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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第二十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7年7月31日

准确界定审计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最高法院就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现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自1996年“德阳验资诉讼”案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正式立项起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在继承、整合、矫正原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

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以及民商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最高法院经过6年多的调研、论证,于2007年6月11日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

(一)形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完整规则体系

不论是在相对比较成熟的普通法国家,还是在资本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领域都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注册会计师应对多大范围内的报表使用人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责任的评判标准、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等。对此,最高法院自1996年来先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共5项,但由于规则不够系统、对行业特性关注不够,仍难以很好解决实务中间发生的问题。

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审理规则体系的形成,特别是这一规则体系兼顾了公共利益和职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合理、清晰地界定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边界范围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成为近年来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除了由于它是一个新生事物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清晰界定注册会计师及其与相关责任主体责任的边界范围。对此,最高法院的态度一度在以往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摇摆不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使得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审理中出现了畸轻畸重、个案严重偏差、以及不当地扩大赔偿责任问题,进而呈现出注册会计师责任扩大化和加重化的倾向。

在此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存在重大争议的审理原则作出

明确、清晰的规定,对于公平合理地审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化机制

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体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成熟市场国经济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通行做法。民事赔偿机制作为处理注册会计师与有关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更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和理解;同时,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责任意识,提高执业水平,优化行业的内外部环境,维护资本市场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司法解释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职业利益所建立的这一市场化监督机制,应该说,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中注协积极开展研究工作,配合了司法解释的顺利出台

最高法院自2001年5月起立项起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至2007年6月正式发布司法解释止,共历时6年。在起草过程中,中注协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一)召开专题研讨会

中注协受最高法院委托,在北京、贵阳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证监会、法院系统、注册会计师代表和有关法律专家到会,就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反复研讨。

(二)积极与最高法院沟通

为了准确、及时地向最高法院反映行业意见并提供全面、系统的

动态信息,争取司法解释的准确定位,追求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实施效果,我们与最高法院建立了日常联系机制,就相关信息、意见和案件保持了友好、密切的沟通与协调。

(三)多次反映行业意见

我们通过座谈会、书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组织就司法解释草稿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几年来,我们先后十余次直接向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或通过财政部条法司对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

(四)主动提供有关研究资料和材料

近年来,我们先后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则进行系统跟踪,形成了多项研究报告,主动向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提供,介绍国际上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动态,反映我们的研究成果。

(五)帮助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

法律与会计是专业性很强的两大专业领域,各有其特有的语言、范畴、逻辑和内在规律,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混同。虽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尚属空白,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性质,在认识以及审判理念上,尚存在一定误解。

我们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和途径,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的跟踪和研讨,帮助最高法院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正确认识行业特点,树立正确理念和观念,并最终实现在司法解释中充分协调和平衡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目标。

三、司法解释在科学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在整合、矫正以往司法审判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性和行业规律的尊重,在责任界定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明确区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司法解释在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强调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着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准则和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其所承担的是审计责任。

(二)严格区分了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观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责任区分,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或其他主观故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因工作过失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三)合理限定了因工作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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