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4月)
信用中国《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信用中国《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信用修复表》
日期:[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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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复对象概述
本表格旨在记录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记录相应的信用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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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复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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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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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修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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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用修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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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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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涉及普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的模板,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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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宜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群众公议案件第三章群众公议员第四章群众公议活动第五章群众公议意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方式,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作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团,由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和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
准确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0〕25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0〕25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2日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府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三对”要求,以“六最”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一网全办好”为核心,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进一步转理念、补短板、打堵点、强弱项,全力打造“多快好省优”营商环境晋中品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
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沈福俊;崔梦豪【摘要】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并没有规定,当前关于行政处罚处理期限的规定散见于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中,但是在某些处罚领域依旧没有处理期限的规定.在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其中规定内容杂乱无章,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再加之对处理期限制度没有清晰的定位,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超期作出的处罚行为的效力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种不完善的处理期限制度在实践中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增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制度需要向处理时效制度转变.处理时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时效的起算点、时效的期限、时效的延长、时效的排除事由、时效的终结点、最长时效和时效的法律后果.【期刊名称】《北京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9页(P83-91)【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处理时效【作者】沈福俊;崔梦豪【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引言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44号案例,2012:125—130.折射出不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
此案的基本事实比较清楚,1997年8月26日潘龙泉与另外三人进行赌博行为,新沂市公安局于当日进行了受理和立案,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潘龙泉等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最终于2007年1月31日对潘龙泉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个行政处罚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经过了将近十年的时间,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某些领域行政处罚的处理期限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缺少对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46延长办案期限有关事项审批表(某公司关闭)
2010年3月5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3月5日
法制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3月5日
备注
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公司涉嫌被政府关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审批事项
再次延长办案期限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因案情特别复杂,将办案期限延长30天(延长至2010年4月7日),仍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再次延长办案期限3个月。
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公司涉嫌被政府关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审批事项
延长办案期限30日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立案后的90日内(2010年3月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将办案期限延期30日。
办案人员:、
2010年4月5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4月5日
法制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4月5日备注源自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个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版权侵权的案例为例,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2018年,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神奇宝贝”的手机游戏,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
2019年,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法规分析(一)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1. 表现权;2. 复制权;3. 发行权;4. 展览权;5. 演出权;6. 广播权;7. 信息网络传播权;8. 翻译权;9. 改编权;10. 汇编权;11. 排他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文化传播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明细表20184月
公安机关受案和 行政拘留情况
备注
条第二款
【2017】10408 号+无罚 留五天 款
渑池县公安
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渑公
(坡)行罚决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018 年 3 月 22 日,渑池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214
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 渑环罚决字〔2018〕第
三门峡市渑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王群法(养
2018.4.9 封丘县 公安局受理 暂 无拘留情况
2018.4.8 封丘县 公安局受理 暂 无拘留情况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涉案当事人
简要案情
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实施 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封丘县 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将该案移 送封丘县公安局。
2018.4.13 封 丘 县公安局受理 暂无拘留情况
2018.4.8 封丘县 公安局受理 暂 无拘留情况
序号 移送单位 移送时间
濮阳市华龙
10
2018-03-12
区环保局
濮阳市华龙
11
2018-03-15
区环保局
濮阳市华龙
12
2018-03-12
区环保局
濮阳市南乐
13
2017-10-12
县环保局
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将该案
移送封丘县公安局。
新乡市封丘
6
2018-04-04 王涛石头粉碎点
县环保局
该石头粉碎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 建设,经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拆除,停止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 关闭取缔 排污,拒不执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5
(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1005号
李鹏(淇县李鹏小吃店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李鹏
李鹏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主动履行,2015年8月26日
闫召
闫召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主动履行,2015年5月30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30日
23
(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2号
余建魁(淇县老连队饭店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沙树伟
沙树伟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主动履行,2015年9月7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7日
20
(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5号
裴志文(淇县饸饹面馆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李雪
李雪
当事人使用超限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熟肉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
移交公安,2015年7月23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3日
27
(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2008号
淇县高村镇第二初级中学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刘增齐(淇县长伟餐馆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
天津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做好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助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坚持服务大局、系统协同、依法行政、支撑发展的原则,以提升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能力为目标,构建规范有力、协同高效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营造我市良好创新环境和市场环境、助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进一步夯实市区两级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工作基础,开展横向协调、纵向指导的工作交流,形成知识产权部门行使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和监督的工作机制,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领域的衔接协调紧密,专利行政裁决制度知晓度和公信力明显提高,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
