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残疾人保障法(一)主席令第三号《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主席4月24日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中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为把这一高尚而又艰巨的事业推向前进,就要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残助残、友爱和谐、无私奉献的道德风尚,唤起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与此同时,还要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不畏艰难、顽强拼搏、奋发进取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建功立业。
把奖励写进法律条文,可以使大家明白我们社会倡导什么、鼓励什么,促进残疾人实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通常所说的表彰,是指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奖励的当然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国家奖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二是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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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人基本保障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第四章残疾人教育第五章残疾人就业第六章残疾人组织与活动第七章残疾人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基本保障第四条国家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基本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参预权、平等权。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国家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医疗保健权益,提供残疾人专用的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
......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第八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的康复能力和生活质量。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职业康复和社区康复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提供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咨询指导。
......第四章残疾人教育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预教育。
第十二条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残疾人接受普通教育的,享受与非残疾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残疾人就业第十四条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十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健全人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
国家必须加强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任务指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2) 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21条是关于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权规定的落实,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往往会遭受歧视,所以许多残疾人难以接受应有的教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文盲率为43.29%,充分反映了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急迫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教育机构不能仅仅因为残疾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否则构成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国家有责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了保障残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加大投入等,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分为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两种。
普通教育方式主要是指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一般来说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其他轻度残疾人都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教育。
特殊教育方式主要是指听力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在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班通过特殊教育技术接受教育,这些特殊教育技术包括手语教学、盲文教学等等。
因此,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即残疾人并不是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只有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才需要接受特殊教育。
第三,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特殊保护。
国家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第4款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都可以免费获得教科书、获得寄宿生活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康复工作指导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包括下列内容:残疾的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教育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训练,等等。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方法、方向。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只有以正确的方针为指导,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必须灵活运用各种康复技术,坚持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所谓现代康复技术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例如,电动假肢、电子耳蜗、人工晶体植入、人工喉、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等。
而传统康复技术,则指采用针灸、推拿按摩、气功、导引、中药、食疗等传统治疗方法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家庭康复。
社区康复是以社区里的康复站点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社区康复的意见书,对社区康复做了如下解释:“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
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残疾人保障法宣讲一、导言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有基本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宣讲。
二、相关法律原则1.平等原则残疾人保障法坚持“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残疾人在国家政策和社会资源分配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
2.优惠待遇原则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给予残疾人适当的优惠待遇,包括优先就业、优先教育、优先医疗等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配套服务原则为了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包括残疾人康复、康复辅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以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法律责任1.国家责任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支持,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社会责任社会是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3.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权利,不歧视残疾人,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残疾人权益保障1.教育权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制度,提供适合的教育资源和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
2.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企业和社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采取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3.医疗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具,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
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
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
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
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残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保险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保险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助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残疾人在生育、养老、疾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保险制度第四条残疾人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并完善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五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提供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同时鼓励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保险制度应建立健全的评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残疾人保险参保第七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人群。
第八条残疾人保险参保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种形式,个人缴费的比例和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单位应依法为员工提供相应保险。
第九条残疾人保险参保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残疾人保险待遇第十条残疾人保险待遇应包括残疾人生活津贴、医疗补助、康复费用等基本保障项目。
第十一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金额和标准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残疾人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足额,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残疾人保险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保险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和规范运营。
第十五条残疾人保险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相关知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七条对残疾人保险服务不满意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残疾人事业发展不仅是政府责任,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
(一)关于人道主义精神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是在伦理道德领域中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之一。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剥削与被剥削的不人道现象,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2)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自由、平等。
(3)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
它要求社会对个人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提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尊重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尊重人格,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4)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整个思想的本质和核心,这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理论升华。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事业本身就是人道主义事业,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政府财政投入是残疾人保障经费的主要来源,但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要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充分集合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解读《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需要提醒您的是 , 农机产 品质量投诉原则上不收费 , 但如果需要做技术 鉴定与检测的 , 必须 由投诉者或有关单位 出具书面委托文件 , 委托法定鉴定
亮 点 三 :按 比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目前 ,我 国尚有 88万有 劳动 5
能力 、达 到就 业年 龄 的残 疾 人 没 有 实现 就 业 ,而且 每 年 还 将 新 增 残 疾
投诉站接到农机质量投诉后 , l 在 0天内完成初审 , 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
件 转 寄被 投 诉 者 , 求被 投 诉 者 在 2 要 0天 内进 行 调 查 处理 , 并将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投 诉 站 和投 诉 者 本人 。 期 不答 复者 , 发 “ 办 通 知 ”: 续 3次催 办 不 予 逾 则 催 连
有 关单位的调查显示 ,我国每
年 约 10万 新 生 儿 患 有 各 种 出 生缺 0
陷和 先 天 残 疾 ,不 仅 严 重 影 响 了我 国 的 出生 人 口质 量 ,还 造 成 了 沉 重 的社 会 和 家庭 经 济 负担 :
臣 蟊圈
请拔打 0 6 37 7 1- 7 44 2 0
定,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
加 强 对残 疾预 防工 作 的领 导 , 宣传 、
普 及母 婴保 健 和预 防 残疾 的知 识 , 建
立 健 全 出生 缺 陷 预 防 和 早 期 发 现 、
投诉站的服务对象是具 有农 民身份 的农机用户和不是法人代表的农场
