于救助标准与物价指数上升不相适应,因此政府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救助标准能够及时适应社会情况。
二、加强管理规范为了保障救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政府应当严格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跟踪管理。
同时,建立举报和监督机制,加强救助金的监管力度,防止救助资金被滥用、挪用、浪费等。
三、确保救助对象准确精准为了避免有些已经脱贫富裕的家庭申请救助,同时也要确保真正需要救助的贫困群体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救助对象申请需经过认真审核,制定分级分档的救助标准,实行个别化、动态化、循环化的救助措施,有针对性地消除贫困,保护弱势群体。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程序和政策效果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层次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认知度。
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和理解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
五、完善制度机制应通过加强政策研究与制定,完善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救助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等方面的进一步改善。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信息化工作制度,推进“一站式”社会救助服务模式和政府社会救助和民间救助的有机结合,建立包容、互助、共赢的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平台。
综上所述,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和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公平、稳定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六、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除了政府的帮助,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扩大救助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内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于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以盟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盟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盟市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
【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7]16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新疆油田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吐哈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新发改函〔2017〕26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价格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
本生活的影响,现就完善我区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困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然而,依然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处于困境之中,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更多、更优质、更周到的服务。
下面,我将从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救助渠道、完善制度规范等方面,提出几个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一、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投入是改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前提。
应当逐步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力度,确保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相适应,从而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基金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和使用资金,弥补政府和社会救助力量之间的差距,提高救助工作的普及性和可持续性。
二、拓宽救助渠道社会救助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性的救助方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救助渠道也应该走向多元化。
一方面,通过与慈善组织、社会力量合作,建立社会捐助渠道,实现救助方向由单一的行政办法向多元化救助渠道扩展;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的救助网络,借助新技术手段并整合社会资源,逐步构建“信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救助模式。
例如,在道德和风俗传统深厚的中国,可以充分发挥传统的“赈济”文化,引导更多的力量加入到社会救助行列中去。
三、促进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制度规范也是改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手段。
应当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的认定机制,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同时对救助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依据不同的救助性质和救助动机给予不同的救助。
此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在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和传递方面实现协调配合,提高救助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评估体系救助制度评估是确保各项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定期调整和完善的有效手段,对于实现救助制度规范化、科学化、特色化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评估体系应当包括救助需要的评估、资助对象的评估、救助方案的评估等多方面内容,通过对救助对象生活、工作状态的科学衡量和分析,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市政规〔2017〕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市政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价联〔201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黑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黑河市社会救助体系,在物价上涨期间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的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三、启动和中止条件(一)黑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黑河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
当黑河市价格指数满足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各地同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黑河市级为单位统一确定。
关于过紧日子民政工作报告
关于过紧日子民政工作报告一、引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过紧日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政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在过紧日子背景下所开展的民政工作情况,分析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
二、民政工作概述在过紧日子背景下,我们积极调整工作思路,优化资源配置,取得了以下成果:1.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我们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完善低保制度,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覆盖面,有效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2. 社区建设持续推进。
我们加大了对社区服务的投入,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了居民生活品质。
3. 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我们加强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了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4. 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我们加强了民政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了公众满意度。
三、困难与挑战在过紧日子背景下,民政工作面临着以下困难和挑战:1. 资金压力加大。
随着物价上涨和救助标准的提高,民政工作所需经费也相应增加,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2. 服务供给压力增大。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救助需求的增加,民政服务供给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3. 人员编制紧张。
由于编制限制,民政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四、应对措施与策略为应对上述困难和挑战,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和策略:1. 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我们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缓解资金压力。
2. 推进服务供给侧改革。
我们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需求。
3.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我们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同时积极争取更多的编制资源。
4. 推进信息化建设。
我们加强民政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社会救助与保障水平提升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加强社会救助。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7]15号【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达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2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其中城市三无人员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省属院校除外)。
(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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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1〕26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发布的CPI中食品价格指数按月测算和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各县、区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
四、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如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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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资金保障
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七、抓好责任落实
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指数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统计调查部门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及资金需求,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扎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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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粮油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搞好流通保障,切实加强食品供应,确保食品价格基本平稳。
各县、区要认真执行联动机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
八、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各地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
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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