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稿--解读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10.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1990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广大残疾人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民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草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残疾人是数量相当大的一个群体据1987年国务院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五类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
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共性,还存在特殊性。
例如,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特殊点字、特殊手势语、特殊教育、特殊艺术、特殊体育、特殊职业技能、特殊器具的概念、规律、方法和辅助手段。
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例如,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宣传资料
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残疾人权益保障?
残疾人权益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自由、尊严和幸福的生活,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全面发展。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1. 就业保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水平。
2. 教育保障:国家实施特殊教育政策,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发展。
3. 医疗保障:国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或优惠的医疗服务,以及必要的康复治疗,帮助残疾人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4. 福利保障: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等,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5. 文化体育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增强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如何保障残疾人权益?
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制定和完善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益的认识和尊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强化监督检查:国家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行为。
4. 提供支持服务:国家和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理、融入社会和发展自我。
5.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共同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讲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讲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讲内容一、残疾人保障法的背景与制定目的•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国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
•制定目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残疾人应当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应当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人权,禁止任何歧视和虐待。
3.综合保障原则:政府、社会和家庭应当共同参与残疾人的保障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三、残疾人的基本权益1.教育权益:残疾人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教育机构应当提供无障碍的学习环境。
2.就业权益: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
3.生活权益: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文化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公共场所应当提供残疾人友好的设施和服务。
4.通行权益:残疾人享有平等使用交通工具、设施和服务的权利,公共交通必须提供无障碍设施。
5.医疗康复权益:残疾人享有平等获得医疗和康复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四、残疾人的保障措施1.经济保障措施:国家将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经济援助和相关福利待遇。
2.社会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康复、托养、住房等方面的支持。
3.教育工作措施:加大对残疾人的教育投入,改善特殊教育资源,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
4.就业促进措施: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培训、职业技能提升等机会。
5.精神文化关怀措施: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残疾人的精神关怀,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交支持。
五、残疾人保障法的时代意义1.推动社会进步: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了社会的平等与包容。
2.彰显人权价值: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是对残疾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重大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之一,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享有相同权益而制定的。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普法讲座概要:第一部分:总则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原则包括平等保障、优先保障、综合保障等,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的残疾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
第二部分:残疾预防和康复该部分详细阐述了残疾预防和康复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包括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康复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教育、就业和职业培训该部分强调了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性,要求提供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教育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还提出了就业和职业培训的具体措施,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第四部分:文化、体育和娱乐该部分规定了残疾人享受文化、体育和娱乐的权益。
要求提供无障碍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该部分重点关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问题。
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工资待遇、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第六部分:残疾人组织和监督检查该部分规定了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运作,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职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普法讲座概要。
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
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
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
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一、导言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基本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宣讲。
二、相关法律原则1.平等原则残疾人保障法坚持“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残疾人在国家政策和社会资源分配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
2.优惠待遇原则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给予残疾人适当的优惠待遇,包括优先就业、优先教育、优先医疗等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配套服务原则为了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残疾人康复、康复辅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法律责任1.国家责任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社会责任社会是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3.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不歧视残疾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残疾人权益保障1.教育权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制度,提供适合的教育资源和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
2.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企业和社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采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3.医疗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具,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
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
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5篇在全国助残日里,要让大家明白残疾人是他们的兄弟姐妹,懂得残疾人士渴求理解的愿望,志在奉献。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5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一、广泛深入的开展“全国助残日”的宣传工作社区利用居委会的宣传阵地,如利用黑板报、小标语、横幅、夜间喊话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社区残疾人工作规章制度等。
二、保障贫困残疾人经费的发放和落实,上门慰问贫困残疾人“助残日”期间对在社区享受低保的36位贫困残疾人进行了慰问,发放“助残”慰问金共计1800元。
另外居委会从低保的角度再一次仔细的清理核实,到目前为止本辖区并无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还没有纳入低保的现象,基本已将本社区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
三、结合社区实际,开展一系列的助残扶残活动1、坚持开放残疾人康复室,让需要康复的残疾人朋友进行康复训练,真正做到“康复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目标。
2、“关心残疾人生活,关爱残疾人冷暖”。
社区组织党员、团员、社区医疗站医生、助残志愿者上门为行动不便的困难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换灯泡、打扫房屋清洁、与残疾人谈心,真正在社区倡导了助残风尚。
此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在社区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和谐社区的建设,得到社区群众的好评。
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3分钟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残疾人朋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全国助残日”。
今年5月20日是第25次“全国助残日”,这节日,不仅是残疾人、残疾人亲属以及残疾人工作者的一个重大节日,也是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理解和交流的一个活动契机。
今天,__市盲人协会、聋哑人协会、肢残人协会、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在这里隆重举办“扶残助残有你有我”第二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启动仪式,在此,我代表__市残疾人联合会向全市17。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
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
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
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
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残疾人事业发展不仅是政府责任,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