——到2030年,专利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专利行政裁决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各区专利行政裁决规范化履职,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市新时代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监督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和财政保障体系规范化运行格局全面形成。
二' 重点举措(一)完善制度,全面加强专利行政裁决法治建设L落实专利行政裁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
适时修订《天津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依法快速处理专利纠纷。
完善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制度,构建较为完备的专利行政裁决政策体系。
(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落实专利行政裁决办案程序落实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制定我市专利行政裁决相关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2.4管辖权异议 (5)第3节回避 (5)1.3.1自行回避 (5)1.3.2请求回避 (6)1.3.3回避的审批 (7)第4节代理 (7)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7)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7)第5节送达 (8)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8)1.5.2送达方式 (9)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1)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11)2.1.1受理 (11)2.1.2当事人 (11)2.1.3立案审查 (13)2.1.4立案步骤 (21)2.1.5答辩书 (22)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23)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3)2.2.2现场调查 (24)2.2.3收集证据 (26)2.2.4制作笔录 (28)2.2.5现场指认 (30)2.2.6技术鉴定 (30)第3节案件审理 (31)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31)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33)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0)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44)第4节证据认定 (47)2.4.1 证据种类 (47)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48)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49)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50)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0)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51)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51)第5节结案 (52)2.5.1结案形式 (52)2.5.2结案时限 (52)2.5.3合议 (53)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53)2.5.5结案审批 (59)2.5.6结案文书送达 (60)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60)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60)2.5.9特别注意事项 (61)第6节执行与公开 (61)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61)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62)2.6.3申请强制执行 (62)2.6.4案件信息公开 (64)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66)第1节立案 (66)3.1.1案件来源 (66)3.1.2立案条件 (67)3.1.3立案时限 (67)3.1.4立案审批 (67)第2节调查取证 (68)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68)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69)3.2.3行政强制措施 (73)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75)3.3.1形成处理意见 (75)3.3.2结案意见审批 (76)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77)3.4.1处罚前告知 (77)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8)3.4.3听证 (78)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95)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95)3.5.2处罚的种类 (96)3.5.3时限 (98)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99)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109)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109)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111)3.6.3结果公开 (112)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15)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15)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15)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17)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17)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19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19)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9)4.2.1条件 (119)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2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2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21)4.2.5其他材料 (121)第3节送达,立案 (122)4.3.1送达 (122)4.3.2立案 (122)4.3.3其他 (12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24)4.4.1证据审查 (124)4.4.2调解 (125)第5节结案 (126)4.5.1调解结案 (126)4.5.2撤销案件 (128)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29)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29)5.1.1请求协作条件 (129)5.1.2提交材料 (129)5.1.3初步审查 (130)5.1.4管辖 (131)5.1.5立案 (131)5.1.6结案 (132)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32)5.2.1提交材料 (132)5.2.2接收 (133)5.2.3管辖 (133)5.2.4材料移送 (133)5.2.5结案 (134)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34)5.3.1移送 (134)5.3.2结案 (135)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35)5.4.1委托证据调查 (135)5.4.2协助证据调查 (136)5.4.3委托送达 (137)5.4.4配合执行 (137)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38)5.5.1专利侵权案件 (138)5.5.2假冒专利案件 (139)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39)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39)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40)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40)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41)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41)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41)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42)6.1.3当事人 (143)6.1.4投诉受理 (143)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45)6.1.6现场情况记载 (147)6.1.7抗辩 (147)6.1.8措施及责任 (149)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50)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50)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50)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52)6.2.3当事人 (152)6.2.4案件的提交 (152)6.2.5案件的处理 (155)6.2.6措施及责任 (156)6.2.7档案整理 (156)第7章执法管理 (158)第1节执法机构 (158)7.1.1执法工作机构 (158)7.1.2执法条件建设 (158)7.1.3执法队伍建设 (158)7.1.4委托执法 (159)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61)7.2.1执法人员 (161)7.2.2执法证管理 (164)7.2.3执法培训 (169)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72)7.3.1经费范围 (173)7.3.2管理职责 (173)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74)7.3.4监督与考核 (176)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78)7.4.1执法专项行动 (178)7.4.2展会执法 (179)7.4.3执法协作调度 (181)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87)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94)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94)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96)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98)第6节指导与监督 (200)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200)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201)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206)7.6.4责任追究 (208)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214)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21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17)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218)答辩通知书 (21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8)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9)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3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23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23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23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235)口头审理通知书 (237)口头审理回执 (238)回避申请决定 (24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41)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24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248)送达回证 (25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3)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25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5)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26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26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262)技术鉴定委托书 (26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65)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6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0)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71)意见陈述书 (27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76)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77)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79)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80)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8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8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8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85)协助调查通知书 (28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8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89)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91)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93)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94)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5)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96)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8)查封扣押决定书 (29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0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3)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304)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30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31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311)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3)回避申请决定 (31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315)责令整改通知书 (318)行政处罚决定书 (319)撤销案件通知书 (32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25)罚款缴款通知书 (3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8)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329)送达回证 (330)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32)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33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334)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336)案件移送单 (33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39)技术鉴定委托书 (341)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342)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4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346)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350)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35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354)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356)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35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61)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63)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364)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36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366)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368)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69)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369)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37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372)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73)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374)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376)回避申请决定 (377)专利纠纷调解书 (379)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381)送达回证 (382)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84)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384)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3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91)意见陈述书 (393)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95)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396)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398)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398)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401)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402)专利投诉调查表 (403)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404)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405)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406)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40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0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0)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412)回避申请决定 (41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41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418)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21)行政复议调解书 (42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425)送达回证 (427)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429)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429)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432)技术鉴定委托书 (43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36)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438)行政复议申请书 (438)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443)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4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449)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45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453)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45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45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458)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460)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462)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463)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465)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466)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467)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468)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469)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责令整改,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
食品
3
(临蒙)市监罚决字〔2018〕1016号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峪丰源农家乐饭店
**********3
方涛
采购的食品原料熟肘子,经检验亚硝酸盐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八)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XX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仁和商贸服务中心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XX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仁和商贸服务中心
**********4
尹家荣
销售的糖姜片杏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82-2006、GB2760-2014要求,检验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018年6月4日
主动履行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食品
2
(临蒙)市监罚决字〔2017〕2012号
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千年藤餐饮服务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千年藤餐饮服务饭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公示(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号:[行政字号] [行政案件编号]2. 原告(申请人):[原告/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3. 被告(被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4. 第三人:[第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5. 案件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6. 案件来源:[具体来源,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7. 案件受理日期:[受理日期]8. 案件审理日期:[审理日期]二、案件事实[简要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原告诉求:[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的义务或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 被告答辩:[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回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陈述]3. 第三人陈述:[如有第三人,陈述其与案件的相关情况及立场]4. 案件经过:[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过程,包括调查取证、调解、听证等环节]三、法律依据[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如:]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裁判结果[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陈述裁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原告诉求是否成立:[明确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2. 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3. 第三人责任:[如有第三人,对其责任进行认定]4. 判决理由:[详细阐述判决依据和理由]五、判决内容[具体列出判决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若判决撤销或变更,明确撤销或变更的具体内容]2. 履行法定职责:[若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3. 赔偿损失:[若判决赔偿,明确赔偿的数额和方式]4. 其他判决内容:[如有其他判决内容,一并列出]六、执行[明确判决的执行主体、期限和方式,如:]1. 执行主体:[明确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或机构]2. 执行期限:[明确执行的具体期限]3. 执行方式:[明确执行的程序和方法]七、不服判决的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如:]1. 上诉:[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申请再审:[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 其他救济途径:[如有其他救济途径,一并告知]八、案件承办人[注明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九、公告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保监会商洛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商洛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商银保监罚