职 工 , 理 的投 诉 须 是 农 民 购 买 并 直 接用 于农 业 、 副 产 品 加 工业 、 牧 业 、 受 农 畜
河 南 科 技 20 3下 0 9.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规章制度.doc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规章制度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立法背景]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
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
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全面详细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第三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 立法宗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三讲
第一讲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4月28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 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 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 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 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 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一讲
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一级
残疾二级 残疾三级 残疾四级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轻度
第二讲
残疾人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二讲
残疾人普遍困难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言语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 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 障碍,经治疗一年以 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 年,而不能或难以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 动,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第一讲
肢体残疾人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 结构、功能损伤造成 四肢残缺或四肢、躯 干麻痹(瘫痪)、畸形 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 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 限或参与局限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为残疾人的平等参与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障范围•残疾人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等基本权利。
–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康复服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
–支持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教育–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提供特殊教育和辅助学习资源,确保残疾学生得到合理教育服务。
•就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
–提供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支持措施。
•社会保障–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
–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社会福利机构服务。
•环境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环境,为残疾人提供出行、通信、就业等便利条件。
–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让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保障措施•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残疾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
–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组织机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维护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参与残疾人事业。
•宣传教育–开展残疾人权益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残疾人权益的了解和认同。
–提高残疾人自我保护、维权能力。
•违法责任与救济–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提供残疾人维权救助和法律援助。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的决心和努力。
通过明确的保障范围和措施,我们相信残疾人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权益和福利,实现与其他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发展。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普法讲稿--解读残疾人保障法
普法讲稿–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开始关注到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其中,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呵护的群体,因此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我国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深入解读《残疾人保障法》,带领大家认识到残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并传递出一个共同呵护、关爱弱势群体的正确理念。
解读《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境内的残疾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第二章福利保障•第三条残疾人福利保障:国家采取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并加大投入。
第三章教育•第十三条义务教育:残疾儿童有义务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或者班级,并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和素质。
第四章就业•第十九条就业优惠: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残疾人,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条残疾人就业困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
第五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残疾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社会救助:残疾人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及经济来源的,应当得到社会救助。
结语通过上述介绍与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从福利保障、教育、就业到社会保障,都涵盖了残疾人的各个方面。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
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积极呵护、关爱弱势群体,以实际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发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法规解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法规解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国家为了帮助伤残人士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一种补助制度。
它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伤残人士的权益和福利。
本文将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进行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伤残人士享受国家提供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其合法权益。
该法详细规定了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流程等相关内容。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伤残人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残程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长期居住权。
3. 年满18周岁。
4. 无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过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者社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也是一项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伤残人士享受补助金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不得以伤残为由拒绝录用或者安排工作。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补助金。
同时,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以便伤残人员能够顺利就业。
通过《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伤残人士的关心与支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更是对伤残人士权益的保护与尊重。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与随时有可能调整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也可能会有所变动。
伤残人士可以通过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发布的通知来了解补助金的最新标准和申请要求。
残疾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0
残疾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0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不断完善,残疾人的退休年龄也逐步得到了关注和调整。
针对残疾人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2020年经过多方研究与讨论后,相关政策也有了一些新变化。
本文将围绕残疾人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综述其具体内容和影响。
首先,对于普通残疾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其退休年龄与一般劳动者保持一致。
根据此法规,目前我国普通残疾人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然而,对于特殊残疾人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我国政府也对其退休年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特殊残疾人的退休年龄可以降低,但具体降低幅度以及实施细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残疾情况进行制定。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解决特殊残疾人退休问题,2020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特殊残疾人退休年龄的通知》,对特殊残疾人退休年龄作出了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特殊残疾人的退休年龄可以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
特殊残疾指的是特定的身体或智力残疾,如盲人、听力丧失者、肢体残疾者等。
对于这些残疾人群体,根据其不同的特殊残疾情况,政府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退休年龄政策。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降低特殊残疾人退休年龄是政府提出的重要举措之一。
此举旨在进一步关注和关爱特殊残疾人群体,为他们创造更好的退休环境和条件。
除了调整特殊残疾人退休年龄之外,政府还在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养老保障力度。
针对退休残疾人群体,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了残疾人服务体系,并支持建设相关设施和服务机构。
此外,还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相关补贴和救助,以确保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养老保障。
总结而言,2020年的最新规定中,我国特殊残疾人退休年龄得到了降低的政策支持,旨在更好地满足其特殊需求并改善其生活环境。
同时,政府在养老保障方面也不断加大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推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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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最新解读
对于残疾人,我们应该给予同情,而不是歧视。
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
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
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
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立法背景] 根据2019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代表法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享有更多社会保障
[立法背景] 2019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2019年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
"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代表法条]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法律解读]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创设无障碍环境
[立法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但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符合无障碍规范等问题。
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则更为薄弱,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代表法条]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法律解读]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
残疾人和健全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国家和社会能够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如下"无障碍环境":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四、鉴于我国在申办2019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对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作出了规定,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
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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