(一)关于人道主义精神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是在伦理道德领域中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之一。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剥削与被剥削的不人道现象,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2)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自由、平等。
(3)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
它要求社会对个人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提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尊重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尊重人格,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4)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整个思想的本质和核心,这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理论升华。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事业本身就是人道主义事业,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政府财政投入是残疾人保障经费的主要来源,但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要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充分集合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以及推进残疾人的融合发展。
下面,我将分步骤阐述该法律的主要精神。
第一步,建立基本的保障制度。
残疾人保障法确立了“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就业、文化活动、辅助器具和改建住房”六大保障,这是残疾人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这些保障是制定政策和安排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争取社会支持。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尊重残疾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他们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尊严的地位和充分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提供支持,共同推进残疾人的融合发展。
第三步,强制执法。
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强调了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宏伟目标,为全面落实和维护残疾人的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实践效果,也要保证执法部门的有效执行,加强对各服器环节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最后,该法律的精神,旨在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基本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并推进社会的融合与进步。
同时,该法律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正视自身福利问题与责任的方式,引导我们从更广阔、更高层面上看待我们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契合了我们国家“建设人类共同体”这一愿景。
全面详细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第三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 立法宗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三讲
第一讲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4月28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 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 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 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 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 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一讲
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一级
残疾二级 残疾三级 残疾四级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轻度
第二讲
残疾人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二讲
残疾人普遍困难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言语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 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 障碍,经治疗一年以 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 年,而不能或难以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 动,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第一讲
肢体残疾人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 结构、功能损伤造成 四肢残缺或四肢、躯 干麻痹(瘫痪)、畸形 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 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 限或参与局限的人。
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概况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健全人一样,平等相同。
受教育权并不因为其残疾而丧失。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平等、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自、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针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确立了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该章还对政府的保障职能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出明确规定。
这对于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较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1998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都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理论分析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又是一项法律义务。
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与支持措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法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进法》等,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雇佣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 的监管职责。
残疾人就业政策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政策,如税收优惠、岗位补贴 、创业扶持等,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 就业率。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负责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 培训、职业介绍等全方位服务。
职业培训机构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 其就业竞争力。
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
政府采购优先
政府在采购服务时,优先选择吸 纳了残疾人的企业,以促进残疾 人就业。
辅助技术发展
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识别、字幕显示、盲文打 印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参与
社会宣传与教育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 障碍环境建设,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Nhomakorabea06
残疾人组织与社会参与
残疾人组织与社会参与
• 请输入您的内容
2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 质量。
3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教育 和培训。
04
残疾人福利与社会保障
残疾人福利政策与法规
残疾人福利政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福利政策,包括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等 ,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权益保障
随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提高,考入大中
院校的残疾学生数量猛增,其中很多残疾毕业生的
素质和能力都出类拔萃。这些残疾学生已不再满足
于以前有个工作就行的低层次就业状态,想在更高
层次平台上施展自己的才华。
可现实中,他们的就业道路困难重重。
“随着高层次残疾人才的涌现,他们 就业期望也随之提高,可我们的社会 还远远没有作好接纳残疾人在较高层 次就业的准备。尤其是按比例安置残 疾人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机关、事业 单位那里,等同于一纸空文。”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 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 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王伟是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 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 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 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 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 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 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 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 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 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 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 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 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 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 月24日修订通过,自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讲稿--解读残疾人保障法
普法讲稿–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开始关注到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其中,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呵护的群体,因此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我国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深入解读《残疾人保障法》,带领大家认识到残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并传递出一个共同呵护、关爱弱势群体的正确理念。
解读《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境内的残疾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第二章福利保障•第三条残疾人福利保障:国家采取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并加大投入。
第三章教育•第十三条义务教育:残疾儿童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班级,并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和素质。
第四章就业•第十九条就业优惠: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残疾人,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条残疾人就业困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残疾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残疾人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及经济来源的,应当得到社会救助。
结语通过上述介绍与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从福利保障、教育、就业到社会保障,都涵盖了残疾人的各个方面。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积极呵护、关爱弱势群体,以实际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