决字〔2022〕6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商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2.04.22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商洛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商洛市
【处罚对象】李卫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
(李卫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商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李卫昌单
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洛市分行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洛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4月2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太葆丰酒店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2)7.3 竞品信息 (12)7.4 企业品牌项目 (12)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3)8.5 进出口信用 (13)8.6 行政许可 (1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深圳市太葆丰酒店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40301106931824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28431法定代表人:叶晓中组织机构代码:06389284-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时间:2013-03-08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上岭排允泰厂1栋101、201营业期限:2013-03-08 至 2023-03-0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酒店用品的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是:中西餐制售。
提供住宿服务。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05-12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4月26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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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 局
04月11日
荣昌区 局查处
8
荣知(2016)
罚字055号
99味痛
可贴
桐君阁大 药房重庆 市荣昌县 双河十七 店
99味痛可贴,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201530130850.9,生产厂家为哈尔滨郎峰医疗卫 生用品厂。经检索发现,201530130850.9所代表 的专利权人为冯昱翔,无权属变更登记,且商家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专
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4月)
序 号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
(自然 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荣知(2016)
罚字048号
小儿氨 酚黄那 敏颗粒
佳盛药房 荣昌县清 江镇陈友 琼药房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
号201030120688.X,生产厂家为广西健丰药业有 限公司。经检索发现,该专利于2015年5月6
日因未缴年费失效,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
年10月15日,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重庆市知识产权
局
04பைடு நூலகம்11日
荣昌区
局查处
2
荣知(2016)
罚字049号
太极通 天口服 液
桐君阁大 药房荣昌 县清江镇 二十七店
太极通天口服液,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97100157.X,生产厂家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 药厂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ZL97100157.X所代
表的专利权人为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无权属
变更登记,且商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 该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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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知(2016)
罚字056号
城市建 筑队遥 控车
荣昌县双 河贸易公 司双河副 食五门市
城市建筑队遥控车,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本产品 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 区泰嘉玩具厂。经检索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有效 专利,且商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 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更,商家亦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所以该产品 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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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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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荣知(2016)
罚字053号
金感胶
囊
桐君阁大 药房重庆 市荣昌县 双河十七 店
金感胶囊,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ZL201030610103.2,生产厂家为贵州百灵企业集 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
年4月1日因未缴年费失效,该产品的生产日期
为2014年7月20日,且该产品的专利权人为李 明妹,无权属变更,商家亦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 明,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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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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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荣知(2016)
罚字051号
清心安
神口服
液
桐君阁大 药房荣昌 县清江镇 二十七店
清心安神口服液,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ZL200710056091.0,生产厂家为吉林省辉南天宇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
ZL200710056091.0所代表的专利权人为吉林康 纯医药有限公司,无权属变更,商家亦不能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桐君阁大 药房重庆 市荣昌县 双河十七 店
苗疆百毒王,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201430505208.X,生产厂家为江西银海棠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201430505208.X所代 表的专利权人为陈金洪,无权属变更登记,且商 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
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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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知(2016)
罚字050号
婴爽美 宝维肤 膏
桐君阁大 药房荣昌 县清江镇 二十七店
婴爽美宝维肤膏,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ZL200730138256.X,生产厂家为漳州市健源堂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该专利于2015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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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知(2016)
罚字057号
脚踏车
荣昌县双 河贸易公 司双河副 食五门市
脚踏车,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 究,生产厂家为山东祺月童车有限公司。经检索 发现,该产品无任何有效专利,且商家不能提供 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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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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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荣知(2016)
罚字058号
活络油
佳盛药房 荣昌区双 河街道世 科药店
活络油,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201330424914.7,生产厂家为香港黄道益医药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经检索发现,201330424914.7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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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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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知(2016)
罚字052号
妇科止
痒胶囊
桐君阁大 药房荣昌 县清江镇 二十七店
妇科止痒胶囊,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
ZL200510019150.8,生产厂家为广西神通药业有 限公司。经检索发现,ZL200510019150.8所代表 的专利权人为陕西步长药业有限公司,无权属变
ZL201030610103.2所代表的专利权人为贵州百 灵企业集团天台山药业有限公司,无权属变更登
记,且商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品 涉嫌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无
重庆市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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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荣昌区
局查处
7
荣知(2016)
罚字054号
苗疆百
毒王
所代表的专利权人为彭伟杰,无权属变更登记, 且商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所以该产品涉嫌
假冒专利产品。
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 行政执法办 法》不予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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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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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荣知(2016)
罚字059号
多克自 热炎痛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